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给妹妹下药,遭男子强奸,如何评价姐姐的行为?

原创 身边的刑法

案例】 刘华某与老公结婚多年,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刘华在家无聊,便迷恋上了微信聊天,不久便与外省男子黄某聊得火热。2019年9月一天,黄某提出要来看刘华,经不起黄某的再三要求,刘华便答应了黄某的要求。可是刘华自身条件不好,长相较差,又不好拒绝黄某的要求,正在为难时,远方亲戚家女孩子要来刘华所在地打工,在刘华家暂住几天。刘华心生一计,便让女孩假扮自己接待黄某,女孩坚决不同意,刘华便偷偷在女孩子水中下药,前来见刘华的黄某误认为女孩为刘华,趁药性发作时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姐姐给妹妹下药,遭男子强奸,如何评价姐姐的行为?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其中涉及多个刑法学原理,以下笔者结合本案谈谈自已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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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趁妇女醉酒、药物麻醉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黄某趁女孩药性发作时,与女孩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黄某涉嫌强奸罪。

刘华为片面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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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片面共犯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例如,故意帮助他人犯罪,而他人并不知道有人在帮助。在刑法理论中,对于是否成立片面共犯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实施共同犯罪以前,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犯意联系,否则就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观念,不以双方具有互相的犯意联系为必要,认为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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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在刘华帮助下完成了对女孩的强奸行为,可是两人不是共同犯罪,因为,两人没有一起实施法益侵害行为的意思联络,而刘华的确在客观上为黄某的强奸行为实施了有效的帮助,象这样的,实行犯在实施犯罪时不知道有人在提供帮助,而帮助者有帮助行为和故意时,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帮助犯”。对于片面的帮助犯,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因此,本案中,黄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为主犯,刘华为片面帮助犯,为从犯,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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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网络聊天应本着互通有无,相互帮助相互鼓励的原则,来结识各地新朋友,而刘华趁老公长年在外打工之机,行精神出轨之事,对不起老公和家庭,自已的虚荣心也将自已送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