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讲师侵版权:法考圈也“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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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律话知产·著作权系列文章合辑》即将发布

周日晚8点,真是一个令顾律怀念的时间。

2021年,顾律利用业余时间创作《顾律话知产·著作权系列》,便是在每周日晚8点发布推文。那时,只有头条号,也只有文章。相较之下,今年的《顾律话知产·商标权系列》倒有了不少创新举措。

今年4月,顾律团队启动了著作权系列文章和汇编工作。没有想到的是,每周一篇的推文,不到一年的时间竟能整合出20余万字的合辑。

距离《顾律话知产·著作权系列文章合辑》 (以下简称《著作权合辑》) 正式发布,还剩两天时间。 这两天,顾律将会就近期两起涉著作权热点事件(虽然这热点似乎已经凉了),创作两篇文章。今天这篇文章,便聊聊法考群体近乎人尽皆知的刘安琪与郄鹏恩两位老师之间的著作权侵权事件。

一、事件摘要

①五年前的故事

在正式开始今天的内容之前,请允许顾律讲一段故事。

时间拨回到五年前,那时的顾律也只是茫茫司考大军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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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上午 顾律(左二)步入考场

随着考试铃响,顾律与其他考生一道,翻开装订成册的试题,回忆老师讲过的一个个知识点,并憧憬着成为法律人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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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法考教育 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消息

那年,司考末年,也是瑞达元年。老钟、凤科大帝等众多讲师从厚大离开,创立瑞达。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八大科目由八位不同的老师授课,实际上,更多的人是跟着老师走的。但不喜麻烦的顾律决定还是只跟着一个机构——省得在不同机构买书、*载下**课件。考虑到瑞达虽师资强横,但毕竟方才成立,且各位老师都是股东,定会分心处理公司事务;反观厚大虽然遭遇师资“集体出走”事件,但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不妨一试。这一试也有不少惊喜:刑法柏浪涛、理论白斌等大神不必多说,行政舒扬、民诉刘鹏飞、刑诉向高甲、商经刘安琪等先前并不是特别知名的新晋师资也令人眼前一亮。

在厚大一年后,刘安琪老师也接受了瑞达的橄榄枝,此后,应是一直在瑞达授课至今。

以上,算是顾律和刘安琪老师的渊源吧。虽然,刘安琪老师可能并不认识顾律。

相反,顾律对人称“希希老师”的郄鹏恩老师所知不多,只知道今年她在众合授课。

②课程雷同?!

五年后,刘安琪老师遭遇质疑,课程视频弹幕指责其课程抄袭。

原因无他,因为他的课程中引用的案例与郄鹏恩老师大量雷同。作为名气没有郄鹏恩老师响的刘安琪老师,自然也遭到了更多的质疑。

说句实话,经典案例也就那么多,顾律去年讨论的五环之歌案、油画案、金庸诉江南案、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方正字体系列案、番茄花园案,无一不是广受关注的案例,不可能一个人写了之后,其他人就不能用。刘安琪老师初始也是这么认为的:在听到课程重合度大之后,他说 “当时并没有感觉如何。毕竟经典案例,指导案例都可以讲。”直到有同学做了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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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学整理的刘安琪与郄鹏恩两位老师课程对比 图源新浪微博@商经法刘安琪

③致歉与赔偿

此间纷争过多,顾律不再赘述。

最终,郄鹏恩老师承认抄袭,众合也表示愿赔偿100万元。刘安琪老师表示经与瑞达沟通,决定接受这100万元,并用于公益事业。事情似乎至此划上了一个句号。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海峡老师在7月13日发文疑称刘安琪老师课程抄袭其课程……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一般被法考培训机构放入商经法框架内,由商经法老师讲解。令人唏嘘的是,这起事件的主角,竟是两位商经法课程的老师。

二、涉案作品为何?

大刀阔斧地“水”了一千多字后,也该干点正事了。

对案例剖析发现,还是得从最基础的入手:先研究一下涉案的视频课程是什么类型的作品。

【顾律指路:详见《著作权合辑》第二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喜迎著作权合辑发布,顾律在排除四个错误答案之后,留下四个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著作权法》所称的“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既然是视频形式,那可不得是视听作品吗?若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听过法考课程的读者(没听过的可以左转搜厚大罗翔老师的刑法课程,准备法考的同学顾律个人建议还是右转跟柏浪涛老师)就会知道,这培训课程只有一个机位,怼着讲师的脸拍, 几乎没有任何的创造性劳动 ,最多也就是后期剪辑时删除无关内容(比如“喝水未遂”的场景)并配上字幕。所以, 其本身并未创作出一个独立的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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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Bilibili 厚*法大**考《罗翔讲刑法》系列课程

那么,刘安琪老师本人授课形成了什么作品呢?

顾律曾说过, 最古老的脱口秀确实是口述作品,但现在的脱口秀都是事先写好的稿件,并反复打磨,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文字形式展现的作品。 脱口秀演员只是将在先写好的稿件按一定的节奏和情绪朗诵出来。所以,脱口秀可以被认为是文字作品——气氛大王王勉的“音乐脱口秀”除外。而相声则是艺术作品中曲艺作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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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央视网 2022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

刘安琪老师虽然也出版了课程配套的书籍或者讲义,但毕竟不是照搬文稿朗诵,也并非文字作品。虽然其中的案例也很生动,但毕竟是在正经的授课,所以,还是将之定义为口述作品更为合适。

但这视频毕竟也出了前期(摄像)后期(剪辑),甚至还上了包装,难道就不归《著作权法》管了?《著作权法》倒也并非无情之法,二话不说,就给瑞达一个“ 录音录像制作者 ”的名义。这视频,当然也就是 录音录像制品 了。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一章第二节】

至此,2022年法考主观题之商法第一题顺利回答完毕。 啥?法考主观题不考《著作权法》?打扰了打扰了。

三、谁是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便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所以说,作为创作口述作品的自然人, 刘安琪老师原则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为什么要加上“原则”二字?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① 由单位主持 ,② 代表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③ 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是 法人作品 ,由 法人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如果该作品属于法人作品,那还是由瑞达享有著作权的。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那么,刘安琪老师创作的口述作品是不是法人作品呢?因为顾律看不到法考讲师和培训机构签的合同,没法作具体判断,但 从郄鹏恩老师抄袭刘安琪老师的口述作品后,众合出面赔偿这一节来看,大概率是法人作品 。所以啊,大家别只攻击郄鹏恩老师,也可以将怒火转向众合的嘛。

根据具体情形,还可能构成 职务作品 或者 委托作品 。此时,根据双方的约定, 著作权人的可能性更加多元 。这里顾律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期待两天后的合辑。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二章第六节、第七节】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 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在众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都是可以向郄鹏恩老师追偿的 。冤有头、债有主,古人诚不欺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聊了半天的著作权,可别忘了还有个“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对应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哦。相较而言,这就简单多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瑞达对其录制的视频也是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一邻接权的。顾律在此只做一点提示,具体内容可以参阅《著作权合辑》哦!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一章第二节】

至此,郄鹏恩老师抄袭刘安琪老师这一事实已经认定,但究竟是郄鹏恩老师侵犯刘安琪老师的权利,还是众合侵犯瑞达的权利,抑或机构侵犯讲师、讲师侵犯机构,就得看各方的合同约定了。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三章第六节】

四、作为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更需尊重法律、不忘初心

国家之所以会对文娱行业加以严管,正是因为文娱行业从业人员属于公众人物。 “偶像”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产生影响。 畸形的“追星”,甚至会让粉丝引发出严重触犯法律底线的想法,那吴某凡便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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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 Ichigo12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较于公众人物,专业人士则会对其所在领域的受众产生影响。 法考讲师的受众,都是在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位位即将迈入法律行业的准法律人 ,相当于法律行业的青少年。在这种情况下,在课堂上讲授法律知识的老师公然实施侵权行为、在课堂上教授《著作权法》的老师公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将会对这些准法律人带来怎样的不良影响,顾律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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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来源于Pixabay @ Himsan

师者,言传身教。 若法考讲师公然在授课时违法侵权,在其言传身教下,培养出的法律人便会对法律少一分敬畏之心;若法律人不再敬畏法律,法律便如同形同虚设。 连法律这一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都难以维系,更遑论道德、民俗等不具有强制力的倡导性规则了。如此“塌房”,其危害相较娱乐圈,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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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来源于Pixabay @ Ajale

在本案例中,郄鹏恩老师作为在法考培训中知名度相对更高的讲师,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反倒是作为权利人的刘安琪老师在先受到指责。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律人士,无论是法考培训讲师,还是备考法考的准法律人,都不应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喜好站队、肆意发表意见,让那法考界“饭圈化”。 若在纠纷中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谁流量大,谁沾光,谁流量小谁吃亏”,又何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例可谓是著作权领域的“反相混淆”案例。 早在15年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商标权领域的“反相混淆”案例——蓝野公司诉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件。原因是百事可乐公司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但“蓝色风暴”正是蓝野公司申请的商标。正如中国法院网编后语所述:

蓝野公司作为一个中小企业 ,拥有“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这一自主知识产权。 面对巨型跨国企业百事可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蓝野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 ,是一起被媒体称为“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这一案例 堪称我国中小企业一改被动挨打局面而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典范。

…………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公司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使用的却是别人早在2003年就注册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忘记了事先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发生在本应该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世界跨国饮料巨头身上,令人深思。

在“蓝色风暴案”中,百事可乐公司 尚且可用自己未作必要的商标检索, 属于过失侵权 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在 本案例中,郄鹏恩老师作为著作权法讲师,当然知晓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况下依然过分“借鉴”,则只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既然侵权,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计算标准,便在这《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只不过那众合已经主动赔偿,且刘安琪老师表示接受,也就案结事了、尘埃落定。

【顾律指路:《著作权合辑》第三章第六节】

当然,法律还讲究 过责相当 。郄鹏恩老师的抄袭行为固然有过,但也不能对其科以显著高于其过错的重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能因为犯过一次错,就猛烈抨击。

五、结语

没有想到,居然写了篇六千字的长文。想起之前大鹏每次发来长篇的法制史文章后,都“责令”其拆为两篇,便感羞愧万分。

在刘安琪老师与郄鹏恩老师间的抄袭案例告一段落后,顾律也需要说明一点, 两位老师分属不同的法考培训机构,其背后当然也存在竞争

当年王老吉加多宝大战之后,“凉”的却是和其正;厚大瑞达互诉不正当竞争,却不见上律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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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来源于Pixabay @himanshu gunarathna

《师说》有云: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作为老师,应以传道为先。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虽受业解惑,但“道”出现了偏差,则可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毕竟有人开玩笑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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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厚大司考商经法119必背考点讲解(二)

正所谓青年热血,遇见不平之事不吐不快。 商场如战场,莫要凭借一腔热血冲锋在前。所谓“万事留一线”,否则到头来到了原来的竞争对手处,略显尴尬。以顾律个人的视角来看,可能还是2017年同在厚大授课的段波老师处理方式更为妥帖。由其那句“法律是严谨的”,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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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顾律将讨论近期另一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谭谈交通》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PS:前段时间由于将主要精力投入《著作权合辑》的汇编工作,所以并没有赶着热点创作今明两天的文章,而是在汇编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才创作的。因为在汇编合辑时团队是重新梳理了一*体下**例,对部分文章的顺序作了调整,所以本不愿将今明两天的文章纳入合辑。但考虑到完整性,最终还是决定将两篇文章纳入到《著作权合辑》中,大家互动领取的,也将是破300页的“庞然大物”。顾律不由得担心起来:有这著作权系列300页的“庞然大物”在前,明年集结的商标权合辑估计只有100多页的体量则略显寒碜了。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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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回顾:

【顾律话知产·著作权系列】

©01-01 自然人作者、法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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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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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

脱口秀竟不是口述作品?

©02-02 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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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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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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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委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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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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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著作财产权(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些著作财产权(上)

©03-03 著作财产权(中)

《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些著作财产权(中)

©03-04 著作财产权(下)

《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些著作财产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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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干这些事儿?赔钱

©03-13 著作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敢干这些事儿?赔钱+罚款

©03-14 著作权民事侵权赔偿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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