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疑难问题 (破产法第二十条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企业破产将成为常态。面对一个法律壁垒问题将怎样解决和应对呢?例如: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兔湖)破产案例,该公司借公司股东之名,以财务造假的行为,向社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募集资金(财务造假是后曝光,实际是诈骗钱财)。并利用回购协议为掩护,设计了一套骗财套路。

当所骗钱款到手后,转让协议并不履行。目的是:让回购协议失效。(股权未转移回购协议无效)投资人即受害人在等待中期盼,等来的是破产重整公告。此时、受害人肯定是向该公司讨回钱款的维权行动,而该公司管理人按法律规定告知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举张,通过诉讼确定债权债务。那么问题就来了,诉讼就会有胜诉和败诉,有时间上的先后其结果都会改变法律形态。所谓败诉,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所谓胜诉,即:返还钱款。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法律形态。1、败诉后的判决执行问题?股份公司破产则股权全部清零,受害人即没有股权也没有债权。如申请执行,在形式上可以通过法院认定,由工商局办理转入股权,但转入后同样被清零。那么符合证卷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自担风险责任。(关键是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炒股,此结果相当于被骗钱款)2、胜诉的判决,即:股权转让金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为债权人,反之为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同样具有两种法律后果,这就要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时间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产生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可的债务,则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纳入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是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则股权转让金转变为债务。而该债务仍然被债务人占有,且没有法律依据,则为不当得利占有。这样的法律形态就符合破产法四十二条的构成要件为:共益债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因撤销交易,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付价款,受让人请求按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各自的角度和利益不同,法律活动的参入者在此容易产生误区:认为股权转让金支付时就是债务形成时,这种认为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支付的是股权转让金。其次确权诉讼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即:股权和债权。两种判决结果都应以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为准,起始时间应该与人民法院立案时间相一致,这就符合法律逻辑及司法公正原则。

学习二十大报告依法治国理念,结合案例厘清法律关系和时间节点,为我国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补短板、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总方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总目标:建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案只限民商法律范畴,关于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多误区,关注度不够也不是很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误判,造成债权人受损。欢迎建言!该案是否涉刑,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