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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我们能感受到特警在突发事件中的矫健敏捷,法官在法庭上的庄严肃穆,以及监狱警察日复一日的细致入微。但还有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有一个职业,决不能缺位。这就是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他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包括代表国家提起和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刑事批准和决定逮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以及行政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等。
很抽象是吗?从今天开始,《周末故事》将推出一系列作品,以案件的形式,向您介绍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进程中承担的重要职能。
您将形象地知道,什么是“法律监督工作”。而检察官,又是怎样一个职业。
公诉,以国家的名义系列作品之一
公诉人,是检察官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庭上与律师唇枪舌战的,正是他们——公诉人。他们承担着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的职责。
本期案件由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从全国报送的近2万件刑事抗诉案件中,评选出的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得票数位居全国第二名。它的核心价值,恰恰在于通过自身所具备的抗诉权,保护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800吨地沟油流向市场的背后: 从缓刑到十年有期的抗诉故事

如果您面前放了这样一桶油,它包装正规、色泽鲜亮,且在当地正规超市售卖,您是不是会毫无疑虑地放心购买呢?几年前,在山东和云南之间,暗藏着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地沟油的罪恶之路。面对这一灰色利益链条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让这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山东的检察官们走出了一条艰难的抗诉之路。
案件的案发,还要从五年前说起。
“吉象”危机

2012年3月,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一辆装有可疑动物油脂的大货车。公安机关顺藤摸瓜,牵出了幕后的收货人: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这是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食用油脂生产贸易企业,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其产品销售,“吉象”就是他们主推的食用油产品之一。
可就是这样一个当地的龙头企业,却陷入了食品安全的丑闻。


2012年5月18日,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公众公开了该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违法加工食用油脂的情况。昆明市质监局对涉案的“吉象”牌散装猪油、桶装猪油和猪油植物油调和油进行召回。
对此,很多人仍然有着诸多疑问:“非食品原料”到底是什么原料?用什么生产的?卖出多少?监管部门有无责任?
幕后工厂的浮现
据调查,公开报道中所谓“非食品原料”,是绝对不能供人体食用的“动物精炼油”。它是利用鸡鸭等肉制品加工后的剩余不能食用的原料炼制而成的,也是我们俗称的地沟油中的一种。

那么多地沟油从哪里来呢?案发后,一个山东青州的供油商进入警方的视野。
供油公司名叫青州市和实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它的经营范围为饲料用动物脂肪和动物油渣加工销售,也就是说,其并没有生产、销售食用油的许可。那么这油怎么会千里迢迢销售到云南呢?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王继一。
王继一,何许人也?他是青州市和实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也是此次与云南买卖的牵线人。2011年3月,他投入200万元,与青岛和实集团共同注册成立了青州市和实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派李彬担任公司经理,王继一任副总经理。
可半年时间过去了,投入的钱一点没回来。公司也要中止与王继一的合作。思前想后,王继一给李彬提议说,他知道南方有个公司正在收购动物精炼油冒充食用油售卖,如果可以的话,由他来疏通关系。就这样,在利益的驱使和王继一的撮合下,双方以每吨10000元的价格签订了500吨精炼油的销售合同。
那么,什么是精炼油呢?为什么国家要对此进行严厉打击、它对人体有着怎样的危害呢?让办理这起案件的检察官为我们解释一下。

仉杰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用鸭皮、鸭板油、鸭肠等下脚料经过加热炼来的油,经过简单的过滤通常叫毛油,再加上工业用盐进行水洗、沉淀、用白土脱色,设备脱酸、脱味就加工成了精炼油。精炼油和普通的食用油在颜色、气味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普通人肉眼很难分辨。
当时,王继一的厂子还没有生产动物精炼油的技术。为此,他在厂院西北角单独圈出了一片空地,开始了隐秘的生意。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他这个北侧为生产车间,放有储油罐,然后他把精炼车间也放置在他们旁边,车间外部地面上堆有编织袋装及散落的鸭皮,精炼车间附*平近**房内堆有大量用编织袋装的白色粉末,编织袋上标有“高级活性白土”字样。

对厂里的大多数员工来说,精炼车间是陌生的。它被高墙围住,平时大门紧锁,每天只有一到两名工人轮流值班作业。至于这里是做什么的,老板不让问,大家也就识趣儿地不去打听。
四散的毒油
就这样,王继一生产出来的动物精炼油,大部分都卖给了云南丰瑞油脂公司,而另一些,悄然流入了当地市场。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根据侦查机关后来的大量调查,他生产的这个油主要有三个销路,云南这个公司占大头,其次是一些个体户,再一个就是当地的超市。青州本旺粮油商贸公司负责人王本旺和潍坊销售人体食用油经销户*明徐**臣是两个重要买主,两人共计购买地沟油多达244055吨,供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623430元。
检察官提到的这两个人在明知王继一所在公司生产的“动物精炼油”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将该油掺杂在自己经营的散豆油中,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超市、食堂等单位和个人。

至此,这些不法分子已然形成了完整的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由于经过高端技术处理,这些油无论色泽还是口感,都与普通食用油无异。就这样,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劣质油变成一盘盘点心,一道道大餐,供人们食用。而在这些吃食背后,是超标的病菌、超量的工业材料和可能存在的健康隐患。
为舌尖上的安全亮剑

据调查,王继一等人利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地沟油”一案,共计销售800余吨,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王继一、李斌等人被捕。不久,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继一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该罪名被提起公诉的,还有青州和实公司的总经理李彬、财务主管赵某、该公司采购员、销售管理、职工等人,以及销售地沟油的某粮油公司负责人王本旺和个体商贩王某,共计九人。一段时间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因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无明确司法解释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五年以下量刑”。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王继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缓刑。
看上去,制售800余吨地沟油的案件似已尘埃落定。但检察官认为,这一判决不能接受。按照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每人每天吃油25g的标准,800吨地沟油够一万人吃8年。而这样的劣质油品吃下去,轻则可能消化不良、腹痛腹泻,重则可能导致癌肿。而那些格外需要保护的老人、孕妈妈和幼小的孩子,就更有可能产生不良反应。试想一下,如果这一万人持续吃8年这样的油,他们的患病几率又会比常人高多少倍呢?

在办案的几个月里,满地污秽的工厂、大包大包的工业材料、犯罪嫌疑人对此的毫不在意和毫无悔意给检察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保护民生民利,是检察官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提出了抗诉。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我们认为首先,本案被告人王继一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数额巨大、作案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大,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其次,本案系“地沟油”犯罪,被告人有规模的组织生产、加工“地沟油”,属于依法应予严惩的源头性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对于生产、销售“地沟油”的源头性犯罪分子应予严惩;最后,生产、销售“地沟油”供人食用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应当作为执法和司法的打击重点,应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非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不应当宣告缓刑。
2013年5月2日,就在案件重审开庭后的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新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这意味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且其他被告人也要严格适用缓刑。这一规定有力地支持了检察官的抗诉意见。
法院认真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做出重审判决:被告人王继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本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其他被告人也作出了实刑判决。就这样,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该案从一审判决九人缓刑到抗诉后全部改判实刑,其中2人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能放心买油了吗?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想问,王继一等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事实存在数年,却为何一直没有被发现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
这个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背景有关,2009年至2012年,对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上属于多头管理状态。工商总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而食药监权力和体制又不健全。王继一等人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的地沟油,正处于这种多部门管理的状态。而且他们生产和销售都比较隐蔽,除了生产、销售环节不让外人插手外,还有专人负责运输、记账、后续处理,已经形成流程化了。再加之当地无人举报。所以一直没有发现。
那么,5年时间过去了,这样多头管理的状况是否有所改观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 仉杰 :是的,在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意味着过去多头分段管理局面结束。而且在2010年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意见》指出,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黑窝点一律取缔,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我们应当告诉公众。那就是:只要涉及到明知但仍然生产、销售和运输地沟油的人,从出谋划策的幕后老板,到购买、销售的名牌企业,从总经理,到司机、员工……该案的所有参与者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给某些心存侥幸的人提了个醒: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只是帮个忙、销销赃、运运货罢了,本案中的从犯即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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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涵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有关“地沟油”
虽然肉眼很难分辨,我们还是给您列出了几点购买食用油,特别是散装油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是问——购买前一定要问清楚商家的进货渠道并索要进货发票,还可以查看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报告;其次是看——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在生产过程中,地沟油由于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物,透明度会下降;再一个是闻——您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油,双手合拢摩擦,发热时仔细闻其气味。有异味的油,说明质量有问题,有臭味的很可能就是地沟油;若有矿物油的气味更不能买。
此外,该案也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不断升级、设备不断更新,生产的产品也更具混淆性,而如何发现他们、查处他们,这给有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图片部分源自网络)
播音 | 王蓉蓉
撰稿|王蓉蓉 刘璠
制作|刘璠
监制|徐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