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港联物业拒不交接不撤场,与新聘物业对峙物业经理动手推倒业委会成员这样的物业公司能用吗?

条友反映:无计划无监督,人浮于事…物料申购审批冗长,很多公共区域照明坏了从通知物业到更换最长试过45天三年换了十个物业经理,碧桂园收购港联后是越来越差,原港联物业的管理人员几乎给碧桂园清洗掉,或是调到了非珠地区。最后的项目经理不知道会不会被开除。

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小物业就算了港联物业格局没打开?
武汉汉南绿地城协子河畔A,长城物业公司于2022年9月向街道和物业管理所去联系函于12月31日退出小区管理,因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街道通过招投标选聘港联物业(碧桂园物业)对小区进行临时托管, 12月29日上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所和长城物业、绿地开发商、碧桂园物业在社区召开了物业公司退场、进驻交接协调会,新老物业公司于1月1日完成移交。



换个物业为什么那么难,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是更换物业难题的突出原因之一。
时代在进步、法治在完善,换个物管不是什么“不稳定因素”。业主意愿已决,物业拒不退场,这样纠纷场景,需要更及时、更明确的监管介入,需要更清晰、更有力的司法态度。 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借助多种传播形式,尽可能地激发业主权利提醒,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司法借鉴与指引,也让执法监管的积极履职更有底气。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这项权利有几乎不言自明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有地方会不停出现这样那样的换物管难题。
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根据《民法典》第948条,解除不定期物业合同,也要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后还要给对方时间离场。关键又有多少物业公司心甘情愿地乖乖地离场呢?更换不称职物业管理,在现实中不是一件容易事。
全国普遍的现象是业委会成立难,召开业主大会难,这些现象存在已久,无甚新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退场及交接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保安、保洁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干扰新物业公司进场开展服务;2.依法向业委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资料;3.在业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积极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4.主动如实告知可能影响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各种情况,原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信港联物业法务很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罗翔老师说: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马里亚纳海沟到珠穆朗玛峰,而是从知道到做到。
要知道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原物业却赖着不走,拒绝向业委会移交相关物业配套设施、资料等,法律后果很严重!6月10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多名执行干警在当地公安、公证处、城管局、街道办等单位的见证和协助下,对一家物业公司进行了强制“驱离”。

2019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住建局因某物业管理公司拒不退场而对其开出15万罚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亦终审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鲜明司法态度,可以看到住建部门对于辖区内物管纠纷的监管呈现出一种难能可贵的积极姿态。在此之前,不少地方就曾出现执法监管或者消极作为或者积极乱为干扰业主行使法定权利的现象,导致个案纠纷几经拖沓,无端增加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甚至也提高了社会的司法成本。

物业逾期不退?每日罚5000元!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表示,责令限期退场与物业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冲突,物业不能因为维权而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 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每日五千元罚款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不仅是住建部门有积极作为,司法态度同样清晰明确,这就让社会治理各方在有关保护业主权益问题上形成合力、达到共识。住建部门及时介入并有效干预的做法具有指引作用,让身处同类权益困境的业主勇于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让业主内心确信“吾道不孤”,让公然违背法律却一直自恃“法不责众”的某些物业服务者,也有所忌惮、谨言慎行。
如果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场的行为,涉嫌违反或违反治安管理范畴的,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同时,不排除存在部分物业在依法被解聘后为“泄私愤”,将物业服务办公室、其他业主共用设施设备损毁一番,则业主、业主委员会更应该及时迅速请求公安介入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们、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退场及交接义务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