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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pidemic containment of the severe respiratory diseases of
app-based ride-hailing taxi company
2020-03-30 发布 2020-03-30 实施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4 总体要求
5 驾驶员管理
6 车辆管理
7 运营保障
8 应急处置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七步洗手法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消毒产品分类规范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出租汽车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
参考文献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风畅行(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交通
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暨南大学病原微生物研究院、 佛山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云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道路运输管理局、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北极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御匾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睿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乐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吉图(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明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智宇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优行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超、盛增祥、方霏、沈婷婷、张旭、西京京、顾大松、高立中、李尚城、刘经周、陈添、江天珑、于君涛、刘吉起、王茜。
本标准于 2020 年 3 月 30日首次发布。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在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时,在总体要求、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运营保障、应急处置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管理,当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传染病疫情防控与本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官方发布的防控措施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952-2011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T 36758-2018 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6373-2010 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重大呼吸道传染病 the severe respiratory disea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甲类或乙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以及新发的,受世界卫生组织高度关注的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
3.1.2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patients with infectious diseases, patients with suspected infectious diseases
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3.1.3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1.4
消毒剂 disinfectant
采用一种或多种化学或生物的杀微生物因子制成的用于消毒的制剂。
2
3.1.5
含氯消毒剂 disinfectants with chlorine
溶于水中能产生次氯酸的消毒剂。适用于物体表面、织物等污染物品以及水、果蔬和食饮具等的
消毒,还可用于室内空气、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表面、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3.1.6
醇类消毒剂 disinfectant with alcohol
以乙醇等为杀菌成分的消毒剂,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也可用于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3.1.7
清洁 cleaning
除去物品上的污染,使其达到预定用途或进一步处理所需的程度。
3.1.8
医用外科口罩 surgical mask
用于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颚,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体液、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物理保障。
3.1.9
防护手套 safety gloves
防御劳动中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劳动者手部的护品。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App-based Ride-hailing Taxi)
4 总体要求
4.1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车辆消毒通风、司乘人员防护等工作,提升疫情防控运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4.2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加强运输服务保障。
5 驾驶员管理
5.1 体温检测
5.1.1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各测量 1 次体温。
5.1.2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应测量体温,体温数据应上报平台公司。体温高于 37.3℃停止出车,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平台报备。
5.2 口罩佩戴
5.2.1 驾驶员营运时应规范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 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
罩。
3
5.2.2 驾驶员宜随车配备适量口罩,提供给未戴口罩乘客使用。
5.2.3 驾驶员宜按口罩类型有效使用时间定期更换口罩,不宜重复使用一次性口罩。
5.2.4 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口罩应妥善处理,不可随意丢弃。
5.3 手卫生
5.3.1 驾驶员营运时宜佩戴防护手套,一次性使用手套不可重复使用,其他重复使用手套需每天清洗消毒,可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 30min,或先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浸泡 30min,然后常规清洗即可。
5.3.2 驾驶员应通过七步洗手法加强手卫生措施,并随时使用醇类消毒产品进行手部的消毒。
七步洗手法见附录 A。
消毒产品分类规范见附录 B。
5.4 在车辆运营辖区内公布的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地区运营的驾驶员,宜佩戴护目镜、穿着防护服,宜随身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宜对乘客进行体温测量。
6 车辆管理
6.1 车辆消毒
6.1.1 根据车辆运营当地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对驾驶员方向盘、安全带、空调出风口、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按钮等重点部位以及座套、座椅、脚垫、后备箱等重点区域完成消毒。
消毒部位及频次应满足政府要求见附录 C。
6.1.2 应为车辆选择符合 GB 27952-2011、GB/T 36758-2018 和 GB 26373-2010 要求的消毒剂,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75%浓度的酒精等,多种消毒剂不可混合使用。为达到对物表更有效及全面的消毒,宜使用*雾型喷**消毒产品。
6.1.3 车辆消毒方式应为先喷洒、再擦拭,消毒时宜佩戴一次性手套,消毒后应开窗通风,并按要求处理消毒用品,宜注意酒精或醇类消毒剂易燃风险。
6.2 车辆通风
6.2.1 根据车辆运营当地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对车辆营运过程中进行通风。
车辆通风时间间隔应满足政府要求见附录 C。
6.2.2 车辆在室外温度和车速允许条件下,经乘客同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
6.2.3 车辆通风宜通过对角线形式,开启前后排车窗,车窗打开幅度宜在 1/3 及以上,保证通风效果。
6.3 防护装置
6.3.1 车辆宜安装防护膜等装置,有效进行车内前后排隔离。
6.3.2 车辆宜配备符合要求的消毒剂、喷壶等防护用品。
4
6.4 车内卫生
6.4.1 车辆应保持内部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6.4.2 车辆宜保持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6.4.3 乘客呕吐时,应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应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7 运营保障
7.1 驾驶员与车辆审查
7.1.1 平台公司应要求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测量体温并上报结果,未上报或体温高于 37.3℃不应出车。
7.1.2 平台公司应对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口罩佩戴情况进行审查,未通过者不应出车;对营运中的驾驶员口罩佩戴进行人像识别抽查,发现未佩戴口罩者采取相应措施。
7.1.3 平台公司应对车辆消毒、通风情况进行审查,未通过车辆不应提供服务。
7.2 防疫宣教
7.2.1 平台公司应加强防疫语音播报,提醒驾驶员进行口罩佩戴、车辆消毒、开窗通风等,建议乘客落座后排等。
7.2.2 平台公司应加强驾驶员防疫教育,对驾驶员进行体温上报、佩戴口罩、车辆消毒、开窗通风等防疫内容的强制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接单。
7.2.3 平台公司应通过乘客端APP、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显示车辆与驾驶员防疫情况,并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7.3 服务管控
7.3.1 平台公司应提醒乘客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乘客,驾驶员可礼貌拒绝,并主动取消订单且申诉无责。
7.3.2 平台公司应完善安全产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在乘客端 APP 显示驾驶员与车辆防疫要求及实施情况、提醒乘客务必佩戴口罩出行等。
7.3.3 平台公司应强化防疫风险管控,充分利用大数据识别及行程信息实时监测技术,对存在风险的驾驶员与乘客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信息追踪。
7.3.4 平台公司宜停止网约车拼车业务,或在驾驶员端APP和乘客端APP提供是否进行拼车意愿选择。
7.3.5 平台公司应建立举报机制,对于乘客评价或投诉驾驶员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经查实后采取相应措施。
7.3.6 平台公司宜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推出“智慧防疫码”,全面实时掌握车辆消毒情况,乘客可扫码查看车辆消毒记录或登记乘车信息。
7.3.7 平台公司宜与政府主管部门疫情防控大数据衔接,实时并精准查验驾驶员与乘客健康状态,实现疫情防控的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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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要求,严格规范跨城网约车业务,坚决防止疫情通过网约车从重点防控地区输出或输入。
7.3.9 平台公司应实时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疫情的重要信息,按要求暂停/恢复运营服务,做好驾驶员、乘客及相关方告知与管理工作。
7.4 平台公司应设置线下防疫服务站,为驾驶员免费提供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并为车辆提供消毒等服务。
7.5 网约车平台公司宜设立疫情专项保障金,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专项保险,保障司乘权益。
8 应急处置
8.1 信息报告报送
8.1.1 运营期间,驾驶员发现乘客具有咳嗽、发烧等疑似症状,或乘客主动表明自身有疑似症状时,驾驶员可无责取消订单。
8.1.2 平台公司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与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报送工作;在依法进行乘客信息登记时,不得对来自部分地区的乘客采取区别政策;要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外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8.2 应急运输保障
8.2.1 平台公司应根据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运输服务保障方案,配合政府组建医护、社区等应急保障车队,保障应急物资运输与人员出行服务。
8.2.2 平台公司应做好应急保障车队防疫物资采购、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保障车队驾驶员、车辆消毒防疫工作。
8.3 平台公司应对存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或与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患接触史、或身体不适等情形的用户,立即停止其服务,用户宜按规定采取居家隔离、医学隔离、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等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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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七步洗手法
A.1 洗手步骤
a) 洗手掌:流水湿润双手,涂抹洗手液(或肥皂),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b) 洗背侧指缝: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c) 洗掌侧指缝: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揉搓;
d) 洗指背:弯曲各手指关节,半握拳把指背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e) 洗拇指: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f) 洗指尖:弯曲各手指关节,把指尖合拢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g) 洗手腕、手臂 揉搓手腕、手臂,双手交换进行。
A.2 注意事项
洗手全过程要认真揉搓双手 15 秒以上;特别要注意彻底清洗戴戒指、手表和其他装饰品的部位。
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消毒产品分类规范
B B. . 1 按备案级别分类
B B. . 1.1 第一类消毒产品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粘膜消毒剂,生物指示剂、灭
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B B. . 1.2 2 第二类消毒产品
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
(抑)菌制剂。
B B. .2 2 按消毒效果分类 (见表 B B. .1 1 )

B B .3 按产品有效成分分类(见表 B B. .2 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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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
[2]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
明电〔2020〕84 号)
[3]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3 号)
[4] 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
[5]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 号)
[6]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网约车、顺风车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交联防联控机制发
〔2020〕2 号)
[7]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 号)
[8] 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3 号)
[9] 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规范(T/SUPTA 002-2020)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 号)
[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
[12] 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T 26373-2010)
[13] 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
[14] 消毒专业名词术语(WS/T 466-2014)
[15] 医用外科口罩(YY 0469-2011)
[16]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GB/T 129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