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摘要」欧美农民合作社融资经验主要包括:在政府方面,设计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合作社发展和获取融资提供制度性保障,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为合作社融资提供多样化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合作社融资提供支撑。在农民合作社自身探索方面,鼓励社员缴纳入社资金,设置独特的分配制度增加合作社资金积累,组建合作银行或控股公司吸收外部资金,发行股票或成立控股公司。对中国的启示:综合运用财政与货币政策缓解合作社信贷约束,引导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或成立控股公司;推进合作社制度改革,保证内部直接融资;创新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适当扩大合作社公积金等资金积累。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设计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性保障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完善的合作社法律体系是保障合作社获得持续融资能力的前提。法国在1883年就有关农业互助信贷、渔业互助信贷专门立法。1960颁布的《农业方针法》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了灵活处理,为合作社资金筹措和内部管理提供便利,如赋予农民合作社同等法人身份和自治地位;允许合作社有限地接受一些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以非社员身份入股。而且,《农业方针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国家要对合作社*款贷**优惠提供政策支持。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西班牙,国家及各大区都制定了针对合作社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内部管理、出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中,合作社独特的所有权安排、股份和成员资格的非市场交易性等治理因素往往会引发合作社“股权饥饿”(EquityStarvation)问题(余丽燕、JerkerNilsson,2017;秦愚,2015;Peterson,1992;LermanandParliament,1993;Cook,1995;Bijman,2005)。为了应对合作社内部的“搭便车问题”,西班牙法律明确规定,合作社初始资本金不低于10万欧元;初始社员认缴的资本金不低于3000欧元。新成员入社均需缴纳一定费用(不能超过合作社资金的45%),所缴费用不形成资本金,但可参与分享合作社收益。这就使得新成员入社并不改变合作社原有的股权结构。入社后社员个人股本的增加,主要靠合作社利润分配的存入。这就从法律上杜绝了“搭便车问题”的出现,提高了社员投资合作社的积极性。而且,西班牙的《巴斯克合作法》还允许合作制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提供多样化政策支持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欧洲各国政府在合作社融资方面都给予了特别扶持,既有补贴政策,又有优惠*款贷**政策,既有税收优惠政策,又有农业保险政策,形成了一整套助推合作社融资的政策扶持体系。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1 对合作社的财政补贴

政府通过直接的财政扶持资金注入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法国政府在农民合作社成立之初就给予投资补贴。例如,新成立的农业机械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2.4万~3万欧元的启动费(具体金额根据社员人数而定)。同时,政府对合作社购买的农机还给予相当于购买价格15%~25%的无偿补助。此外,欧洲其他国家如德国、意大利、丹麦、西班牙都在资金方面给予农民合作社支持。西班牙中央政府和各大区都给予合作社经济补助,特别是对合作社投资实行无偿补贴。而且,西班牙政府规定,失业工人如果加入合作社并将2年内的失业救济金一次*交性**给合作社,就可以获得5000美元的政府补贴(戎承法、李舜,2011)。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2 *款贷**优惠支持

银行机构是农民合作社融资的重要渠道。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为合作社获得银行*款贷**提供便利,同时提供*款贷**贴息。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合作社*款贷**优惠政策,尽管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旨在消除信贷供给的约束、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要对合作社*款贷**优惠提供政策支持。法国农民合作社投资资金一半以上来源于优惠*款贷**。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作为法国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金融机构,行使着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双重职能。该银行为全国90%的合作社提供利率较低、年限较长、数额较高的优惠*款贷**。同时,政府对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的差额进行补贴。此外,政府还为合作社提供条件特别优惠的中期*款贷**。1996年,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合作社*款贷**最长期限可达12年,年利率为3.145%;对于平原地区,合作社*款贷**最长期限达9年,年利率为4.7%(李先德,1999)。20人的合作社*款贷**限额为200万法郎;20人以上的合作社*款贷**限额为275万法郎。此外,1998年7月2日的一条法令还将能获得此项*款贷**的合作社的规模放宽,从以前的20人为限变为现在的15人为限。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意大利斯卡纳大区,政府提供优惠*款贷**成为当地合作社发展的显著优势之一。政府提供的优惠*款贷**(有最高限额规定)分有息、借贷和惠赠三种,以有息*款贷**为主。利息比一般*款贷**低8.5%左右。在丹麦,有专门的农业抵押信贷机构为合作社提供巨额信贷支持。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丹麦农业抵押银行由丹麦中央银行、丹麦家庭农场协会、丹麦农场主联合会和丹麦种植业者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主要为农业、花卉业和林业的农场主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而且,早在1880年,丹麦政府就专门立法为农民等小生产者提供倾斜性*款贷**,并为其提供担保。法律明文规定,小生产者购买土地所需资金的90%可通过国家信用*款贷**取得,年息低至3厘;农民*款贷**可以以公债(可上市交易,还款期限可长达98年)形式由国家银行提供担保。此外,丹麦有专门经营长期抵押*款贷**的土地抵押信用团体。政府不仅允许土地抵押信用团体发行公债,而且为了维持这类公债价格的稳定,还出资成立专门购买此类公债的皇家抵押银行。另外,政府对这类公债免征印花税。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3 农业保险支持

经过200多年的探索,欧洲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其中以丹麦和法国最为典型。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丹麦,针对公共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政府会通过提供赔付率很高的援助金来弥补。比如,就干旱导致的畜牧业损失,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达100%甚至140%。而且,在遇到大的农业灾害时,政府还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甚至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于细婷等,2011)。农业保险为灾害时农民合作社资金的回流提供了保障。法国通过具有政策性与合作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来降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风险,以此确保合作社收益的可获得性。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首先,在机构层面,政府建立了三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1)基本覆盖所有乡镇约9000家互助保险社,负责互助保险业务的开展。(2)22家地区或省级公司,负责向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3)农业相互保险集团,负责政策制定和为地区或省级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其次,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法国《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理赔计算方式、再保险等;政府则免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资本、存款、收入及财产方面的税收,直接补贴农业保险运营经费和农险基金赤字,并分别给予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和参保农户管理费补贴和保费补贴。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4 税收优惠支持

税收减免有助于提高农民入社积极性和合作社发展能力。在法国,政府通过实行针对合作社成员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民的入社积极性。针对合作社,推出了一揽子税收减免政策:遵循合作社原则、服务于社员且业务往来仅限社员的合作社可享受免税;合作社与非社员业务按企业通行税率的33%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免征合作社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和50%的不动产税;谷物合作社免征登记印花税;农产品生产、贮藏、加工和销售合作社,以及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免征部分公司税,免征额度相当于其生产净值的35%~38%。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意大利,政府对所有合作社都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德国,合作社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等,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投资免交所得税;在西班牙,合作社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合作社的公司税率为20%,而一般企业的公司税率为35%。实践表明,税收减免使得许多资金又回流到合作社内部,成为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困难的有效手段。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建立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合作金融体系的建立为合作社的外部融资提供了重要的稳定渠道。法国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分工协作机制。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均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开展农村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偏向于支持投资回收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农业经营性项目;合作性金融偏向于支持回收周期较短的农业经营性项目。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法国最大的银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共分中央、省级、地方三级,目前为法国90%左右的合作社提供利率较低、年限较长、数额较高的优惠*款贷**。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丹麦和荷兰合作社的发展也得益于其专门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在丹麦,有专门的农业抵押信贷机构——丹麦农业抵押银行来提供农业信贷。农业信贷占整个农业系统所投入资金的75%~80%。在荷兰,由众多独立的合作信贷组织和一些合作社的金融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兰伯合作银行为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保险、租赁、投资、农产品国际贸易等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目前,兰伯合作银行是合作社*款贷**最重要的渠道。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可靠的信贷支持。在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提供的*款贷**金额占与农业有关的*款贷**总额的43%左右。合作银行为三级:1.由社员组成的地方基层银行。负责中小型金融业务,但还不能实现为所有合作社提供信贷;2.三个地区中心银行(每个中心银行下辖数个地区性银行)。负责扶持基层银行发展并承担部分大型业务,可提供有价证券;3.合作银行首脑机构——德意志合作银行。负责平衡各级银行债务并承担大型业务(客户主要是销售额10亿马克及以上的公司),可提供咨询服务。德意志合作银行的资本金结构如下:3个地区中心银行控股26%;地区的由基层银行组建的控股公司控股55%~60%;联邦和州控股1%;其他股份由非银行的合作组织持有。基层合作银行既是德意志合作银行控股方,又是地区中心银行主人。社员加入基层合作银行采取申请审核制,银行的审核重点是其信用状况。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农民合作社自身探索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1.鼓励社员缴纳入社资金

欧洲农民合作社的启动资金和部分运营资金,大都来自于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在法国,社员入社需要缴纳股金,所缴纳股金一般要与自己和合作社之间的预期交易量相匹配。社员缴纳的股金一般需要适时调整,种植面积或产量增加则需补交,种植面积或产量减少则维持不变。股金不参与分红,但一般可以按照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获得一定数额利息。此外,当合作社需要投资或建设时,社员要集体出资。以农业机械合作社为例,当合作社决定要购买农机时,社员须缴纳购买农机金额20%的社会资本金。资本金分摊方法是依据社员各自的经营面积(或工作时间)进行分摊。一般不采取均摊方法。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在西班牙,社员入社也须交纳“经费”。“经费”缴纳的额度标准首先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然后需要经过合作社社员大会的批准。入社“经费”一般约为一个年轻社员一年的收入,相当于当地创造一个就业机会所需成本的10%。入社经费标准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长,早期入社经费在1000美元左右,现在增加到1万欧元左右。入社经费数额应以不对社员的加入构成障碍为前提,如社员一次性缴纳有困难,可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合作社吸收较高入社经费,不仅使合作社源源不断地获得大量运营资金,而且可以激励社员劳动参与,增强合作社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除合作社所规定的入社资金,社员也可以向合作社投入更多资金。合作社一般会对这一部分资金支付利息,利率比银行利率高约2%。在丹麦,合作社的启动资金主要是农场主缴纳的股金。与西班牙不同,丹麦合作社一般不对股东提供给合作社的资金支付利息,但获益后会对资金供给者进行偿付。而且,每个社员可以以自己拥有的家庭农场作为信用保障,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可以联合起来共同为创办合作社所需要的资金*款贷**提供担保。此外,在意大利、荷兰和德国,新社员加入合作社都必须缴纳股金和入社费。其中,在意大利,加入合作社须缴纳不少于1万里拉的股金,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入社越晚,入社费用越高,因为合作社公共积累在不断增加。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2.设置独特的分配制度增加合作社资金积累

独特的分配制度使西班牙的农民合作社资金积累不断增加。在西班牙,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不是依据社员的出资额度。合作社盈余在分配前要先留出储备金和社会基金。预留的储备金和社会基金约占合作社盈余的30%~70%。剩余盈余依据社员交易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进行分配。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记录社员入社资金和盈余分配情况。社员成员账户中资金只有在其退休(或退出合作社)时才可提取。如某社员转入一家与合作社存在竞争关系的组织,合作社最高可扣除该社员成员账户20%的资金。如某社员不幸去世,其成员账户资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提取。这种分配制度保障了合作社资金的稳定性,并为合作社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运营资金。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3.组建合作银行或控股公司吸收外部资金

在西班牙,合作社和银行职工遵循合作社原则共同出资组建了合作银行。当地合作社融资主要来源于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资金:(1)新入社社员须将初始入社资金的1/4存入合作银行作为其担保资金;(2)除对合作社和社员开立账户外,还广泛吸纳公众存款;(3)开展投融资服务。合作银行所吸收存款优先用于发放合作社*款贷**。德国的农民合作社虽然没有成立自己的银行,但其本身也开展信贷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向合作社成员发放*款贷**以及对外的商业金融活动。在荷兰,合作社也吸纳外部社会资本,双方联合成立公司,按股分红,但合作社需保持控股地位。合作社获得的红利再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4.发行股票或成立控股公司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筹措资金,获得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许多合作社开始放松排外性的使用者所有原则1,许多非惠顾者成员受邀向合作社业务进行投资(刘冬文,2018)。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主要方式有两种:(1)部分国家合作社相继推出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来吸引外部资金投入。发行的股票主要包括合作社内部股票和优先股两种。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发行的内部股票也存在差异,主要集中在能否交易、能否评估、是否有投票权、分红比例方面。内部股票的发行既满足了合作社资金的需求又提高了会员投资积极性,削弱对资本收益的限制。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没有投票权但股息较高,但合作社没有损失其控制权。例如,Sdzucker(德国)从2003年11月发行5年期的可自由兑换的债券中筹集了2.5亿欧元;Granarolo(意大利)2004年4月出让了20%的股份给Intesa银行得到7200万欧元的资金。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2)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通过成立由其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来吸引外部资金投入。例如,Kerry集团是意大利奶制品合作社下属的PLC(PublicLimitedCompany),成立于1986年,现已在柏林和伦敦上市。通过成立由其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合作社既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又保障了社员的合作社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作社“退化”为资本控制型企业。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安根团队摘自陈宗楠等:欧美农民合作社融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茶人学习:欧洲国家农民合作社融资实践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