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税务0申报 (纳税人自查无多交税的情况说明)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今天惠州天气不好,时不时来场暴雨。因为家离受邀上课的企业很近,准备步行出发。出门看天无雨,下了电梯欲出门暴雨。回家,拿伞准备乘电梯时雨毕。后出小区不过百米大暴雨如瀑布倾下,大雨无视我天下无敌的24骨大雨伞,秒湿我全身。最后,还是回家换衣服开车出门。

《税务征管法》中有些规定就如今天的暴雨一般让人想不明白:少缴税处罚重(缴税处罚还重),不申报缴税处罚轻(不缴税处罚轻)!而这个也正是我今天上课要给受邀企业要讲的内容的一部分:税务合规——依法纳税是企业上规模后做的第一件事、

《税务征管法》对于依法纳税有两条规定,其后果是一样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对纳税人*税偷**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说的“*税偷**”)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常说的“*税漏**”)

上述两者法律后果看起来都是: 半倍以上5倍以下。但 其实区别是很大的:

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税偷**、抗税、骗税。

2、*税漏**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就是少缴税款,达到10万,换言之,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10万以上,追征期是5年。

3、对*税偷**、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为什么《税务征管法》会这么规定?如果我们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细细研讨并结合税务总局相关的文件规定就会明白:

1、法的订立是为了给人遵守和执行的,而通常会不申报缴税的一般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他们并没有聘请专门财务人员的能力或者意识。《税务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通过执行的,当时纳税居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如果将不申报缴税视为偷*税漏**,则打击面太广并且“犯罪门槛”太低,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2、现在,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采用“不申报缴税”的手段来“*税漏**”,在实践中会被视为“*税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