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瓶装液化气销售商,至今已有26年的从业经历。
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互联网上,经常有人发表评论,说液化气公司搞垄断,剥夺用户自主使用钢瓶的自由、*压打**异己、气价居高不下,言语中充满指责与不满。那怨气,都快赶上微型台风了。
之所以有人产生误解,我觉得与以下几个事实的存在,不无关系。对此,有必要解答一番:
1、液化气钢瓶的强制检验和报废制度。
解答: 液化气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公布的,易燃易爆类危险品。为了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国家对液化气的容器一一钢瓶的质量,要求十分严苛。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八年。
该型钢瓶在有效期内,每隔四年检验一次。当第二次检验到期后,钢瓶已使用了八年。此时,假若钢瓶的质量可靠,整体性能尚良好,有效期可以延长一个检验周期,也就是四年时间。但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到期必须强制报废。

检修液化气钢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液化气钢瓶的检验与报废,是国家为了保证钢瓶的质量,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而釆取的强制性措施。与燃气行业的经营机制没有半毛钱关系,更与垄断无关。
2、液化气公司,不给非自有产权钢瓶(打着外单位追溯码的钢瓶)充气的规定。
解答: 以前的液化气钢瓶没有专属的标识,难以与同类进行区分。
一只特定的液化气钢瓶,既可以在甲公司充气,也可以在乙公司充气,还可以在丙公司充气。最可怕的是,它还可能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充入来历不明、质量低劣的“黑气”。
当这只液化气实瓶供应到市场后,既可能被张三购买,也可能流入李四手中,还可能送到王二麻子家里。
有生意做,有钱可赚时,每家公司都千方百计,巴不得强行把液化气卖给用户。可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承担责任时。某些液化气公司,便会抱着浑水难摸鱼的想法,企图蒙混过关。他们变脸的速度,比川剧变脸都快,矢囗否认向受害者供过气。此时,如果受害者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便很有可能让他们得成所愿,自己只能打落的牙齿往肚里咽。
为了便于管理,也为了便于在发生事故后固定证据,追究责任。在现代科技的加持下,液化气钢瓶破天荒地办理了“身份证”。这就是装订在液化气钢瓶护罩上的追溯码,其本质就是一块印着二维码的芯片。

查验液化气钢瓶
每一个液化气公司只能拥有一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唯一、不可改变,可溯源等特性的追溯码。
为了确保液化气公司之间不混淆、不纠缠、不串码。国家规定:液化气公司只能充装,打着本单位追溯码的钢瓶,否则便要严励追责。液化气公司的充装车间,都安装着与市监局联网的高清摄像头,便于监督,保证规定落到实处。
用微信扫一扫液化气追溯码,便可获得该钢瓶的生产商、生产日期、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报废日期、充装单位、充装时间等信息。甚至还可以溯源,查询到最近客户、配送人员、供应站点等信息。可以说,追溯码的横空岀世,为用户及燃气事故调查组,掌握事故液化气钢瓶的前世今生,来龙去脉,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
追溯码的应用,给部分用户带来了不便。尤其是那些在全国游走的卡友,和自驾游旅行者,他们在路上都是自己做饭。可是,从家中带出来的液化气钢瓶,在外地却无法使用,只能在当地另外购买或租借一只钢瓶。这遭遇,确实挺糟心的。
世上没有绝对的利与弊。一项新规,只要利大于弊,便值得肯定。显然,追溯码的推广与应用,是值得肯定的。
液化气公司不给非自有产权钢瓶充气,其实是对用户的保护,而非垄断行为。

液化气钢瓶上的追溯码
3、液化气公司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对“黑气”进行查处。
解答:“黑气”不是黑颜色的气体,而是指销售商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来历不明、没有合法身份的液化气。
“黑气”的危害:
①、“黑气”销售商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具备安全知识,缺乏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无法确保用户的用气安全。
液化气行业的从业者,每隔两年必须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各种证照才能通过年检。而“黑气” 销售商的社会信誉及道德品性,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与确认,人品得不到保证。说白了,就是他们的社会背景复杂,鱼龙浑淆,难免有坏人混迹其中。这就为“*祸人**”的发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②、《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储存净重达到或超过100公斤的液化气(折合最大允许充装重量为15公斤的液化气7瓶),就必须建立专用的仓库,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便有可能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液化气仓库,视其辐射范围及储存数量的不同,分为一类库、二类库、三类库,共三个类别。其中,一类库的等级最高,这里重点谈一谈最具代表性的二类库。
二类液化气仓库的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瓶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与最近的民房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8米;安装与公安联网的电子监控;安装带声光电警报功能的固定式燃气浓度报警器;配备各种防爆工具和消防器材;配备反恐防暴器械;安装用于降温的喷淋装置;取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格达标的《安全评估报告》;如果涉及运输,还必须配备,运营成本比普通货物运输车,至少高出六倍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

查封液化气“黑气”
以上安全设施,是建设一个合格的二类液化气仓库,强制性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黑气” 销售商的液化气存储,主观随意,条件简陋,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严重威胁着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销售商的液化气存储条件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③、“黑气”销售商的进货渠道杂乱,发生事故后无法溯源。为了降低成本,“黑气”经常使用超期或报废的钢瓶、或掺注各种便宜的代用气体、甚至在液化气的重量上做手脚,短近少两……“黑气”销售商的各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致使其所销售的液化气的质量,远低于合法的公司销售的液化气。
由于“黑气”的非法性,致使这一切根本得不到监管。
④、在我国,液化气的生产经营主体,其组织架构,及经济性质必须是公司,个体户是不能掺与其中的。之所以釆用这种制度,是因为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只有釆用公司制,才能保证经营者具有强大的财力人力、现代化的高效管理手段、以及远超一般人的抗风险能力。
“黑气”销售商的本质就是个体户,而且是非法的个体户。他们的存在只会扰乱市场、增加不安全因素。同时还打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业者公平竞争的原则。
打击“黑气”是保护燃气用户的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全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刚需,而非液化气公司的垄断行为。

标准液化气仓库
4、液化气的价格居高不下。
解答: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由进货价、运营成本、以及合理的纯利润三部分构成。
生活中常见,不带任何危险属性的普通商品,其运营成本仅包括店面及仓库租金、税收、人工费等。而液化气等危险品的运营成本,除包括上述几项外,还多了一项安全管理支出。
普通商品只要把货物卖出去,老板便可以开心的数钞票了,再无过多的操心。而液化气等危险品的销售,除包括正常的商业行为外,还背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即销售商要为液化气在运输途中、仓储状态、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负责,保证不发生任何事故。否则,便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液化气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工程。除了要求从业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外,还需要在安全设施上投入大笔资金。
如果按照前文第3部分第②小节陈述的标准,在普通小县城建一个合格的二类液化气仓库,连买地建房在内,至少要投入八九十万元人民币,才能达到基础的开业条件。
据估算:假若某件普通商品的毛利为100元,那么它的运营成本占比20%,纯利润占比80%。假若液化气之类的危险品的毛利为100元,那么它的运营成本占比为40%,纯利润仅占比60%。可见,液化气是一个责任重大、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全国各地液化气的售价并不统一。在我的家乡,目前净重为12kg的液化气的零售价,送到市内的用户家中,每瓶收取145元。之所以用户觉得液化气的价格贵,只是横向与当地普通商品比较而言。如果在液化气行业的框架内,按比例纵向比较,我家乡的液化气的零售价已经是良心价了。液化气的价格居高不下,既有市场因素,也是行政干预的结果,但绝对不是垄断所致。
液化气用户必须知晓,其所支付的气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为自己的安全买单。
何谓市场垄断?这是指在整个行业中,只有唯一或少数几个厂商的市场组织模式。
我的家乡,是一个拥有130万户籍人囗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全州共有7个液化气公司。其中,我所在的县级行政区仅有30万人囗,却散布着89个销售站点。我开设的液化气销售站点,地处一个小镇。全镇仅有2万多人囗,却有3个液化气供应站点。多年来,为了扩大液化气的销量,提高收入。这三个站点视彼此为对手、互相倾轧、无数次的进行恶性竞争,甚至到了赔本赚吆喝的地步,大家苦不堪言。
一个末流小镇便拥有三个液化气供应站点,显然不符合市场垄断的定义。
液化气经营机制的繁杂性,以及社会责任的重大性,注定了不可能三言两语便能把事情说清。以至于本文花费了大量笔墨,引据事实,剖析内涵,才说明了一个基本事实:液化气并非垄断经营,江湖的传说,纯属误解和谣言。

安全用气宣传
人都是有私心的,包括我在内。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轻松赚大钱的目的。我一直幻想着,把镇上的另外两个液化气供应站点挤垮掉,我好独霸市场。然而,我钻头觅缝地努力了26年,依然无法达到目的。
其中缘由,除因国家的《反垄断法》不答应外,更因为我自身的实力不允许。
各位条友请支个招:到底要怎样做,我才能达到垄断小镇的液化气市场的目的?
哈、哈,懂的自然懂,这仅只是个玩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