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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
没有一个人是观众,所有人都是当事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要到了
深圳法院以案说法
梳理了5宗
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消费纠纷案例
为你揭秘看不见的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唐某继在网上购买低端酒及包装物,灌装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假酒,被告人胡某慧则帮助唐某继粘贴酒盒和发货。
李某洋召集并培训被告人吴某、李某、郝某生,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客户,推销假冒茅台等注册商标的假酒。李某洋负责找假酒供货渠道、发货给客户并收取货款。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制售侵犯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多个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被告人明知未经注册商标专利人的许可,将低价购买的低端白酒另行灌装后,制作成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品牌的白酒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严厉查处涉食品行业的侵权假冒案件,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力度,法院也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案情回顾
自2015年6月初起,被告人张某鹏租下深圳市光明新区某村的两间平房,组织被告人张某标、林某彬、陈某伟、张某东将胡某生送来的原料高级精制盐(经深圳市盐务局鉴定为工业用盐)拆开,分装成每包500克的小包装,冒充“粤盐牌加碘海精盐” 再装箱交给胡某生安排的司机运走。
经核定,涉案假冒加碘海精盐共计26.11吨,对应真品价格为72037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深圳)检验,被查获的假冒加碘海精盐碘含量为O,不符合标准要求。
法官点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构建起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密法网。一些不法分子,罔顾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铤而走险,在食品领域制假售假,可谓是谋财害命,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应当依法严惩。
本案各被告人将工业用盐伪装成日常食用盐发送销售,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特征,故予以定罪处刑。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为条件,只需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起,被告人余某梯违反国家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规定,向郑某某经营的日本某源国际有限公司和香港某源国际有限公司购买日本上述地址生产的 “森永”“明治”和“光堂”等品牌奶粉,通过香港运到深圳市龙岗区某住址后,以每罐人民币95元至150元销售牟利。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的仓库内查获共计11400罐(盒)、货值金额为849420元的未经批准进口的日本奶粉。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第一项规定,涉案被查获的进口产品均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法官点评
“民生无小事”。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要树立安全意识,特别对于食品、药品的来源更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在非正当的渠道购买食品、药品。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期,在未能全面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情况下,消费者们更要擦亮眼睛仔细分辨来自网购、微商的商品来源,尽可能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合格合规的日常生活物资。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强收购了35头牛,在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对该批牛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于某伍,让其帮忙不经检测直接购买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相关检测证明文件。郭某强制造该批牛已经过检测并合格的假象后,将该批牛运输到深圳市坪山区销售。在准备宰杀零售的当日,坪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批牛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整批35头牛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该批35头牛*共中**有22头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瘦肉精”。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相关被告明知他人即将销售的35头牛未经检验,仍为其提供相关证明,为了一己私利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虽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但仍触犯了法律,应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人民法院绝不姑息,依法打击,保障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心、吃的健康。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需要顺应社会关切,开门监管,在制度机制、方式方法上创新,推动单纯的行政监管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转变。同时只有满足市民的知情、参与、监督的诉求,调动社会共同治理的积极性,才能壮大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从而对食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形成更强的钳制力。

案情回顾
樵某于2015年4月29日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深圳某贸易公司购买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属于没有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为假药,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违法。
经调查,“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外包装未标示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疾病治疗用语,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南山食药监局认定“冬虫夏草纯粉片”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不属于药品,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了涉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樵某,“由于涉案产品经当地药监部门青海省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冬虫夏草纯粉片’执行生产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我省不专门针对冬虫夏草实施经营许可”,决定不予立案。樵某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法官点评
食品药品市场流通领域不应存在不纳入现有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监管体系的可服用或食用的产品,涉案冬虫夏草纯粉片无论是定性为食品亦或药品,均属于南山食药监局的监管范围。同时,南山食药监局本身负有对相关可服用或可食用产品的食品、药品属性作出认定的职责,这是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因此,南山食药监局不应以产品定性不明确作为其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定理由。
此外,在青海省和国家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明确不再将涉案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中药饮片监管的情况下,该产品商品标签上仍沿用原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明显已涉嫌违反有关药品生产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立案查处,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