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与免于刑事处罚的影响 (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的意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至第四百二十五条用专门的章节对不起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了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种情形。

近两年来,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究其原因,除了检察院对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的重视外,各位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对案件"不起诉"的决定的作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而言,意义重大。对于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掌握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就能制定出合理的,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于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类的案件,当然是全力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应将主战场尽早提前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绝不能被动等待至审判阶段与检察官展开最后的对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非常微妙的,在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的同时,辩护律师也在查阅案卷材料。在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他的职责是"审查",他与当事人一方并非对立面,而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各方面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对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不利观点进行反驳时,并不会受到侦查机关的抗衡。真的是很微妙呀,这是一段既可以充分表达辩护意见,而同时又没有对抗的刑事诉讼程序。

"审查"之后检察官对于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类的案件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对当事人意味着:

一、 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状态;

二、 如果在押,将立即获释;

三、 财产被冻结、扣押的,将予以解除;

四、 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五、 国家公务员任职不受影响;

六、 企业生产重回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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