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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和老公李斌大学就在一起了,毕业后发现怀孕了,只好匆匆结婚,由于比较匆忙,婚礼是在老公老家办的,我们也住在公婆家。孩子出生后公公婆婆出钱在城里给我们买了套房子,就这样过了几年幸福的生活。但是近几年老公开始迷上赌博酗酒,而且经常不回家,苦劝无果的张晶决定跟老公离婚。
本来张晶是想离婚了,那就所有财产一人一半,包括存款,房子,老公也同意了。没想到这时候婆婆跳了出来,婆婆说房子是他们家出钱买的,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离婚就离婚,别想分房子。想想张晶很委屈。大学毕业就给你家生孩子,这些年一直兢兢业业的,离婚也是因为老公的问题,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凭什么不分给自己。
张晶的父母劝她,忍了吧,不要就不要了,赶紧离婚就行,张晶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她咨询了律师。
博道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认定父母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父母一方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即使这套房完全是由婆家出钱买的,但是既然已经赠与了夫妻,而且是婚后购买,那么这套房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晶是可以分到一半房产的。
最终张晶上诉,法院判决行为有效,房产由张晶和老公李斌平分。
本案是婚后才购买的房产,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婚前呢,那么就涉及到了一个婚前财产的认定。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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