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柏浪涛刑法精讲音频下载 (柏浪涛2020刑法背诵版)

1、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事后参与

1.帮助对象是犯罪人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2.帮助对象是赃物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帮助对象是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是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1.如是教唆犯,需要打消犯意。

2.如是帮助犯,需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3.如是共同正犯,需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3、主犯

主犯的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注意: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4.当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时,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之,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起主要作用,也可是主犯。

5.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主犯的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从犯

1.共同犯罪中,可只有主犯(也即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但不是应)轻于主犯。

3.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一点和主犯相同。

5、胁从犯

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如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

3.如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6、罪数之一个行为

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典型罪名: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处理规则:只定一罪。

注意: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 A与A+B的关系,B是特殊因子。这种关系也被称为包容评价关系,也即A+B可包容评价为A。

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处理规则: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

(1)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想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B的中立关系。法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 A+B的包容评价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触犯此罪名就必然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没有这种触犯的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动态变化

两个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如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此时可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加重犯

(1)行为结构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2)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当加重犯是故意犯罪时,便也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当加重犯与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

当基本犯呈现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那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当基本犯既遂,加重犯呈现未遂或中止,那么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

7、罪名关系

A与-A

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

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A与A+B

两个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

A与B

两个罪名是中立关系。

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8、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

(一)如两个罪名是A与B的关系,则不需要探寻两罪的区分标准。

(二)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对立关系。

(三)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B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包容评价关系。

(四)不要将A与A+B的区分关系当作A与-A的区分关系,也即不要将包容评价的关系当作对立排斥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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