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直通4月8日讯 近日,百姓直通接到莱山区海天名人广场业主代表李胜利(化名)反映,历程几年的维权终于胜诉了,这是烟台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一案,再次感谢莱山区人民法院为民主持公道,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下做出的判决。

据了解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对本市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一案作出判决:“撤销海天名人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烟台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海天名人广场物业服务合同》”。本案对规范烟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号:(2018)鲁0613民初179号】。

据海天名人广场业主李先生反映:2016年1月,烟台国祥物业公司将烟台海天名人广场小区的物业费由每平方米1.5元提高到2元,引发部分业主不满,业主多次依法依规缴纳物业费被拒收。业主提出,物业公司隐瞒广告、小区门面房等公共物业出租收益,账目不公开;小区大修基金被物业公司私自提取;开发商违法占用小区业主俱乐部以及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对提高物业费进行表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面对业主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2018年1月,三位业主将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诉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08年4月小区业委会已经任职期满失去代理资格,无权再代表业主行使权利;2014年11月小区业委会与不请自到的烟台国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每平方米1.5元,服务至2019年11月;2016年1月业委会又与国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每平方米2元,服务至2021年12月。两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烟台国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上涨物业费、延长物业服务期限,均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未经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判决:1、撤销2016年1月业委会与国祥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业主请求撤销2014年11月物业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其于2016年前已经知晓,故至2018年1月8日起诉时撤销权已经消灭(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业主的投诉直线上升。其中,业主要求物业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小区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的情况呼声较高,已成为业主关注的焦点。业委会甚至与物业公司暗地勾结私下签订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某个城市调查结果,超过8成业主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信息的知晓度非常低,往往业主利益被侵害了还蒙在鼓里,一不注意还被认定过了法律时效期。
本案提醒大家,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同意;同时,持同意意见的业主代表的居住面积必须超过小区居住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即“双过半”;物业公司应当公开收支账目,提高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法定程序。现在,业主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更多的业主学会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一定记住要在法律时效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不能成为侵害业主利益的“共同体”。业委会的职责就是站在广大业主的利益之上,督促物业公司服务,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取信业主,相互协调搞好小区的物业管理。
《山东省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是保障社区安定团结、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法宝,依法依规治理小区,是化解矛盾,建没美丽幸福家园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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