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人报》(2019年03月13日 03版)
[读者咨询]2018年3月份,某公司向我借款200万用于给员工开工资,约定两个月还我,2018年底该公司资不抵债,没能力还钱。后来才知道该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两个股东只出资了100万。请问是否可以要求股东还我钱?
[律师回复]公泽律师事务所赵思聪律师回复:可以。首先,公司法修改后,注册公司很容易,注册金额只凭发起人认缴即可。而现实中,很多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或不完全出资,公司自始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或掺水状态,致使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经营中对外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这样的公司其股东应当在欠缴金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主张积极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消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尽到出资义务属于积极事实,应由公司或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就债权人而言,应当首先提出初步的证据,使法庭对股东产生怀疑未出资,该证明责任准确说,应当是疑点形成责任,而非举证责任,否则法官没有理由主动怀疑股东未出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可以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查看其出资情况,如果登记记载出资不实,即是有力的怀疑点。基于上述法理,如果股东未能证明足额出资,那么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要求公司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赵思聪律师提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如果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形,公司提时效抗辩,其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如果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形,公司提时效抗辩,其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自不应得到支持。
本报通讯员孔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