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事故目前最高赔偿多少 (做医美被骗的真实案例)

先说明一下:来美安是一家专注于眼整形修复的美容机构。

1、眼整形修复患者的群体诉讼

2017年4月到11月,来美安医疗美容诊所的王振军大夫,先后为后来成为原告的7位就医者实施了眼部美容外科手术失败后的修复手术。

做医美被骗的真实案例,私人医美维权骗局揭秘

2018年11月,7名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12月31日,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方姓原告等7人在来美安诊所接受双眼皮修复等系列手术,美容变毁容,其中4人被认定为9级伤残,诊所存在欺诈行为,7人分别判赔29万余元至80万余元不等,共计470多万元。

2021年3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将本案列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引起新浪财经等媒体的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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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7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组织召开“眼整形术后并发症与人身损害关系”专家论证会,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并将专家意见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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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赔偿数额维持原判。

2022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公众号消息:医疗美容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二套和人民网推出了涉及该案的专题报道,再次掀起舆论高潮。

2、法院的审判依据

医疗纠纷诉讼通常有两种,一是合同之诉,二是侵权之诉。

从公开的判决书看,法院既支持了基于医疗服务纠纷中,认定医疗机构服务过程存在欺诈情形的“退一赔三”的合同之诉;也支持了基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依据鉴定结论认为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并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之诉。

在适用法律条文时,既引用《侵权法》,又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在整形纠纷案件中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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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到三中院二审判决,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就是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

一)、来美安诊所在对被鉴定人何某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检查不完善、不仔细,对双侧上睑凹陷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依据不足;

(2)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和风险告知不充分;

(3)未将患者检查照片存于病历中,病历记录不充分;

(4)患者目前眼睑损害情况与医方手术相关。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3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璠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2、4项与被鉴定人何某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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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鉴定人何某璠目前双侧眼睑轻度畸形的伤残程度属九级。

3、两个高潮与一边倒的舆*攻论**势

第一波舆论高潮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出了白皮书,全网传播;第二波高潮则是二审之后,央视和人民网同时给予大篇幅报道,这次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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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自然是一边倒,没有人会质疑法院的判决,大家又一次将医美行业放在了被批评的位置。

法官不是学医的,新闻记者几乎都不是学医的,媒体跟着法院的判决走,一点错也没有。尽管媒体都没怎么提来美安的名字,也没提王振军的名字,但是好奇的人不难搜到。

1、王振军其人

我第一次听说王振军医生,是从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副秘书长朱美如女士的口中。她说:“如果我自己要做眼整形手术,只去找来美安的王振军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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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生出身的王振军,原来供职于郑州市眼科医院,后来到北京创业,从2006年开始,只做一件事:眼部整形及并发症的修复。

我怀着好奇的心理,曾去位于北五环外的来美安诊所拜访他。诊所很小,但是患者很多,全国各地的患者纷至沓来,对于诊所上下的手忙脚乱并不在意,毕竟大家是冲着王大夫的技术。经历了这么多事情,虽然他被系列诉讼弄得声誉受损、心灰意冷,然而业内人士提起王振军的技术,还是交口称赞的,起码我是从来没有听过对他的负面评价。

王大夫给我的印象是热情中透着谨慎、随和里带着高冷的那种人,语速很快,极度自信,比较强势,收费较高;但是对同行有求必应,对技术并不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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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错再错的应诉策略

虽然王振军是个好大夫,但是在打官司方面,只是个小学生水平。

在王振军这类医学专家的认知里,并不清楚一个概念: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医疗损害>医疗服务合同。

他感慨对这个医疗争议和诉讼很头痛,诉讼结果既不反映客观事实,更与医疗事实相去甚远。

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只有一个:在法学视角下,法律事实大于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等同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Ⅱ)。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证据(包括司法鉴定)能够证明的事实。也就是说,“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通过证据构建出来的法律事实,要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有条件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证据。没证据就没事实,没事实就没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