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负什么责 (企业安全生产员刑事责任)

很多项目管理人员认为,安全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和自己没什么关系。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企业安全生产员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吗

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 (一标段)“3·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技术员和生产经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冯某遥,男,23岁,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技术员。裙楼女儿墙浇筑时的现场负责技术员,在现场监工时,发现劳务方违章浇筑裙楼女儿墙混凝土的情况后(浇筑顺序错误、浇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毛某元,男,37岁,四川协筑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生产经理。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工人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施工;未组织进行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工序自检并报施工方验收;在组织裙楼女儿墙外脚手架施工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屋面层设置连墙件,且抱柱连接部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要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切实改变思维,履职尽责,不要让刑事责任追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