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拳出击 坚决打击 拒执犯罪
自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执行行动以来,鸡西法院始终坚持“打”字当头,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鸡西中院执行局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制定专门计划,挂图作战;召开全市打击拒执犯罪部署会议,明确要求要不断健全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实现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数量、质量明显提高;派有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员额法官作为联络员,积极指导基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严把案件入口关、质量关;多次专题听取基层法院关于拒执犯罪案件梳理情况,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截至目前,鸡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85件,已经宣判案件5件。
重拳出击

打击拒执

虎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一案
10月25日9时,虎林法院副院长褚廷友独任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件播报
2012年1月19日,谢某娜以其自有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本金35万元,每年偿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多次催收,谢某娜仍不偿还借款本金,某银行向虎林法院提出诉讼,2014年9月21日,虎林法院判决谢某娜偿还原告35万元借款本金,在规定的期限内,谢某娜未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虎林法院对谢某娜抵押的房屋(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房屋,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两人称:2012年4月7日,谢某娜与二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其自有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出售给张某、崔某文,房款用以前谢某娜欠二人的轮胎款抵顶。2015年6月30日,虎林法院(2014)虎法执异字第7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二人异议,2015年7月20日,张某、崔某文提起诉讼,请求对被执*房行**屋停止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执行人谢某娜对被执*房行**屋享有所有权,其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虎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房行**屋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故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民终54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张某、崔某文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申166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
接到省法院裁定书后,虎林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恢复该案执行,再次向案外人张某、崔某文送达强制迁出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说服其主动迁出,无果。最终,执行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于 6月27日对被执*房行**屋进行强制迁出。强迁当日,张某仍拒绝配合,驾驶面包车冲进警戒线,被法警制止后,与其亲属强行进入涉案房屋,阻碍清空工作的进行,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扯、抓咬与辱骂,当执行干警欲强制将崔某某、张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某在门市房内将煤气罐罐口点燃,继而将煤气罐拿到门市房门口,扬言与执行干警同归于尽,而后将火熄灭。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及家人强行阻挠,致多名干警受伤。虎林法院分别对张某等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某罚款5万元,对其2名亲属各罚款1万元,并向三人送达罚款决定书,三人拒绝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且拒绝缴纳罚款。针对案外人以*力暴**抗法方法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虎林市公安局。6月27日,张某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16日,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向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10月25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虎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 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10月25日14时,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宿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播报
2016年6月6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宿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叶某借款人民币750 000.00元,因被告人宿某未到庭,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6日公告期满,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宿某未履行该判决,同年8月10日,叶某向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8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因被告人宿某未能亲自签收而采取公告送达,责令其偿还叶某借款人民币750 0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11 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 900.00元,公告期满后被告人宿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2月5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宿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7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宿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后,其仍乘坐飞机、入住高档宾馆、旅游等。2018年4月23日,因被告人宿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宿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 00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结束后,被告人宿某仍乘坐飞机、入住高档宾馆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宿某于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香格里拉酒店583房抓获。根据被告人宿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
认真负责

坚决打击拒执犯罪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 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麻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忠江担任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2018年10月30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播报
2011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向庞某借款61,900.00元。双方约定偿还期限半年,半年内月利息1分,超期不还月利息按2分计算。超期后,李某未归还欠款。庞某将李某诉至麻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欠款及利息76,756.00元。2012年4月,经麻山区法院调解结案,2012年12月,庞某向麻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麻山区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山东神工18铲车一台、采砂船一台。2018年4月,李某私自将被查封铲车转移至林口县某石场院内,私自将被查封采砂船转移至麻山区某学校院内。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被麻山区公安分局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经审理,麻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非法转移,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麻山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接下来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鸡西法院将继续积极推进多部门配合,不断健全、完善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积极支持,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打击拒执犯罪大格局。
图文编辑:潘晶晶

坚守法治信仰 坚持司法为民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