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工作的测量依据。
大地坐标系统

2000国家GPS大地控制网
大地坐标系统是球面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是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共有三角点、导线点154,348个。“2000国家GPS控制网”共2,609个点。
平面坐标系统

国家平面控制网
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

国家高程控制网
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共有水准点成果114,041个,水准路线长度为416,619.1公里。
地心坐标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
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力测量系统

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目前提供使用的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测绘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
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绘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
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队军**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