上海华信集团破产 (上海华信债务纠纷)

2022年12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2554号、(2022)沪74民初2740号之二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将其受理的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下简称安仁农商行)诉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被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事务所)、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公司)、第三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和原告华润公司诉被告中信建投公司、被告锦天城事务所、被告上会事务所、被告联合评级公司、第三人上海华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该两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处理。两份裁定书的公开披露,将一直被热议的债券发行承销中的中介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引入司法解决程序,也再一次将中信建投公司、锦天城事务所、上会事务所、联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再次推到风口浪尖。

据笔者了解,2016年9月8日,上海华信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海华信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申信01,债券代码136698,发行量60亿元,票面利率为4.08%。起息日2016年9月9日,到期(兑付)日为2021年9月9日,该债券因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债券到期日期提前为2018年7月26日。两案件被告中信建投公司是债券主承销商、被告锦天城事务所是债券发行人律师、被告上会事务所是债券审计机构、被告联合评级公司是债券评级机构。

根据两份裁定书披露信息,截至2019年11月15日,上海华信公司尚欠华润公司本金5,000万元、利息1,794,082.19元及罚息3,998,958.90元,华润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为55,793,041.09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5,793,041.09元,后经破产分配收回156,220.52元。据此测算,上海华信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率为0.28%。那么,截止2019年11月15日,60亿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为6,951,649,308.00元,扣除偿付金额19,464,618.68元,60亿元债券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有6,932,184,689.32元没有得到偿还。如按上述比例计算至今,应偿付债券本息、罚息金额已经超过100亿元,数额更加巨大。

根据两份裁定书披露信息,原告华润公司认为16申信01债券《募集说明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要求进行披露和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公司以及各中介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三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等,未勤勉尽职,未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未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对“16申信01”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综上,中信建投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上会事务所、联合评级公司、锦天城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专业把关不严,对“16申信01”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原告安仁农商行则认为:第一,被告中信建投公司是上海华信公司16申信01债券主承销商、被告锦天城事务所是债券发行人律师、被告上会事务所是债券审计机构、被告联合评级公司是债券评级机构。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正面”。评级认为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与评级展望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但截至诉请之日,原告所持有的“16申信01”债券本金利息未获全额兑付。第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华信公司受中国华信(全称:中国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严重丧失财产独立性、丧失经营独立性;且上海华信公司与中国华信及华信财务(全称:上海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华信系控制的70家企业之间构成高度人格混同。上海华信公司、海南华信(上海华信100%持股子公司)作为‘华信系’企业主要融资平台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但不直接持有实物资产,对外融资所得资金实际统一用于‘华信系’各企业及外围公司。”为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8月6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5日及2021年4月29日依次裁定“上海华信公司与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70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已前后宣告上海华信公司、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66家企业合并破产。上海华信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且根本不符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其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故意遗漏、瞒报对其不利重要事实,从而骗取债券发行备案上市交易,本期债券已构成欺诈发行。第三,《募集说明书》存在大量虚假陈述。第四,证券法律强制性要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就是要求服务机构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专业核查,并对发行人募集说明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发表专业结论。投资人的债券投资决策,基于对该只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度及职业操守的信任。《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信建投公司、锦天城事务所、上会事务所、联合评级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机构,未尽专业核查之责,并在专业意见中误导性陈述,应对本期债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了确认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的相应声明。综上,四被告对本期债券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在债券存续期间,未尽应尽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更正披露、帮助投资人及时止损,应对原告因债券欺诈发行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两份裁定书仅解决两个案件管辖权问题,案件实质审理还有待北京金融法院审判。无论案件最终怎么判决,该案都将对我国债券发行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笔者将对此案后继情况关注并分析报道,以飨读者。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