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事实体法的逐步机能化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的明晰化,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力量。检察院自侦部门的转隶以及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精简合并,导致法警大队与行政技术部门合并为检务保障部,使得法警的职责和履职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如何让法警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业务范围涵盖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多项内容。这些工作中涉及的传统警务活动都必须由警务人员才能实施。

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检察机关法警应具备一熟二懂三会的能力,即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和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擒拿格斗和微机操作等。此外,检警之间属于流水线型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在现有刑事警察之外需要配置一种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法警队伍,以实现权力内部的制约。
我国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长期存在交叉并合的现象,尽管责任制改革后有所缓解,但检察院法警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依据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检察机关法警的职责包括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和拘传、参与搜查等共九项,彰显了法警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实践中,由于队伍设置较晚、编队管理时间不长、队伍结构不合理、警务技能不过硬以及投入不足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在司法改革之前,法警的主要职责集中于保障自侦部门的办案工作,特别是配合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他们负责保障涉案人员的安全,防止自杀、自残和伤害办案干警,以及协助调查取证、搜查和押解嫌疑人等任务。他们还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维护控告申诉科室的秩序。

随着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能和干警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法警需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并加强法警在调查取证和监督检察中的职能。法警的职责具有双重性质,既包括警察职能,也包括参与和从事检察工作。
然而,基层检察机关的法警、更偏向于参与检察工作,主要从事事务性工作,弱化了其作为警察的职能。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每个检察机关的法警大队都应实行编队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统一管理和统一派遣的要求。

法警通常长期派驻在特定的业务科室或后勤科室工作,一些法警需要同时承担两个科室的工作任务,不仅增加了法警的工作压力,还容易造成管理混乱,使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法警的工作是辅助性质的,不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长期以来法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一些人认为法警的工作量较小,任务相对轻松,似乎没有太多事情需要他们去做,并认为法警可有可无。一些法警职能方面的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和提讯等,通常由业务科室的干警自己来执行。法警只在人手不足或难以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的情况下才会被请求协助。这种情况导致了法警很少参与检察工作,而且参与程度较低,难以充分发挥其在检察职能方面的作用。

随着公安机关推进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检察机关也效仿类似改革措施,对所属的法警进行了相应的职务序列套改,逐步实施相应的职级和待遇调整。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警队伍正处于上述改革的重叠影响下,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问题。
例如,法警作为检察辅助力量,在接受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的同时,享受了改革中提升的警衔津贴,使他们的工资收入与承担主要办案职责的检察官差距不大,甚至有时超过一线部门的检察官。

对此,检察机关对现有警力进行了科学调配,根据组织上统一建制,管理上集中归口,使用上灵活调配的原则,实现编队管理和科学派警的全面履职机制,制定单独的招录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在招录职位表中应与其他检察人员的招录相区别,设置独立的职位代码。
在培训方面,开展警务合作以提升警务技能水平,与其他警种尤其是公安民警和法院法警开展警务技能培训合作。在激励方面,加强统筹考虑以激发队伍积极性,考虑法警队伍的实际,制定公平合理的激励措施。在退出方面,严格制度落实以确保法警队伍的活力。法警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事务,而是整个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能力,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至关重要。

通过持续改革和创新,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法警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推动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