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限制汽车增量,上海、北京、贵阳、广州、天津、杭州、石家庄、深圳这八个城市对汽车实行限购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签率在降低,而用车需求人群却基数庞大,于是“号牌租赁”现象被市场催生并愈演愈烈。
这种做法看似解决了实际用车人的用车需求,也为机动车号牌出让人、出租人、机动车购车指标中签人等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实际上风险极大。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案例已经表明机动车号牌租赁并非是完美的用车途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对于“号牌租赁”这种交易行为的实现方式,通常分为两种情形:
1.借牌买车:这种情况常见于购买新车
比如:小张多年摇号不中,因家庭原因急需购置车辆,作为代步工具。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朋友小王在家中已经有车的情况下,又摇中购车指标。于是便与小王商量,签订《车牌出租协议》。
协议约定:由小张出资购买新车,登记在小王名下;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等均由小张向第三方承担;车辆由小张实际使用,小王仅为挂名车主,小张向小王支付车牌使用费。
2.卖车不过户:这种租赁方式常见于二手车的转让
比如:小张多年摇号不中,他得知朋友小王家中现有的两辆汽车中的一辆打算卖掉,便与小王商量,让其将该车卖与自己,以解燃眉之急。于是,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车辆交付小张占有并实际使用;暂时先不进行车辆变更登记;车辆交付时小张向小王支付购车款,交付车辆后发生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等均由小张负担,小张向小王支付号牌使用费。
表面看起来,小张和小王都签订了协议,但是实际上,无论是哪种租赁方式,各种法律风险依旧存在↓↓↓
1.出租人法律风险
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方面:
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即出租人),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那么,特定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为缺的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也就是说,如果有上述四个情况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之外,不足部分需要由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出租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
所以,您在“号牌出租”时,有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呢?有没有审查车辆以及车辆实际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呢?如果没有,这笔钱还是不要赚了吧,您能确保最大限度上降低自身风险吗?
2.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法律风险
主要集中在物权方面:
举个例子:北京A集团旗下的B品牌4S店,为了提高车辆的销售量,将卖给车主却无法上号牌的车辆,登记在A集团下属公司——C租赁公司的名下。该集团在车主们办完购车手续后,将车辆登记在C租赁公司名下,但同时又将这1000多辆小客车进行抵押套现。去年,A集团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被多家企业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保全,查封了A集团及C租赁公司的财产(包括汽车),目前这1000多量小客车都出于被查封状态,无法过户。购车者真是花钱买了“心塞”。
因为,车辆登记所有人财产被人民法院冻结、执行的,机动车作为登记在册的重要财产,极其容易被查封,此时不但给车辆使用人带来不便,将来还有可能被拍卖,造成经济损失。
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我国法律对其登记、转移、变更、报废、设立抵押权均有明文规定。特殊动产在不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虽然车辆实际使用人,支付了车款、车船税费、车牌租赁等 一系列费用,如果登记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将车辆以合理的对价进行转让,并办理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变更后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就是车辆所有人。此时,车辆实际使用人就难以实现车辆上所负载的各种权益及价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号牌租赁”也许会为您的生活暂时增添一点便利,但其风险却也始终伴随。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 王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