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的故事 (稼轩事迹)

中国民间故事丰富多彩,集中反映了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斗争精神。

每个经典的传统民间故事的形成都反映了一定时期的政治、军事、文化、民间风尚、道德及法治思想。

脱下文学修饰外套,这些民族文化瑰宝一样的故事中,又蕴含了哪些罪与罚呢?

如何得到七仙女——非法拘禁罪

在中国古典爱情神话中,当属牛郎织女的故事流传最广。

相传牛郎在家中牵牛星的点化下躲在碧莲池旁的芦苇里,等候仙女们的来临。不一会儿,仙女们翩翩飘至,脱下轻罗衣裳,纵身跃入清流。仙女们见有人来了,忙乱纷纷地穿上自己的衣裳,像飞鸟般地飞走了,没有衣服无法逃走的仙女,她正是织女。于是就有了相传织女星,今夕嫁牵牛。

然而,这个故事只能欣赏,实践中可不能用这种手段追友娶妻。牛郎通过拿走织女的衣服,导致织女羞愧而无法逃走,妥妥的非法拘禁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中,强制方法就包括利用妇女性羞耻感而剥夺其人身自由。《刑法》在强奸罪和猥亵他人罪中均保护了妇女的性羞耻的权利。

王宝钏——苦守寒窑十八年也许只是等了一个寂寞

民间戏曲传说中,丞相之女王宝钏嫁给了穷小子薛平贵。薛平贵从军远赴西凉征战,遭人陷害后被西凉国公主代战所救,成为西凉国驸马。

王宝钏为等郎君归来苦守寒窑十八年,是爱情忠贞的典型形象。

如今来看,薛平贵和代战公主这是妥妥的重婚罪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但根据刑法中缺乏期待可能性原理,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薛平贵遭人*害迫**,如果被迫委身于代战公主重婚也是合情合理。毕竟,法律不强人所难啊!所以,苦守寒窑十八年的王宝钏即便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也许等的都只是一份寂寞与执着。

凿壁偷光——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汉匡衡幼时家穷,为了夜晚读书凿穿墙壁引邻舍之烛光读书,才有了凿壁偷光的故事,以此来鼓励莘莘学子刻苦读书。

这个故事虽是“偷光”,但匡衡的行为顶多只能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上的财产性犯罪所针对的财物应具有价值性与可控制性,例如,生活中的空气和阳光都有价值但一般人都很难控制,不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

匡衡将隔壁员外家的墙壁凿穿来获得光线读书,其行为只是针对墙壁本身的损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光束本身并不能随意被人控制,匡衡对光束的利用,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对财物的占有,不成立盗窃罪,谈不上“偷光”。

水漫金山寺——决水罪

水漫金山寺是中国民间故事《白蛇传》里最为精彩的情节之一,白素贞在杭州西湖与许仙相遇,结为夫妻,法海和尚骗许仙至镇江金山寺,白素贞水漫金山救许仙,最终被法海镇在雷峰塔下。

这救夫心切的爱意真是感人至深,但其手段却不敢恭维。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成立决水罪。

白娘子最终被*压镇**在雷峰塔下,其子祭拜塔倒塌才恢复自由身,也算是为自己行为承担了有期徒刑的法律责任吧!

孔乙己——窃书算偷吗?

鲁迅先生小说《孔乙己》中,孔乙己在被人嘲笑因偷书被人毒打时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如果孔乙己在“借”书之时,就不曾想还书,“借”书只是为了更方便的占有书,则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错误的处分了财物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当然,如果具有占有的目的,平和的方式转移了书,那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罪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孔乙己如果“借”的书太多或者太名贵,也成立盗窃罪了。

读书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因为有学习读书的高帽子,就可以随心所欲,任意妄为。

文学故事和民间传说凝结的更多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期望,但无论怎样美好的期望都应该遵守基本的法律。

生活不是童话,但法治思维和法律规范却可以帮助我们努力打造一个美好的生活!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帆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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