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海博信息 (科大讯飞股票期权激励策略)

证券简称:国科海博 证券代码:430629 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海博”或“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5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28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240万股的7.69%。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股东成都永盛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简称“永盛和”)定向发行的480万股股票。激励对象有权在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数量及行权条件向永盛和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如届时被激励对象向永盛和购买的公司股票无法过户或办理交割手续的,则激励对象有权成为永盛和的合伙人,通过永盛和间接持有前述股票。

3、预留的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被取消或未被行权的,所对应的永盛和持有的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被激励对象职位和名单、行权价格、数量、行权条件等由董事会届时重新确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被注销的,所对应的永盛和持有的公司股票,亦由公司按行权价回购注销。

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

5、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9元/股。行权价格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

7、国科海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也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 5 年。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48 个月内,激励对象可以选择 4 期行权,在可行权日内按 25%、25%、25%、25%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第1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第2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第3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第4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每一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在被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时可一次性全部行权,行权期届满仍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9、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5 年至 2018 年,分年度进

行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目标第1个行权期

以2014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不小于0.5%;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第2个行权期

以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1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不小于0.5%;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3第3个行权期

以201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不小于0.5%;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第4个行权期

以2017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不小于0.5%;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合并报表口径)。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融资行为或并购重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所对应的永盛和持有的公司股票亦由公司按行权价回购并注销。

若根据《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该等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10、国科海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工具提供

*款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款贷**提供担保。

11、国科海博在披露激励计划(草案)前 30 日内,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

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国科海博承诺,自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至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除为实施激励计划而向永盛和定向发行 480 万股公司股票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2、国科海博因实施本计划而向永盛和定向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3、激励计划必须经国科海博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如无特别说明,本计划中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考核

办理、行权程序等规定仅适用于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4

目 录

一、释义 ........................................................... 5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5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8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 ..................................... 8

六、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 .............................. 10

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 11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3

十、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 15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6

十二、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 17

十三、其他 ........................................................ 19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5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本公司、国科海博 指 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指

以国科海博股票为标的,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时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国科海博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向永盛和购买的公司股票

授权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激励考核办法》 指《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6

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个人与公司共同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

截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共有员工 176 人(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46 人,占职工总数量的比例为 26.14%。激励对象人员如下:

序号

陈鹏 副总经理

2 李浪 董事会秘书

3 梁浩 副总经理

4 凌婷秋 财务总监5中层管理人员

宋德林 总经理助理

6 李天白 总经理助理

7 牛育琴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8 王全北 市场中心、行政中心、人事中心总监9 刘杰 研发中心总监10王拥军

11 赵勇

12 李佼健

13 周兴刚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714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刘冬梅

15 冯江远

16 蒋瑞

17 张永胜

18 杨海宏

19 谭海波

20 张凌伟

21 王敬升

22 肖明宇

23 马洪平

24 吴磊

25 左子霜

26 赖莉

27 江珊

28 孙丽

29 王燕

30 周小船

31 李涛

32 罗秉义

33 谢斌

34 吴振华

35 杨文江

36 牛志龙

37 董波

38 黄明琼

39 唐政

40 朱从高41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管理

团队、核心人员

涂名鼎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42 林建光

43 徐睿

44 李梁

45 周勇

46 曾杰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8

激励对象必须经《激励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具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48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45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28万份。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2、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向永盛和定向发行480万股股票,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向永盛和购买1股公司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共48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7.69%。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

1、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表所示: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9姓名本次获授的股

票期权份数(万

份)占本次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陈鹏 61 12.71% 0.98%

梁浩 42 8.75% 0.67%

李浪 40 8.33% 0.64%

凌婷秋 35 7.29% 0.56%

宋德林 33 6.88% 0.53%

涂名鼎 30 6.25% 0.48%

王全北 30 6.25% 0.48%

李天白 10 2.08% 0.16%

刘杰 10 2.08% 0.16%

牛育琴 10 2.08% 0.16%

周勇 10 2.08% 0.16%

李佼健 5 1.04% 0.08%

刘冬梅 5 1.04% 0.08%

冯江远 5 1.04% 0.08%

蒋瑞 5 1.04% 0.08%

张永胜 5 1.04% 0.08%

曾杰 5 1.04% 0.08%

赵勇 5 1.04% 0.08%

杨海宏 5 1.04% 0.08%

谭海波 5 1.04% 0.08%

林建光 5 1.04% 0.08%

徐睿 5 1.04% 0.08%

李梁 5 1.04% 0.08%

吴磊 5 1.04% 0.08%

王拥军 5 1.04% 0.08%

周兴刚 5 1.04% 0.08%

谢斌 5 1.04% 0.08%

杨文江 5 1.04% 0.08%

王敬升 5 1.04% 0.08%

肖明宇 3 0.63% 0.05%

朱从高 3 0.63% 0.05%

马洪平 3 0.63% 0.05%

张凌伟 3 0.63% 0.05%

左子霜 3 0.63% 0.05%

赖莉 3 0.63% 0.05%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0

江珊 3 0.63% 0.05%

孙丽 3 0.63% 0.05%

王燕 3 0.63% 0.05%

周小船 3 0.63% 0.05%

李涛 3 0.63% 0.05%

罗秉义 3 0.63% 0.05%

吴振华 3 0.63% 0.05%

牛志龙 3 0.63% 0.05%

董波 3 0.63% 0.05%

黄明琼 3 0.63% 0.05%

唐政 3 0.63% 0.05%

预留期权 28 5.83% 0.45%

合计 480 100.00% 7.69%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

1、本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五年时间。

2、本计划的授权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为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首个交易日。

3、计划的可行权日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安排分期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9元。行权价格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1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9元/股。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公司《激励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行权安排: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 5 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48 个月内,激励对象可以选择 4 期行权,在可行权日内按 25%、25%、25%、25%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5%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2第2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每一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被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时应一次性全部行权,行权期届满仍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3、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5 年至 2018 年,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第1个行权期

以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公司201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不小于0.5%;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第3个行权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即由公司收回注销,所对应的永盛和持有的公司股票,亦由公司按行权价回购并注销。

若根据《激励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3

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该等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国科海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国科海博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4

若在行权前国科海博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缩股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在行权前国科海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经以上公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不得为负。

(三)调整程序与授权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5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

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一)股票期权授予程序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

3、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逐项比对,提出授权的具体安排;

4、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有关协议;

5、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日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二)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确定行权的数量;

2、董事会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行权数额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永盛和发出行权通知;

4、永盛和根据公司的通知,与激励对象签署标的股票转让协议或入伙协议,激励对象向永盛和支付转让款或缴纳入伙出资;

4、办理标的股票的交割手续或入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6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该部分授权后取消行权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永盛和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该部分授权后取消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应的永盛和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会授予给其另行确定的激励对象。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款贷**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款贷**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转系统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股转系统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应当确保永盛和及其现有合伙人履行激励计划所需其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激励计划及时修改其合伙协议、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等;公司应当确保永盛和及其现有合伙人不存在任何有碍于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情形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7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在竞争对手处从事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

如果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并在2年内在竞争对手处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行权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二、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8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解雇或辞职

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或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被取消的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

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取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国科海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19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期权应当终止行权: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三、其他

1、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