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张某于2013年3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签署了2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约定月薪30000元。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A公司提出不再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张某就此提出异议,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A公司拒绝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因此该案例中,A公司在已经与张某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A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A公司如坚持与张某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除非A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即张某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A公司只能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例中,张某要么主张A公司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张某也可以同意A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只能二选一,其两个主张不可能同时获得支持。
2、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赔偿金的标准,即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即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偿12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标准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应得工资,即在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标准,而不是指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
就本案而言,张某于2013年3月1日入职,于201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工作年限为5年,A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10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THE END
作者简介:白函鹭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以来,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投融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白函鹭律师具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其服务的企业涵盖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小额*款贷**公司、食品销售企业等,服务内容涵盖企业日常法律咨询、企业合规风险防控、项目法律方案设计、项目风险防范解决方案、企业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规范与梳理、投资并购交易、法律培训等业务,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