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地产公司签字确认混凝土数量后,不能再申请鉴定供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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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最高院:房地产公司签字确认混凝土数量后,不能再申请鉴定供货量

《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按图纸要求以实际验收来确定混凝土数量,但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汇总表》中的供货量签字确认,房地产公司诉讼过程中再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除非其充分举证证明之前确认确有错误,否则法院不予准许。《汇总表》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可以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简要案情:

最高院:房地产公司签字确认混凝土数量后,不能再申请鉴定供货量

(2014)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发混凝土公司)及原审被告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公司)、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2011年9月30日,明瑞房地产公司与春发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瑞房地产公司与春发混凝土公司签署三份《商品混凝土供应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对春发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102298.7立方米、金额47957102元予以签名、盖章确认。

3、因明瑞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春发混凝土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瑞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359571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4、一审期间,明瑞房地产公司申请对供货数量进行司法鉴定。青海高级法院认为,《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按图纸要求以实际验收来确定货物数量,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以《汇总表》对确认供货量的方式进行了变更,明瑞房地产公司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数量确有错误,因此对明瑞房地产公司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三份《汇总表》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明瑞房地产公司应向春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35957102元及利息。

5、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未同意明瑞房地产公司对混凝土工程量的鉴定申请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三份《汇总表》是否应作为认定春发混凝土公司供货量及总货款的依据。《汇总表》载明的供货量和总货款系经明瑞房地产公司核对认可,明瑞房地产公司对《汇总表》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又未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错误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未同意明瑞房地产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万方点评:

最高院:房地产公司签字确认混凝土数量后,不能再申请鉴定供货量

在混凝土市场交易中,混凝土企业要十分重视和积极争取房地产公司或者建筑公司对供货量或者货款及时确认,在获得确认的情况下,即使房地产公司或者建筑公司事后反悔,要求重新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在其未提交之前确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