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火拼”,缘于两家自媒体撰写阿里投资神州专车一文中,引用了所谓“接近神州专车的业内人士”和“要求匿名的资深投资界人士”等匿名信源,也由此成为了此番争议的焦点。媒体在报道中是否可以引用、如何引用匿名信源?是否有规范可遵循?在动辄就出现“新闻报道侵权”事件的当下,是一个需要持续探讨的话题。
互联网公司与自媒体之间,最近关系有些紧张。
4月12日,互联网租约车平台神州专车的运营主体——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发布《严正声明》,称“互联网上出现多篇蓄意歪曲事实、捏造谣言、攻击*谤诽**我司的文章及报道,对我司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对于这些文章,神州优车的《严正声明》点名了相关作者——王冠雄(自媒体人)、方堃(自媒体人)、蓝媒汇(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究竟是怎样的文章,引发了神州优车如此强烈的反应?
文章均涉及神州优车投资变动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所有涉事的文章,均与神州优车上市挂牌的申请有关,并牵扯到另一家互联网巨头的投资决策——阿里巴巴是否投资了神州优车。
4月12日,神州优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在2月29日神州优车的融资中,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和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网络”)分别向神州优车投资了14亿元,共计28亿元,约占神州优车股份比例的9.8%。
然而在4月1日,阿里巴巴中国及阿里巴巴网络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神州优车股权以原价分别转让给云锋投资和云岭投资。
这一文件的披露,让3月即引发业界众说纷纭的阿里巴巴投资神州优车一事,终于盖棺定论。而十分巧合的是,被神州优车点名的相关作者,在这份文件披露的前一天,便发表了文章对此事进行了解读。
4月11日,王冠雄发表《独家重磅!阿里放弃投资神州专车因重大不利条款?》一文,引用“可靠人士”和“一位要求匿名的资深投资界人士”的说法,介绍了阿里巴巴放弃投资神州优车的背后原因:“神州专车的重资产模式缺陷以及巨额亏损,是驱使阿里最后撤出的几个‘重大不利变化’中的重要导火索”。
4月11日,方堃发表《深喉谈阿里放弃神州专车:战略合作只是礼貌性安慰》一文,引用“资深消息人士”和“接近神州专车的业内人士”的说法,解读了“阿里巴巴放弃投资神州专车的真相”,并称“神州‘融资’背后是‘抱大腿’未遂”。
同样是在4月11日,蓝媒汇(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表文章《神州专车‘梦破’阿里系,‘重资产’模式难成优势》,也引用了“消息人士”的说法,在文中称阿里巴巴与神州优车“从注资传言到务虚‘战略合作’”,并称神州优车“寻求新三板或因资金见肘”。
法治周末记者并未查询到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表的有关神州优车的文章,不过蓝媒汇(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微信公众号“记者站”,其账号主体正是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追究媒体人刑责并不合理
神州优车在其《严正声明》中指出,被点名相关作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侵权行为及其当事人,我司已于4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获得受理立案。我司并将于近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神州优车在《严正声明》中表示。
对于神州优车的做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传媒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军表示,神州优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手段无可厚非;但若是想以*辱侮**罪、*谤诽**罪这两个罪名,通过向公安部门报案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辱侮**罪、*谤诽**罪都是针对损害自然人人格和名誉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的,而并非针对损害公司商誉的行为,因而如果神州专车据此向公安部门报案,应该不会得到受理。”张军指出。
而面对神州优车发出的《严正声明》,4月13日,被点名的相关作者纷纷予以回应,否认神州优车的相关指控;王冠雄、方堃还在声明中表示,神州优车在声明中的指责也是一种*谤诽**、对其名誉造成侵害和损失,“保留起诉其涉嫌侵害名誉权的合法权利”“也可以给你发律师函,告你*谤诽**”。
对于自媒体人的反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立嘉认为,如果神州专车针对特定媒体人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攻论**击,同样,媒体人也可通过法律维权。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认为,神州优车通过声明、律师函、诉讼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法律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的维权活动,一般而言很难被认定为存在侵权情况。
“并且,尽管自媒体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神州优车涉嫌侵权,但这一做法的前提是,自媒体人的相关报道确实合规合法、不存在神州优车所指责的问题;否则,如果这些自媒体人的文章存在侵犯他*权人**利之处,依然提起相关诉讼的话,就属于明知没有诉权而起诉的情况,涉嫌滥用诉权。”朱巍表示。
新闻真实不能要求太过苛刻
神州优车与自媒体人之间的纠纷,核心在于相关文章是否存在蓄意歪曲事实、捏造谣言、攻击*谤诽**的情况。法治周末记者试图就此问题采访神州优车方面的看法,不过截止到发稿时止,并未收到神州优车方面的回复。
谢立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界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的最基本标准,是查看撰写人所撰写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情况、是否有现实依据支持。
“若文章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并且没有现实证据的支持,则可能被认定为歪曲事实、捏造谣言。而对于攻击*谤诽**,则是在上述基础上,还具有侵害企业商誉、损害企业形象、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的负面效果。”谢立嘉说。
对于这一问题,朱巍提出,新闻报道中的真实,追求的是基本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否则对媒体的要求太过于苛刻。
“事实真实是客观真理,而法律真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考虑到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并且从保护社会监督权这一点上出发,新闻报道想要完全符合这两个标准很难。只要文章的写作不存在实质性的主观恶意,即便新闻报道中的事实部分与事实真实、法律真实存在一定的偏差,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依据这些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也是可以接受的。”朱巍表示。
朱巍认为,神州优车作为一家面向大众的社会服务型公司,受到公众的关注是正常现象,因而应当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容忍社会上的一些文章和报道。
“自媒体承担着一部分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受到表达自由光环的保护;不过也应当看到,自媒体去中心化、扁平化传播方式的特性,容易滋生一些只为了吸引眼球而完全脱离现实的负面报道,对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危害。”朱巍坦言。
张军从其自身的律师执业经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实中一些自媒体人在受到商业利益影响下,利用其影响力夸大某些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商业行为负面影响的做法,时有发生。
“很多公司间的经济矛盾和纠纷,往往仅涉及违约事实,是一个中性事件。但一些自媒体会抓住这样的事件来进行具有误导性的宣传,对企业的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张军指出,现实中对此进行维权的企业不在少数,但由于难以证明自身损失和自媒体获益的情况,往往很难寻求到合理赔偿。
“但这样的维权,对于企业的正面宣传、澄清事实而言,有着积极的作用,在这方面的意义,比实际获得赔偿更大一些。”张军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匿名信源使用应遵循规范
接受法治周末采访的多名专家指出,几篇受到神州优车不实报道指责的文章中,匿名信源的存在,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媒体在报道中是否可以引用、应当如何引用匿名信源的内容,是一个需要持续探讨的话题。
谢立嘉表示,在文章中采用匿名或化名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采访信源的作用,也可能是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而不进行披露。
“但在涉案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媒体应当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匿名信源的相关信息,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这也是维护媒体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谢立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媒体选择不披露匿名信源,并且因引用匿名信源的言论或信息造成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很有可能将由媒体承担。
此前在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未能提供报道中引用的匿名信源情况,一审两家报社被判败诉;而在二审过程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就匿名信源的身份提交了采访录音、采访记录、公证视频等新证据,使得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败诉。
“在匿名信源的问题上,我国与国外的情况存在差异:国外媒体对于匿名信源负有保密义务;但在我国,一旦上升到司法层面,媒体在必要时应当披露匿名信源的身份、至少也要披露是如何找到信源的。”朱巍表示。
在资深媒体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石扉客看来,媒体引用匿名信源的做法是可以的,不过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首先,媒体应当对于匿名信源做好内部审查。所谓的‘匿名’只是对外匿名,对内应当实名,记者应当采访到真实、可靠的匿名消息源,并依据流程将匿名信源的真实身份向编辑、主管领导进行披露、汇报,做好信源的核查和把控工作。”
其次,石扉客认为,在一篇报道中,匿名信源出现的次数不能过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文章通篇或者大部分内容,都是引述自匿名信源的内容,那么这篇报道的可信度就会受到影响。
转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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