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四川宜宾一男子廖某在自家1.5亩鱼塘里电鱼,还将过程拍成视频发到网上,结果被网友举报,警方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罚款500元。

廖某不服,辩称自己是在自家鱼塘而非公共水域电鱼,拿出了塘口承包合同,认为不该构成违法。
对此,我不得不说,廖某的辩解还是有几分道理的。
诚然,电鱼是一种极其损害水域生态环境的捕鱼方式,国家明令禁止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使用电捕设备,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责,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

但问题是,人家廖某电的可是自家承包的鱼塘啊!那塘里的鱼归他所有,他爱怎么捕是他的权利,就算一网电晕全塘又如何?
这和他买回家一筐鱼,愿意清蒸还是红烧,旁人有什么立场指手画脚?
更何况,《渔业法》之所以禁电禁炸,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对象是天然湖泊、江河这样的公共水域。像廖某这种自家塘的情形,捕捞对象是自己投放的鱼苗,又不会影响外面的鱼,怎么能算破坏渔业资源呢?
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公共江河电鱼要判刑,在自家鱼塘电鱼就获罪,这不就是搞"双重标准"么?
值得欣慰的是,廖某这一番据理力争还是有效果的。当地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确认对廖某的处罚适用法律确实不妥。

执法民警也主动上门为自己的错误决定致歉,并撤销了对其的罚款。
这让我们看到,基层执法部门还是有足够的自我纠错能力的,他们能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勇于承认和改正自己工作中的偏差,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精神。
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廖某最终"洗脱罪名",但他电鱼的做法本身,还是值得商榷的。毕竟电鱼对鱼类和水域生态危害性极大,即便是在自家塘里,少用也比滥用强。

更何况,他还将电鱼过程拍成视频,公开发到网上炫耀。这很可能误导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让他们错以为电鱼合法,从而去效仿。
这种错误示范,无异于给私电滥捕火上浇油。对这一点,执法部门提出批评,还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一是群众权益无小事,再细微的利益受损,也应给予高度关注和及时回应,绝不能敷衍塞责。
二是执法贵在精准,要严格依照法条,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搞"一刀切"。
三是遇事别硬杠,多沟通大有好处。本案中,廖某若能多和民警讲讲道理,相信双方很快就能达成共识,用不着闹到网上、伤了和气。
四是法律面前,政府部门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法学法守法。处理群众诉求要实事求是,发现执法错误要及时纠正,以自身行为树立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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