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可靠吗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需要什么资料)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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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原告雒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个人长期人身保险”(长*安泰**康B),被保险人为原告儿子雒小某(2006年5月21日出生,2013年改名雒某某)。因被保险人雒某某身患慢性肉芽肿、肺部感染、结核菌感染等重症,经某医院诊断,需要进行骨髓+干细胞移植手术治疗。原告雒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经审核,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理赔批单,向原告雒某支付了保险金12500元。原告雒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仅理赔12500元违反合同约定,应予支付剩余87500万元。原告雒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最终诉至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根据合同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条款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予理赔10万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已经支付的12500元外,尚应向原告雒某支付87500元大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用以计算理赔金额为12500元的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在原告雒某投保时,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没有对该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向原告雒某作出足以引起原告雒某注意的提示,也没有对该格式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而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所涉格式条款,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本案原告雒某主张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应按10万进行赔付。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主张原告雒某在投保时,被告以 “友情提示”的方式对保险合同涉及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此抗辩不成立。该“友情提示”上的日期与投保单上的日期相同,而原告雒某的签名却不同,显然“友情提示”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所签。“友情提示”的内容和形式均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四、原告雒某符合申请人条件,主体适格。原告投保的保险单(正本)显示的信息足以说明原告雒某符合申请人的条件。且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2016年10月14日的理赔批单显示,被告第一次理赔12500元的理赔对象是原告雒某。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前向原告雒某支付理赔款47500元;

二、自2017年10月14日起,原告雒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的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终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原告雒某已交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自愿承担,于2017年11月2日前径付原告雒某。

以案释法是什么意思,以案释法的意义

裁判文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明确,对于格式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给予了提示说明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这样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面前,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法律是权威的,它来源于每个公民的遵守,任何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章守法,奉行契约精神,诚实守信,不越法律红线。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把准天平的砝码,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知识:

签订合同要件包括哪些,签订合同有什么要求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亲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是双方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没有要约或者承诺,就不可能达成交易、订立合同。

(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协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见。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允许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协商或者虽经过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而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合同。

(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权债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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