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子接到交通法规通知,告知她在国道上行驶81公里和885米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2公里,超出了限速50%至80%。她因此次被罚款200元。
在网上查到后,她发现这个81公里885米的位置,其实是在出高速公路后的国道上,限速是每小时40公里。这意味着,她一离开高速公路,就立即进入了限速区,这是相当出乎意料的。

限速40标志
经过反思,该女子意识到,那天,在经过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后,她开始超速行驶。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司机,她应该知道国道上的限速低于高速公路上的限速。然而,她没想到出口处的限速是每小时40公里。她质疑这种限速设置的合理性。
为了验证她对法律的理解,该女子亲自前往现场。高速公路出口处没有限速标志。根据国道上的行驶里程,在81公里和885米处,确实有固定的测速装置,在道路和装置的上方,有指示每小时40公里的限速标志。
在某网络平台上,该女子发现,该地点有不少网友因超速被罚款。多名货车司机因超速超过50%但低于100%而被罚款1000元,被扣12分。一个为车主提供服务的网站列出了许多电子监控点,包括国道上81公里和885米处的电子监控点,记录了280多起超速违章案件。
从高速公路上的每小时120公里限速到国道上的每小时40公里的限速,差异如此之大。该女子认为这是限速的突然变化,此时的限速设置不合理。经过深思熟虑,她决定打官司,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提高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设置不是限速,而是陷阱。
按照适当的程序,这名妇女首先向犯罪发生地的地方当局提出行政复议。可惜的是,复核维持了交政部门的决定,令她惊讶的是,在复查中,确定她当时的实际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02公里。
时速102公里意味着超速100%以上,将被扣12分,罚款2000元。她不能接受这一审查结果,随后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通部门的决定和当局作出的审查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应如何评价?
结论:交通部门的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
简而言之,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交警。
交警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扣12分:(五)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车速超过规定限速50%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20-200元罚款或者警告。
据此,交警认为,该女子在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的路段超速违法行为,当时她以每小时62公里的速度行驶,超速50%至80%。因此,交警作出扣12分、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的。
听到此事后,该女子向法院提交了现场视频证据,证明高速公路出口两侧和设备上方都有限速标志。但是,高速公路出口处没有限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