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清明节前一天,也就是2024年4月3日凌晨3点,祁连山千亿矿权案的举报人金宗博,在西安的住处跳楼身亡。
金宗博的老乡,胡绪峰在朋友圈称:其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曾在维权路上奔走了十八个春秋,这一跳无疑是对司法的绝望…
消息一出,祁连山千亿矿权案再次重回大众视野。

维权十几年,金宗博以惨胜的方式“出了口恶气”,但却在贫病交加中选择坠楼,这不禁令人感叹世事无常…
事实上,几年前在陕西榆林的另一个千亿矿本案中,双方的争夺也出现“双输”局。
维权13年 查出真假文件
2002年,港商在青海投资了祁连山一处煤田的开发,由于资金困难,找来金宗博投资。金宗博先后投入500万,成为了该矿开发的大股东和实际管理者。
谁知,港商又将煤矿95%开发权以1500万价格转让给马少伟,造成了“一女二嫁”的局面。
金宗博和马少伟双方便打起了官司。金宗博本以为胜券在握,哪知马少伟竟然拿出青海省商务厅出具的红头文件。该文件承认马少伟的股权合法。金宗博发现该文件涉嫌造假,便一直在检举、投诉。而商务厅则寻找理由不配合调查。
2017年6月12日,金宗博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青海省商务厅出具虚假文件涉嫌*商勾官**结和利益输送 致使百亿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的实名举报》。
金宗博在文中称,青海省商务厅与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伟相互勾结,炮制虚假红头文件,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最终公正判决,并导致价值百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流失,青海省商务厅及个别领导的所作所为,已构成涉嫌滥用职权罪、伪造公文罪等,并有巨额贪腐之嫌。

金宗博所提及的虚假红头文件是在2014年4月10日,金土地公司诉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华利公司)、兴青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兴青公司在答辩中出具的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青商资字[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简称296号文件)。
而当年法院依据这一关键证据,判决金宗博的金土地公司败诉。

资料显示,金宗博建造路桥起家,手上积累了近1亿元资金。而时任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马少伟,于1962年3月出生,青海西宁人。
媒体曝光后 峰回路转
2018年《经济参考报》报道,2017年金宗博在网上“曝光”296号文件涉假后,引起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
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与金宗博沟通、反馈过程中表示,经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了收回撤销处理。
2018年5月15日,青海省纪委第六监督室马副主任答复金宗博,“*纪委中**交办了你的有关举报信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做了相关批示,证明就是说这个就是2005年10月19日出的真实文件,但这个文件出了之后,他们商务部又有了一个环节是撤销收回。”
“那是哪一年收回撤销的呢?”金宗博提出疑惑。马副主任则称,“就是当时发文之后。”2014年青海商务厅两次出具公函,只说296号文件是真实的,就是不说收回撤销。

2018年青海省纪委、国家商务部调查得出结论,在296号文件出具后不久就收回撤销了这一前提下,商务厅仍然只说296号文件是真实的,就是不说收回撤销。“请问青海省商务厅296号文件是真实的与296号文件出具后不久收回撤销了这个意思是一个意思吗?”金宗博不解。
青海省商务厅为何要隐瞒撤销收回这一情节。而他为了证伪这份虚假红头文件,花了整整13年。
此外,令人疑惑的是,兴青公司为何能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瞒天过海”,且还能在“史上最严”环保督察中顶风非法开采?
2020年8月4日,《经济参考报》再发《青海“隐形首富”:祁连山非法采煤获利百亿至今未停》一文。
记者分别在2019年4月、7月以及2020年7月共三次探访聚乎更矿区。在兴青公司露天开采现场,记者放眼望去,“开膛破肚”式采挖形成了巨型凹陷采场,触目惊心。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曾发表《关于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调研报告》,青海省政府就此还出台了木里煤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但兴青公司在2017年月和2019年7月的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并未收手。督察组离开的第二天,他们立即恢复开采作业。“经常是白天迎接检查,夜间组织开采,或者上级领导、执法人员前脚刚离开,后脚就恢复生产。”兴青公司内部知情人士说。
至此,马少伟在木里矿区聚乎更煤矿盘踞长达14年之久,涉嫌无证非法采煤2600多万吨,获利超百亿元,完成青海“隐形首富”的蜕变。
副省级官员曾为“保护伞”
该报道发出后5天,青海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木里煤矿非法开采”的初步调查情况。
发布会披露,时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现任海西州委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梁彦国(正厅级),海西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李永平(副厅级),对兴青公司非法开采问题,在监管上失职失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省委研究决定免去梁彦国、李永平两位同志所任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2022年1月20日,西宁中院依法公开对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年12月30日,西宁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梁彦国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2023年8月19日,青海西宁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对马少伟的一审判决:其因犯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获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马少伟控制的兴青公司9亿余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此外,2020年8月25日,青海省曾召开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会,发布了相关整治方案,并安排部署相关整治工作。8月31日,该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分三年组织实施。
一个民企耗了十几年,能说满意吗?
被问及案件胜诉的最大原因是什么时,他回答称,“我只能这么说,感谢本届中央领导提倡的依法治国。”
在凯奇莱与西勘院的纠纷中,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始终出现其中。在这家公司的背后的是一位名叫刘娟的女港商。
从2008年起,刘娟开始与陕西大型国企延长石油集团进行合作。因延长集团提供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在赵发琦的多年实名举报之下,刘娟与延长石油的合作陷于停滞。案涉煤矿已在荒野空闲十年有余。
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邀请陕西省政府派员到最高法“密谈”。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发函至最高法称: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陕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该省意见报告如下:一是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二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是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一审判决将探矿权转入榆林凯奇莱名下有违法规;四是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15年7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1月10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检方指控其1996 年至2015年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副院长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贿赂合计人民币1.14亿多元。2017年2月,一审被判无期。
民企维权启示
祁连山千亿矿权案,在法律上似乎有了交代,霸占、滥采煤矿的老板也被判重刑,案涉煤矿的开采权理应回到金宗博手中,但是,案涉矿区系自然保护区,因破坏环境被停止开采,金宗博即便讨回矿权,也难以如愿由其再进行开采了。
从发生以上的两起轰动一时的亿元大案,笔者搜肠刮肚归纳三点启示如下:
一、往往在实现法律公正的同时,却难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澎湃新闻从金宗博好友处不仅确认了其在住所跳楼自杀的消息,该好友还表示,是物业发现异情并报警,其房子已被贴上封条。“就是维权吧,他到最后也一无所有了。从内心来讲,可能就绝望了。”
该好友还提及,金宗博曾在去年10月给他发过一段文字,“我如今是孤苦伶仃、贫病交加。维权近20年,我除了一口冤枉气外,没有任何成绩。不仅赔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把当年山阳县交通局分给我的、我人生中唯一的房子变卖还债,身体也被维权的痛苦拖垮,糖尿病并发症越来越严重,今年年初以来,夜不能寐、头晕目眩、厌食,病情日益严重。”
“屋漏偏逢连阴雨,凄惨的是去年11月金土地公司近20年的司机小白突然脑溢血险些丧命,如今瘫痪,更糟糕的是今年4月我弟弟突发脑梗,我们一时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一个惨字难以形容。”金宗博告诉好友。“那一段文字其实就已经说明了他现在的这个状态,他没有什么可留恋的了。”该好友说。
二、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就是你的身家性命。
马少伟在与金宗博洽谈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时,得知了木里煤矿开发项目。在金宗博拒绝合作后,绕过他直接以其兴青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兴青公司以1500万元的对价,收购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一股二卖”,由此引起了这场持续14年的千亿矿权争夺战。
三、行政许可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行政许可自撤回时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018年5月15日,青海省纪委第六监督室马副主任答复金宗博,“*纪委中**交办了你的有关举报信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做了相关批示,证明就是说这个就是2005年10月19日出的真实文件,但这个文件出了之后,他们商务部又有了一个环节是撤销收回。”既然是“撤销收回”,如果属实,那么,由青海省商务厅于2005年10月19日做出的青商资字[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遗憾的是:“请问青海省商务厅296号文件是真实的与296号文件出具后不久收回撤销了这个意思是一个意思吗?”金宗博不解。青海省商务厅为何要隐瞒撤销收回(对此也不作解释)这一情节?
金宗博为了证伪这份虚假红头文件,花了整整13年。而非直接以该文件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进行抗(答)辩。
当然,如果是假的,还应追究相关人员伪造、变造、买*国卖**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责任,而不能不了了之。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相关民事判决也应予以纠正。作者:邓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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