涓ぇ鏈熻揣浜嬩欢 (鏈熻揣鍏徃杩濊澶勭綒)

9月中旬以来,中大期货连续接到浙江证监局12张罚单。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被悉数点名。9月26日,证监会网站显示,浙江证监局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11位员工发出封警示函,包括4位高管和7位销售人员,他们均在私募产品代销过程中违规。

一、在代销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过程中,未对部分产品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9.56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销售“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投资者签署的基金产品合同约定“产品期限为180天,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原则上封闭运行,临时开放日不允许赎回”;未与购买3个月期限产品的华某妹、吴某中等7名投资者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其产品期限;华某妹、吴某中等3名投资者的产品期限由3个月变更为6个月时,公司仅通过口头方式、未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电话录音等留痕方式与前述投资者确认其更改产品期限的意愿;公司《金融产品认购确认单》未记载朱某松、方某等6名投资者的产品期限。

三、公司员工章世俊、祝玲莉伪造投资者华某妹、沈某良收入证明,员工胡曾意伪造投资者黄某珍收入证明,员工陈静伪造投资者朱某群收入证明,员工叶磊为其本人及投资者高某琪伪造收入证明,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

四、中大期货通过内部员工微信群发布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口径存在“年化收益率7.4%”“年化7.4%”等表述;员工刘云舒向投资者胡某云推介“华设消费金融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时宣传产品保本;员工陈松向投资者王某推介“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存在“年化7.4%”“年化7.6%”等表述;员工邵燕丽向投资者陈某红推介“宇艾供应链二十一期专项私募基金”时存在“年化7.6%”的表述;员工储成玉向投资者钱某重推介“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存在“收益:年化7.6%”的表述。

五、公司员工胡曾意向投资者胡某利、黄某珍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刘云舒向投资者胡某云、郑某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叶磊向叶某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销售奖金由公司发放给挂名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六、公司员工刘云舒明知投资者胡某云拼凑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仍向其销售,员工陈静明知投资者朱某群拼凑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仍向其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七、公司4名员工拼凑购买、2名员工与1名投资者拼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销售奖金由公司发放给挂名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人员。

八、公司2016年第四次办公会议决定由总经理鲁峰分管基金销售业务,2016年4月至今,鲁峰实际分管基金销售业务。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高管人员职责分工的报告》中记载公司副总经理王芳分管基金销售业务,报备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九、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将《中大期货2016年第四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部分内容修改后向检查组提供,所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证监局指出,前述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反映出中大期货在基金销售业务和员工行为管控方面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大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忠宝、总经理鲁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宣伟瑜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中大期货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方献军、员工谢谦、陈静、刘云舒、章世俊、胡曾意、祝玲莉、叶磊等,亦被证监局警示。

根据媒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将中大期货违规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未核实委托方产品信息。代销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的产品时,未对部分产品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9.56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进行调查核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私募产品期限确定与更改过程混乱。销售“宇艾供应链二十三期专项私募基金”时,投资者合同标注着产品期限为6个月,但有7名投资者购买期限仅为3个月,但中大期货未与这7名投资者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其产品期限;为3名投资者更改产品期限时,仅以口头形式通知。此外,公司《金融产品认购确认单》未记载6名投资者的产品期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三,伪造合格投资者证明中大期货四名员工为多位投资者伪造收入证明,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两位销售员工明知个别投资者拼凑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仍向其销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四,向投资者“精确表述”年化收益率。四位销售员工想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时,出现了“保本”、“年化7.4%”“年化7.6%”等表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第五,销售人员无基金业从业资格四位员工销售私募产品时,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此外,销售奖金由中大期货发放给挂名的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

第六,销售人员与投资者“搭车”购买产品,赚取奖金。公司4名员工拼凑购买、2名员工与1名投资者拼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销售奖金由公司发放给挂名的销售人员,挂名销售人员再返还给前述人员。

作出分析的华尔街见闻表示,上述六种违规行为反映出中大期货在基金销售业务和员工行为管控方面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事实上,在9月13日,浙江证监局就发布了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在运作“中大期货—侯潮1号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违规。

浙江证监局表示,2017年9月15日、9月18日和9月19日,该资管计划期货帐户收盘后结算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2017年9月29日,期货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事实反映出中大期货未严格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综合自:华尔街见闻 和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