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万无一失,我国法律作了详尽严格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是设计的前提,没有勘察出来的数据,设计就无法进行,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既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也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通常情况下,除因发包人原因所致或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外,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一)建设工程未验收合格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实践中,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的对抗内容不同,解决纠纷程序也不同:
1、抗辩:发包人应因工程有质量问题或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原告拒绝维修工程等原因,请求减少工程款数额或抵扣修复费用,此请求仅导致发包人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没有抵销或者吞并承包人请求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也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发包人的请求只构成抗辩,不构成反诉。如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情况也视为抗辩。
2、反诉: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工期延误索赔时,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3、另行起诉: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只能另行起诉。
4、反诉或另行起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工程保修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其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仍由承包人负责外,发包人对其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同时承包人也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对使用部分的认定,应结合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发包人使用情况综合认定,对于虽没有证据证明已使用但不可明确分割的部分也应认定为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
(四)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
民法典中的“施工人”是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的总称,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他们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体组织施工的主体则称为“实际施工人”,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关系,专指转包和违法分包人的承包人,他们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向第三人承担工程的保修责任,不能因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免除保修责任。
(五)质量合格,根据约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