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税务文献资料汇编(第一卷)(22)(1948—2001)

内蒙古税务文献资料汇编(第一卷)(22)(1948—2001)

努力完成1957年的税收任务

艾延兰的发言

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仅仅十年的过程中,不论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文化建设上都取得了辉煌成就,改变了自治区的落后面貌,提高了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些成绩的由来是在中央的关怀、内蒙古*党**政正确领导以及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和自治区人民不断辛勤劳动的结果。这个果是*党**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开放了光辉灿烂之花结成的。我们有信心今后将沿着胜利道路继续前进,取得更大的成就。

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办法和长远方针,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增长的源泉。*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为了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特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要开展一个持久而深入的增产节约运动。内蒙古自治区及时地,正确地,提出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完成和超额完成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措施,其中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是积极的可靠的。我完全拥护并与全区人民一道积极的开展这一运动。

过去生产上有缺点,物资使用有浪费,追溯它的原因虽多,但许多是同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分不开的。官僚主义又是主观主义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不调查,不研究,不从实际出发,主观的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会使运动中一切应解决的问题,不能按照客观实际需要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这就无疑的阻碍或影响运动的开展。因此在增产节约时,我们必须积极深入地开展反对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斗争。

我是一个税务工作者,经过整风运动,透视了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缺点或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产生的根源,主要是由于旧世界观的传统思想未被清除,而马列主义的世界观及思想方法又未很好的建立起来,因而看问题进行工作,常常是看到事物的表面,不会辩证的全面的分析问题,使工作被动。

现在我们广大干部经过整风运动,提高了认识,改进了工作,在各方面都出现了新气象,这正是说明整风是医治我们工作中缺点的良药。

为了巩固和发扬整风的成果,全体干部在内蒙古*党**政领导下,正在学习钻研马列主义哲学,这一措施是适时的恰当的,因为马列主义哲学是战胜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有力*器武**。

但必须注意,学习哲学最重要的目的是提高理论,做好工作。如果把唯物主义哲学原理僵硬化,那学习的效果必然适得其反。必须明确,遇事不分时间、地点,条件及具体情况,便机械地一律生搬硬套,那是违反唯物主义哲学原理的。因而,我们要反对那些由于对唯物主义哲学原理,学习钻研尚不够深透,歪曲或假借哲学原理为盾牌,而产生变相的主观主义,使问题复杂化,或形成小心翼翼束手束脚的工作作风。我们必须要求自己在正确掌握唯物主义客观真理的基础上,发挥更大胆、更勇敢的负责精神,以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在税务工作上如何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我提出个人的初步意见请予指正。贯彻增产节约精神,税务工作必须更进一步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正确的执行政策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为了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在工作上应抓紧组织收入和调查研究两个主要环节,并要科学的安排工作,安排人力,开展和继续深入开展先进工作者运动,注意防止干部的松劲麻痹思想的产生,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我们应更进一步的认识,税收是财政的组成部分,而财政与经济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是财政的基础,财政反过来又影响经济。这就是说增加生产、发展经济是税收收入的基础,所以正确的培养税源,不仅有利于税收收入,而且促进生产的发展。因此,征纳双方应发挥互助精神,彼此两利。在税务工作人员方面,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帮助解决纳税人在生产上经营上的困难问题,并通过税收的监督检查,不断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在纳税人方面,应更加强爱国思想和纳税观念,对税收工作给以热诚的协助,介绍和提供市场情况以及包括本身在内的税源有关材料。这样不但能堵塞漏洞,增加收入,更能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对经营管理也有增益。另外在工作中必须进一步贯彻抓重点结合全面的工作方法。在组织收入上抓住重点税源的同时,对零散的税源也应给以足够的注意,以使税款及时足额的组织入库。

调查研究,是克服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更好的组织收入,改进工作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有计划、有目的深入进行,以掌握客观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税收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经济组织,研究经济问题。因为它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关键,不容忽视。

开展和深入开展先进工作者运动,是提*干高**部政策、业务水平、激发工作热情的好办法。但这个工作开展的好坏,关键问题之一,在于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作的如何。因此,必须随时随地,掌握干部思想情况,针对情况及时正确的加以说服教育,并对先进工作者及时评奖,以鼓舞他们积极努力前进。及时发掘培养干部,交流先进经验,推广先进经验,也是当务之急,不能忽略。

节约在税收系统也有它一定的潜力,今后必须本可花可不花就坚决不花的原则办事,这也是积累的必要采取的手段。

年我们除大力组织工商各税收入库,还要基本上全部接收企业利润监交工作,这两项收入占全区总收入比重很大。全区税务机关对这两项任务完成的好坏,不但直接关系着全区预算收入,并且还要影响到完成第一个五年财政计划的能否实现。各级领导同志,应教育税工人员,要深刻认识我们工作所具有的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使他们明确奋斗目标,贡献一切力量。

年的税收工作任务虽然很繁重,但我们相信,有各级*党**政的重视和正确的领导,全体税工人员在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建设社会主义的鼓舞下是可以胜利完成的。

1957年4月28日 2964期 第6版

认真执行今年的牧业税征收办法

内蒙古日报社论

我区牧业税征收工作就要开始了。*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大力促进畜牧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贯彻牧业的轻税政策,修改了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的牧业税征收办法,使全区各阶层牧户的负担都将比去年有很大程度的减轻。初步估计1957年全区牧业税负担要比1956年减少40%左右。这对鼓舞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将会起重大的作用。

今年的牧业税征收办法的特点,主要是:牧业税收减轻,办法合理,手续简化,这是鼓舞牧民踊跃交纳牧业税,迅速完成今年牧业税征收任务的一个很有利条件。但是,由于今年牧业税征收办法公布较晚,广大牧民对采取以上一些新的措施的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对各项具体政策也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应该结合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向广大牧民宣传今年牧业税征收办法中采取新的措施的意义,使牧民们懂得政府减轻牧民负担,是为了进一步鼓舞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牧业经济获得更快的发展,以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提高牧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是*党**和人民政府热情关怀牧民的又一具体表现。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宣传征收工作中的各项具体政策和做法,消除牧民的思想顾虑,动员他们踊跃地缴纳牧业税,以实际行动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在征收工作中,还应该重视解决一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 组织力量,做好调查计征工作。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力量,依靠群众在具体查清应征应免牧畜数字的基础上,进行依率计征。

二、 计征、折交折合率和绵羊折款的标准单价定的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牧民负担是否公平合理。因此,各地应根据征收办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分别规定。计征折合率应当参照各种牧畜价格,结合奖励增殖大畜的精神和以往的计征折合习惯适当拟定。折交折合率应当根据当地各种中等牧畜与中等绵羊比价折算抵交。绵羊折款的标准单价应当参照国营商业部门规定的二等绵羊收购牌价确定。各地在确定计征折合率,折交折合率和绵羊折款标准单价时,均须注意掌握做到本地区内的大体平衡,以防止偏高偏低,负担不公平等现象。

三、灾害减免是照顾受灾牧户生产生活和正确贯彻负担政策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区自去冬以来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因此,必须深入调查灾情,在依靠群众评好灾情的基础上,按照办法规定,贯彻该减免的减免,该征收的征收的政策,认真做好减免工作。

四、为了避免送交公畜不合标准往返调换的现象发生,应在交畜前由各地分派技术人员与基层征收委员会结合进行做好验质,检疫工作,然后再组织群众送交到指定接收地点。接收地点,应根据适于国家集中转运和牧民是交畜便利的原则,由各地适当掌握选定。

五、今年按征收办法规定,应征公畜统交畜业部门接收,公畜作价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统一规定,由财政,畜业部门贯彻执行。具体做法是:根据公畜的实际质量,做好分等论价达到公平合理,既不能压低等价减少国家税收,也不要抬高等价造成农业部门的亏损,坚决克服压等压价或抬等抬价的现象。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只要重视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坚决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应征多少是多少’’的政策,切实抓紧以上几个主要环节,教育干部,依靠群众,今年的牧业税征收任务是一定能够胜利完成的。

1957年7月28日 3054期 第1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命令(57)蒙字第85号

各盟、行政区、市、旗、县(市、镇)人民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已经制定,除报请国务院备案外,现予公布实行。

附:牧业征税办灶一份。

主席:*兰夫乌**

1957年7月8日

1957年7月28日 3054期 第2版

牧业税累进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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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7月28日 3054期 第2版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发展牧业,增产保畜,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本照间化税制的原则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凡牧养马、牛、骆驼、绵羊、山羊者,除规定免税者外,一律按照本办法征收牧业税。

第三条牧业税分别采取两种税制征收:对牧业生产合作社(包括半农半牧区的农牧业结合的生产合作社。下同)的公有牧畜和国营、公私合营牧场的牧畜采取比例税制;对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入社牧畜、自留牧畜和个体牧户的牧畜采取超额累进税制。

第四条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以牧业调查数字作为依据,分别以国营,公私合营牧场、牧畜生产合作社和个体牧户为单位,从其所有牧畜内扣除应免征的牧畜,统折绵羊再扣人口免征额后,依率计征。人口免征额,按牧畜人口每人扣除十五只绵羊。

第五条下列各种牧畜免征牧业税:

(一) 一至三岁的马,骆驼;一至两岁的牛和当年出生的羊羔(年龄计算:以上年调查后至本年调查前的期间内所生的马驹,牛犊,驼羔,羊羔为一岁,二岁,三岁比照类推计算);

(二) 种公畜;

(三)种畜场的牧畜;

(四)家畜防疫站供试验用的牧畜;

(五) 学校自养的用作学生伙食及补助经费开支的牧畜;

(六) 盟、旗地方国家机关专供交通使用的小型马场的牲畜;

(七) 军马场的马;

(八) 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收购集中放牧的商品牧畜。

第二章 计算与计征办法

第六条 应纳税的各种牲畜折合绵羊计征的地率由盟(行政区)根据各种牧畜价格,结合奖励大畜的精神,按当地具体情况,适当拟定执行,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七条牧业人口依据调查时的实有牧业人口计算,凡依靠牧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分男女老幼均应计算为牧业人口,但下列人员则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在校学生,均计为牧业人口;

(二) 牧工在自己家里计算牧业人口,不应计为牧主家的牧业人口;

(三) 常年寄居在亲友家中的,在其寄居家中计算牧业人口。

第八条超额累进税共分七级,每三百只羊为一级,按超额累进征收。其超对七级的,仍照第七级的税率计征,不再累进。每级分十个小级,每一小级羊为三十只,七级以内户其不足三十只羊的尾数在十五只以上的,按一小级计征;不足十五只的免予计征。超过七级

户的尾数按实有牧畜计征。其计算如附表。

第九条超额累进税的税率按规定如下:

第一级:羊一只至三百只 1%;

第二级:羊三百零一只至六百只2%;

第三级:羊六百零一只至九百只3%;

第四级:羊九百零一只至一千二百只4%;

第五级:羊一千二百零一只至一千五百只5%;

第六级:羊一千五百零一只至一千八百只6%;

第七级:羊一千八百零一只至二千一百只7%;

羊超过二千一百只以上的部分一律按7%征收。

第十条庙舍及喇嘛的牧畜,按超额累进税率,依下列规定征收:

(一)喇嘛庙的牧畜以舍(包括各种舍)为单位,对经常住在舍内依靠庙舍为生活而别无依靠的喇嘛,按牧业人口扣除免征额后所余牧畜依率计征;

(二)喇嘛单独生活的,由其所有牧畜内扣除人口免征额依率计征:在家生活或依靠家中供给 生活的,可在其家中计算牧业人口。

第十一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 放牧或寄牧的牧畜,不论分散何处,均应合并以户计算,扣除应免征的牧畜和在现地实有牧业人口免 征额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第十二条牧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入社牧畜与自留牧畜应合并计算,以户为单位扣除应免征的牧畜和人口免征额后,按超额累进税率 计征。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内公有 牧畜,扣除应免征牧畜后按比例税 1%的税率计征。对大部分牧畜归社公有,而自留畜不够社员扣除人口免征额的牧业社,可由社统一从公有牧畜内扣除全社人口免征额, 其社员自留牧畜扣除应免征牧畜 外,不再扣除人口免征额,按户计 征。

第十三条国营牧场(包括储 备牧场的储备牧畜)的牧畜按比例税1%的税率计征,公私合营牧场的牧畜按2%税率计征,其私有部分按个体户税率计征。

第二章 征收和减免

第十四条 牧业税的征收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生产季节适当规定执行。

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牧业税规定钱畜兼收。交钱交畜的折算比率,应参照下列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办理,并报自治区备查。

交钱:各地参照商业部门规定的二等绵羊收购牌价计算。

交畜:绵羊按一比一计算,以马,牛,山羊抵交时,应按各地中等牧畜价格比照折算。

交畜标准:牛在五岁以上,马在五岁至十二岁之间,羊在二岁以上,其体质均须在当地中等以上而无病象者。

交纳牧畜一般以交纳牧畜为原则,但因情况特殊,群众自愿交纳牧畜者,亦应酌情接收。

第十六条牧业税征收的牧畜,统交商业部门接收,其作价办法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牧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牧户的牧畜因遭受风、雪、疫病等灾害而致死亡损失者(狼吃或因管理不善而死亡的,不算灾害)得以社、户为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

(一)死亡不到10%的,按实应征牧畜计税,不予减征;

(二)死亡在10 %以上不到20%的,按实应征牧畜计税,减征其税额10%;

(三)死亡在20%以上不到30%的,按实应征牧畜计税,减征其税额30%;

(四)死亡在30%以上不到40%的,按实应征牧畜计征,减征其税额40%;

(五)死亡在40%以上不到50%的,按实应征牧畜计征,减征其税额70%;

(六)死亡在5 0%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十八条在同一地区遭受同样和同等程度的灾害,按同等灾成减免。由于积极抗灾而减轻受灾程度的不少减,但须经群众公认,旗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受灾社,户的减征或免征,应由受灾社,户申报受灾情况经苏木(努图克)调查核实后转报旗人民委员会核定,并由旗总属报自治区备查。

第二十条牧业税征收时,旗人民委员会应组织有关单位;苏木(努图克)、巴嘎(嘎查)应吸收当地大公无私和熟悉情况的牧民积极分子,分别组织牧业税征收委员会,在各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征收,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纳税社、户如认为负担不公或计算错误时,得向苏木(努图克)或巴嘎(嘎查)人民委置会申请复核,经复核后,如仍不能解决,可逐级向旗人民委员会申拆,旗人民委员会应及时调查,按实际情况解决。但在申拆期间,纳税社,户仍须如期交纳原定税额,以裁定后再行清结。

第三章 惩罚

第二十二条 在牧业税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由旗人民委员会适当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纳税人自己报实畜数,并能帮助别人报实畜数在交税中起模范作用的;

(二)工作人员能贯彻政策,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属实,除订正补税外,由旗人民委员会按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

(一)故意隐瞒分散牧畜,企图逃避纳税或抗税不交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造谣破坏税收的;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命令颁发之日起施行。前颁“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1957年7月28日 3054期 第2版

1957年牧业税征收办法问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问:为什么要修改牧业税征收办法?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牧业的轻税政策,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和简化征税手续,*党**和政府修改了1957年的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的征收办法不仅纳税手续方便,规定合理,并将大大减轻我区各阶层牧户的负担。

问:今年牧业税个体户的税级怎么调整?

答:在原税率的基础上,将过去由十个税级的1——10%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7%的七个税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每级仍是三百只绵羊,对超过七级(二千一百只)的部分,按照7%的税率计征不再累进,以减轻七级以上牧户的负担。

问:哪些幼畜可以免征?

答:今年放宽了幼畜的免征范围,除绵、山羊仍按二岁起征没有改变外,马、骆驼已由过去免征当年幼畜的范围放宽为一至三岁,从四岁起征,牛从三岁起征。这样改变不仅有利于马、牛、骆驼的发展,也全面照顾了各阶层牧户的负担。

问:免征幼畜的年龄(口齿)怎样计算?

答:以每年牧业税调查的时间为标准,从上年牧业税调查时起到今年调查时止,这一年内所生的马驹、牛犊、驼羔、羊羔都算一岁。从上年牧业税调查时期往前推十二个月,在那时候生的就算二岁,三岁也是这样再向前推算一年计算。

问:为什么各种牧畜的计征折合率由盟确定?

答:由于各地的马、牛、骆驼、山羊的质量和与当地绵羊的比价均不相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征折合率,很难切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所以今年改为由盟根据征收办法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使牧民负担更趋合理。

问:今年的牧业税为什么钱畜兼收?

答:从几年来执行全部征畜和1956年一度执行全部征钱的情况看,全部征畜或征钱的做法都有缺点,有些负担额不大的牧民,以副业收入或出卖一部分畜产品就可完成交税任务,这样的户他们愿意交钱。但是也有部分牧民由于负担额较大,一时很难将钱凑齐,他们就愿意交畜。根据这种情况,今年规定钱畜兼收,牧民愿交钱就收钱,愿意交一部分畜再交一部分钱的也可以,这样牧民交税就方便了。

问:拿绵羊以外的牧畜抵交税额怎样计算?

答:根据当地中等马、牛、山羊与中等绵羊的比价,参照过去折合习惯,分别确定马、牛、山羊每头各抵折绵羊多少的比率,牧民交畜就按这规定的折合率计算抵交。

问:今年山羊负担的税额为什么不还原计算了?

答:过去是一只山羊折一只绵羊计算征收的,为了照顾牧民的负担,曾用还原计算交纳山羊的办法,计算手续很复杂。今年对山羊的计征改为按照绵、山羊比价结合当地情况适当确定折绵羊的比率,统一按绵羊计算后,就可以简化计算手续不用再还原计算了。

问:互助组的公有牧畜怎样征税?

答:互助组的公有牧畜也应按照1%税率征收。

问:苏鲁克的牧畜怎样征税?

答:凡放出苏鲁克的牧畜,不论分散基础,原则上均应合并在畜主名下一处计算征收。如合并确有困难的,应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就地单独立户,不扣除人口免征额计算征收。其双方分红部分的应税牧畜,可合并于所得人的牧畜数内征收。

问:牧畜遭受什么样的灾害才能减征或免征?

答:凡遭受风、雪、疾病等灾害在10%以上者,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减免。但由于管理不善而被狼害或零星死亡的则不能算作灾害。灾成的计算是自上年牧业调查后,到本年牧业调查时止的受灾畜数与去年社会调查畜数对比计算进行减免。

问:对积极抗灾的怎样奖励?

答:同一地区在遭受同等灾害的情况下,有的牧户或社由于事先作好放在工作,或临时积极设法抢救,使受灾程度比一般社、户减轻,经群众公认政府批准后,就合乎积极抗灾的条件。奖励办法是不按积极抗灾后的实际灾成减免,而应比照当地一般受灾牧户的灾成进行减免。

1957年8月8日 3065期 第3版

锡林郭勒盟绝大部分地区 即将开始牧业税征收工作

武斌

本报锡林郭勒盟消息 锡林郭勒盟征收牧业税的第—步工作——计税工作已基本结束,现正积极进行接交准备,征收工作将于9月15日前后开始。

截至8月底为止,东乌珠穆沁、西乌珠穆沁和苏尼特左、苏尼特右四个旗已全部完成了计税工作。目前,这四个旗的财政干部正进行税票宣传、人员安排、与食品公司订合同、成立征收委员会和评议小组等各项接交牲畜时的准备工作。 阿巴嘎旗由于财政科及旗领导上对税收工作重视不够,盟财政处为了尽快的使这个旗完成计税工作,于9月3日再一次抽派了四名财政干部前往该旗具体帮助。

计税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今年该盟把往年分散计税的作法,改变为集中计税方法。就是由盟财政处派干部到旗,和旗、苏木(区)财政干部一起,根据7月间社会调查的基础,计算每户牧民应负担的税额。旗、苏木财政干部对计税上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随时提出,能得到及时解答。这便避免了过去分散计税对,由于有些干部对计税工作不熟悉,往往发生错误,影响合理负担政策的贯彻;使计税工作比往年进行得又快又准确。旗、苏木财政干部,特别是苏木财政干部,普遍反映:盟财政处根据整风精神改进工作方法,对他们帮助很大,并且有利于牧业税征收工作迅速无误的进行。

1957年9月12日 3100期 第2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命令

各盟、行政区、市、旗、县(市)、镇人民委员会:

兹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希望遵照执行。

主席 *兰夫乌** 1957年9月17日

1957年9月23日 3111期 第2版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累国家建设资金,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的征收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并一律属地征收。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者外,都由收入所得者按本办法规定向国家交纳农业税。

第四条 下列各种土地的收入免纳农业税:

(一)国营农场、自治区直属农场、劳改农场的土地收入;盟、行政区、族、县新建的地方国营农场,自 建场之年超免税二年。

(二)农(林)业科学研究机构,地方国营农场实习或实验用的土地收入;

(三)利用田边、地埂、路旁、沟沿等散空土地,种植油料作物和植树造林的收入;

(四)国营农场、公营林木、苗圃及农业生产合作社育苗地的收入;利用荒山、荒地或耕地新开辟、新栽培的果园,在无收益之年一律免税;自有收盈之年起,对裁在荒山者,继续免税四年,对栽在荒地者免税二年,对裁在耕地者免税一年。

(五)国家规划设计的或地方规划设计经旗县批准的防护林,在通过耕地上的幼林成活率已达75%彤以上的行间(不包括两带间的耕地),种植矮棵农作物的收入;

(六)半农半牧区种植饲草和农区在不影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原则下,利用地力薄弱、碱性较大的土地,种植饲草的收入;

(七)生产*养院教**的土地收入;

(八)国营牧场、地方国营牧场种植饲草饲料的土地收入;

(九)经旗、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学校自耕土地和学田地的收入。

第五条 农区凡趣经旗、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开垦的荒地,按下列规定期限内免纳农业税:

(一)开垦生荒地免税三年;

(二)开垦满三年以上的撩荒地冤税三年;

(三)开垦满二年的撩荒地免税一年。弃熟垦新而不扩大耕地面积者和轮歇地耕种之年,不免。

半农半牧区根据“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生产方针,对开垦的荒地应照章征收。对1955年和1956年垦种的荒地,亦应照章征税。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包括会社、寺庙、教会及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团体或个人。下同)农业收入的计算:定产土地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未定产的土地按实际产粮计算。

种植技术作物的土地,定产者按所定常年应产量计算;来定产者比照毗邻同样土地种植—般粮谷作物的产量评议计算。

因兴修水利变旱田为水田者,按原旱田常年 应产量计算;未定产者按毗邻同样旱田的实际产量评议计算。

第七条 地方国营农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矿山、铁路的农业收入,一律按当年实际产量计算。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的林木收入,按出售价格30%折主粮计算;果木园的收入,按批发价格40%折主粮计算,均随同农业收入合并补征。

第九条 租佃土地的农业税,依业佃双方协议缴纳;无协议者,接双方收入所得比例分担。出租人不在现地者,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三章 税率与计征办法

第十条 各盟、行政区、市的税率一律按1956年各该地区的平均税率执行。旗县税率,一般也应按1956年平均税率执行。乡、社税率,旗县可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适当订定,并层报自治区备查。

第十一条 农业税附加,规定为正税的15%,随正税同时征收。

第十二条 盟、行政区和旗县所属的地方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矿山、铁路的农业收入,一律按10%的税率计征,不再附加。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纳的农业税,以社为单位计征,由全社农业收入中统一提交。社员自留地应纳的农业税,统一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从社员应分得的收入中扣除代交。

第四章 减免

第十四条 凡因遭受水、旱、风、霜、雹、虫、病等自然灾害而致歉收,以社(户)为单位计算全年全部农业实收入低于常年应产量时(以下简称歉收成数),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一)歉收不到一成者,不予减征;

(二)歉收一成以上不到三成者,按实际歉收成数减征;

(三)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按实际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征;

(四)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按实际歉收成数加二成减征;

(五)歉收五成以上者全部免征。

受灾不到一成的社(户),其个别地块因灾(指水冲、沙压、风刮、雹打等硬灾)歉收达八成以上的亦得免征该地块应缴的全部税额。但减免额最多不得超过各该社户依率计征数的10%。

第十五条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缺乏劳动力或因遭受意外灾害而生活贫苦的社员,除免征其自留地的应征税额外,可再酌情减征社的应负担的一部,经社民主评议,具体照顾到户。

对于没有或缺乏劳动力或因遭受意外灾害生活贫苦以致纳税有困难的个体农户,可酌情减免其应征税额的一部或全部。

第十六条 盟、行政区、市社全减免比例,应控制在各该地区应征总税额的3%以内。原实行累进税制地区的革命烈士,每人给予减征五十市斤应征税额的定额优待;对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少数民族或移民集居区的社会减免比例,可以比一般地区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凡符合“内蒙古自冶区民有种公畜选定及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耕畜中的种畜,经旗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每头减征二十市斤应税主粮的定额优待。

第五章 征收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社会减免,由社按规定表式向乡(嘎查)人民委员会申报;个体农户的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社会减免额,由乡(嘎查)人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登记评定上项数字,经审查核实后连同灾情材料,层报旗、县人民委员会核定,由旗、县人民委员会统一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进行征收。

农场的土地亩数和当年实产量,由各农场在征收开始时列表报送所在地旗、县人民委员会,由旗、县人民委员会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进行征收。

第十九条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原则,并以主粮为计算标准,各地主粮可按1956年规定执行。用其他粮食折交的,其折合率由盟、行政区、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当地粮食收购牌价适当订定,并报自冶区财政厅备查。

第二十条 地方国营农场和缺粮地区或缺粮社(户),自足社(户)的应缴税额,可分别情况折征一部或全部现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户)应该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以当地当年中等以上粮质为标准,并应按期送交指定的收粮仓库。应该交纳现款的也必须将税款按期送交指定的征收机关。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如果认为农业税的调查、评议、计算和征收工作中有不实、不公、错算、错征的情形时,可以向乡(嘎查)人民委员会申请复查和复议;如果纳税人对复查和复议的结果仍不同意时,还可以向该管旗、县人民委员会申请复查和裁定。

在申请复查,复议和裁定期间,纳税人必须按照原核定税额按期交纳,依裁定后再行清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凡积极带头,实报土地和农业收入,并率先完成应征税额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用其他方法蓄意逃避纳税者,应追交其应纳税额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得处以逃避税额的50%到100%的罚金,或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凡故意送交次粮或故意拖留尾欠者,亦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也得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56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1957年9月23日 3111期 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