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二手房买卖中,多数情况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完成交易的,上家和下家似乎都一样,向中介询问信息、寻求服务、由中介带着一步步往前走,谈价格、签合同、办理过户,貌似中介是两家公用的一个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也想当然的认为能得到相同的待遇,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一下,发现并不然!那么中介到底是哪一方的代言人,又为谁某权益呢?
先普及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双方代理。是一个被普遍认为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用大白话解释这个法律概念(让法律落地,正是简法系所擅长的):你不能既代理甲方,同时又代理乙方。这个限制不仅在同一件事情中,还包括可能存在相互关联的事项。

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二手房中介和买卖双方是什么关系?是否也受代理权理论制度的约束?
法律理论认为,二手房中介和上下家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不是代理关系,中介是居间人。又由于审判实践把这种居间服务认定为“媒介居间”,双方都受益,所以双方分担居间服务费。 所以才会看起来上下家都在接受居间人的服务,都可以向居间人发号施令。


这里的一个误区是:上家虽然受益,虽然分担居间服务费,但他的合同地位不是委托人,中介也并不对其承担合同义务。
其实他更像是个搭便车的。
虽然法律关系不同,但理论总是相通的。
虽然不是代理关系,但同样受公平理论的约束。
“居间人受委托人指示,提供订约机会及配套的媒介服务”。这里的委托人只能是买卖双方中的一个,如果让居间人同时为上下家提供居间服务,在很多服务项目上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比如议价环节,再比如信息披露环节。某些非正规中介公司出现的“吃差价”现象也是基于此矛盾产生的。也就是说,会产生类似于双方代理的道德风险。

那么引出第二个问题:卖家是个什么角色?
个人认为,卖家其实是“资源类”,是中介向买家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居间合同这件事上,上家并不是中介的服务对象。
也许中介会说:“上家要卖房子,没有我们的服务,他们怎么找到合适的下家?我们当然也向他提供了服务呀!” 是这样吗?
其实换个角度思考,答案也就浮出水面了:如果上家不让你“服务”,你拿什么给下家呢? 所以面对现在中介向房源方(房东)要求签书面委托书一说,个人感觉也有问题。应该叫做“授权推荐房源”更妥当一些。
居间服务也是一种服务,你不能把同一个服务双向出售。上下家在购房交易关系中是彼此对立的,需要在讨价还价中达成一个利益的平衡,那么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方,立场就必须明确,唯一。
其实,这是一盘“大杂烩”:有很多你看不到的交易关系混杂在一起,变成了中国特色的二手房居间服务市场。
卖家向中介支付的,其实不应该叫做“中介费”或者“居间服务费”,如果考虑到上面的居间理论及法律对代理的理论,上家与居间方之间建立的不是居间合同关系,也不是代理关系。而应该是另一种交易关系。平台提供诸如展示、估价、钥匙托管服务,卖家可以自愿购买。


也可以通过自愿支付“赏金”,鼓励中介方加大推荐力度,其实也是买了个排名,广告位。

总结一下
1、买家作为委托人,中介作为居间人,两者签订《居间协议》,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向买家提供交易信息,并提供配套的媒介服务,包括勘察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产权信息、提供过户流程*服务性**。
2、卖家就是“交易信息”,但由于卖家在此居间中同时受益,因此双方约定一致的情况下,上下家共担居间服务费也是惯例。
3、居间协议其实是“上下家预约合同”与“居间服务协议”的二合一,如果中介提供的版本直接把居间协议写成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且在条款上做了特殊设置,使之具备买卖合同性质,那么这就是一个坑!如果不充分提示上下家合同性质及后果,很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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