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知名运动鞋品牌,鞋子侧面总会有一个非常显著的“N”字母。
相信大家对此都不会陌生,这就是知名的美国波士顿运动服饰品牌——New Balance。而这个“N”正是该品牌的logo,是其品牌文化的彰显和识别来源的标识。

New Balance
New Balance是在1906于美国波士顿成立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等。
自创立以来,New Balance凭借着不断改进科技材质、产品外观与舒适感等,获得了较高的声誉度,在日后长久的发展中,成为了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并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然而该品牌进军中国市场时,遭遇的却是肆意膨胀的侵权,并且反遭索赔。

被索赔9800万元
2006年,New Balance进军中国市场,成立了上海新百*公伦**司,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该品牌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
在这个过程中,New Balance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选择了使用中文“新百伦”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然而,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时,广州一位周乐伦先生却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新百*公伦**司及其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并索赔9800万。
周乐伦声称,“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牌货”。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追溯到1996年,周乐伦的家人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第25类上,于2004年转让到周乐伦名下。后来,周又陆续注册了一系列的联合商标,其中就包括“新百伦”等。
同时,周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甚至在大型商场也有设立销售专柜。

01
法院一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百*公伦**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据法院保全的证据来看,新百*公伦**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上考虑,确定新百*公伦**司应赔偿获利总额的一半9800万元。
02
法院二审
新百*公伦**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百*公伦**司成立时间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公伦**司对“新百伦”享有在先字号权等,新百*公伦**司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使用权。
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公伦**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公伦**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新百伦”,因此周乐伦主张的被诉侵权期间里全部利润作为依据不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确定新百*公伦**司应赔偿500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维权胜诉
01
2017年,经过“新百伦”商标侵权被判赔500万一案后,New Balance面对山寨丛生的市场总算是扳回了一程,赢得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案,获赔1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外资企业在商标侵权官司上曾最大的一笔赔偿。
2016年8月,新百*公伦**司起诉深圳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公司、新钮百伦鞋厂等五被告,起诉涉案侵权运动鞋未经授权使用New Balance最为人所知的“N”标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刻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赔偿新百*公伦**司1000万元。

02
近日,新百*公伦**司在维权的路上又添一笔。
New Balance起诉福建晋江的新百伦股份有限公司引来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New Balance公司355万元。

对于新百*公伦**司New Balance来说,在中国的维权并不容易。
从开始进军中国布局因代理商选择失误导致被迫退出中国市场,到再度进入中国却发现商标被抢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历史遗留的问题。
到目前,我们能看到新百伦的官网等已经看不到“新百伦”的中文名字,仅留下New Balancce或者NB这样的标识,中文名字因侵权案件已经被禁用。
新百*公伦**司使用“新百伦”目的是为了迎合中文文化的中国市场,但却因侵权不得不放弃这个目的。
而“新百伦”肆意妄为、理所当然的以抢先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不仅从某种意义上是攀附New Balance的商标名誉,也无形中损害了新百*公伦**司的利益,甚至也削弱了“New Balance”商标的显著性。
所以我们说,企业为什么需要重视商标,甚至要完善布局。
因为商标不仅仅是意义上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精心经营、宣传、产品之于公众认知的一种名誉象征。
企业通过商标宣传产品,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服务来源并购买。
产品商标与企业形成稳定的联系,才是企业稳定长久发展的基础。
一旦商标保护不力,轻则卷进商标纠纷,重则甚至可能失去商标不得不更名重新筹谋。

有企业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抢注,却无法拿出在先使用的证据证明抢注商标是恶意行为,从而输了官司丢了商标。
有企业因商标布局不够完善,不同类下的“傍名牌”行为层出不穷,恶意攀附,商标显著性被削弱,要么无能为力,要么商标官司一打好几年。
有企业因商标保护不力,近似商标注册成功“搭便车”不知过了多久,再维权发现对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
当然还有类似于“New Balance”这样的企业,在企业的规划上是全球性的发展布局,在商标的布局上却慢人一步,不得不陷入长久的维权当中。
所以,我们为什么说,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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