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饱私囊终落法网的教育局局长

孙明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房产、定期理财投资、日常花销等

文/殷晓章

曾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以下简称梅里斯区)共和镇镇长、镇*党**委书记,梅里斯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兼局长、一级主任科员等职的孙明,任职期间贪污、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57万多元,用于购车买房、理财投资等。最后,其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中饱私囊终落法网的教育局局长

把权力当成敛财的工具,最终沦为阶下囚。(图/网络)

“拼命三郞”的忏悔

2022年11月18日上午,龙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明涉嫌贪污、受贿案,庭审采取远程视频形式进行。孙明当庭认罪悔罪。

孙明毕业于齐齐哈尔大学体育教育专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5年3月至案发,他任梅里斯区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局长等职。

2019年初,梅里斯区因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被确定为齐齐哈尔市优质均衡发展的领跑县区之一。多年来,该区民族特色教育形成体系,亮点纷呈。

2019年11月,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办,东北网承办的“龙江基础教育行”大型融媒体调研采访团来到梅里斯区。意气风发的孙明在接受全国10余家主流媒体联合采访时说:“‘区管校聘’是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让教师队伍活起来、动起来,治庸治懒治散,最终提高教育质量,回归教育本色。”

据他介绍,从2013年开始,全区统一编排了具有达斡尔族“哈肯麦”特色的大课间操,各校成立了民族舞蹈队、民族合唱团,卧牛吐小学、共和学校、哈力小学成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昔日的孙明,干劲大,工作敬业,是出了名的“拼命三郎”,凭借政绩升任共和镇镇长、*党**委书记、区教育局一把手。手中握有权力后,他把权力当成敛财的工具,最终沦为阶下囚。

2021年12月27日,孙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梅里斯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他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22年3月18日,因其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22年1月5日,全区教育系统警示大会上,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结合孙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了讲话,警示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牢记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辙。

2022年5月19日,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犯贪污、受贿罪,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当天,按照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委要求,龙江县纪委监委组织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共4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孙明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证据和材料,其贪污受贿行径随之浮出水面。

不择手段贪污公款

2009年7月至2020年5月,担任梅里斯区共和镇镇长、*党**委书记,梅里斯区教育局局长的孙明,利用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采取先占有公款后使用虚假票据平账、先指使下属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后支付个人消费等手段,先后贪污39起,涉案人民币225.52万元,其中2009年3月至2015年4月他在梅里斯区共和镇任职期间,侵吞公款合计215万多元。

2009年7月27日,孙明指使时任共和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共和镇经管站)科员周某、共和镇养路段段长张某从共和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账户分别取现2.4万元、0.7万元交由他处置,孙明将3.1万元交给他人用于购买银行定期存款。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孙明指使时任共和镇财政所财税专管员张甲以政府经费名义,从共和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分别取现2万元、1万元交给自己。

2010年1月6日,张甲授意时任共和镇财政所科员郑某以政府经费名义从共和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取现4万元交给孙明,孙明将7万元用于购买银行定期存款。

孙明贪污行为持续时间长,不择手段。

2011年9月23日,孙明指使时任共和镇副镇长常某虚构工程合同从共和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分别取现20万元、15.2万元、5万元,常某将其中0.2万元用于缴税,剩余40万元被孙明个人占有。

同年12月26日,孙明指使常某以经费名义从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向共和学校转账3.16万元,时任共和中学报账员何某取现后将其中0.16万元作为补助发放给共和学校聋哑学生,剩余3万元交给时任共和学校校长陈某,陈某将3万元交给孙明。

2012年5月14日,孙明指使时任共和镇武装部长兼共和镇经管站站长周某取现,周某授意时任共和镇经管站出纳赵某以政府借用现金名义从共和镇经管站账户取现10万元,并将其中6万元存入孙明银行卡内,4万元现金交给孙明。

孙明利用一切机会,授意他人使用虚假票据等手段套取公款。

2014年4月8日,孙明向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路桥公司)挂靠人卜某提出,共和镇在结算工程款时会多支付5万元用于共和镇处理费用。卜某同意后,孙明便指使时任共和镇财政所所长张甲以工程款名义从共和镇财政所账户向宏达路桥公司转账14万元。卜某按照孙明的要求将其中的5万元转交孙明处置,孙明将5万元存入自己银行卡内。

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孙明任梅里斯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多次采用先指使下属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后支付个人消费的手段,侵吞公款合计9.6万多元。

其中,孙明指使时任梅里斯区教育局艺体股股长胡某以曲棍球比赛、乒乓球比赛、达语教材印刷等为事由,虚开发票套取公款5.29万元在账外保管。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孙明多次指使胡某使用该公款为其本人支付手机、电脑、渔具等消费费用共计5.22万元。

他还指使时任梅里斯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黄某以教师节购买礼品、租车为事由,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8.7万多元在账外保管。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他多次指使黄某使用该公款为其本人支付渔具、运动装备、汽车发动机等消费共计4.4万多元。

局长酷爱好处费

2010年至2021年5月期间,孙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物资采购、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牟取或者承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迟某等26人给予的钱款合计531.6万元。

孙明帮助迟某承揽了共和镇政府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帮助迟某的两家公司结算了哈力中学标准化用房、瑞廷中学工程部分工程款134万元。

为了感谢孙明,2012年4月,迟某向孙明银行卡内一次性存入5.6万元;2016年2月至2020年1月,迟某在区教育局孙明办公室内分5次送给他好处费共计12万元。

孙明担任梅里斯区教育局长期间,帮助呼伦贝尔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了哈雅甬道及地面硬化等工程、成为梅里斯区一中等采购项目的供货商、批准结算251万多元工程款。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孙明在梅里斯区体育场门前4次收受上述公司委托人张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1万元。

时任梅里斯区教育局局长的孙明,还通过指定、透露采购参数、指使下属采用三家比价的虚假方式,帮助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承揽了达族中学防水、一中围墙维修等多项工程项目。并使其成为达呼店小学、区教育局、共和镇中心校等多家单位办公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供货商。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孙明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播电视大学羽毛球馆外6次收受上述公司受益人张丁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0万元。

孙明贪污罪、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孙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晟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成为雅尔塞镇中心校、梅里斯镇中心校、共和镇中学等单位设备及器材采购项目的供货商。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孙明4次收受上述公司合作人王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0万元。

提拔干部也是孙明敛财的手段之一。时任梅里斯区教育局局长的孙明,帮助齐齐哈尔新天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威公司)成为达呼店中学设备、青少年活动中心设备、区教育局笔记本电脑采购等采购项目供应商。

他还推荐、提拔新天威公司实际控制人齐某由事业单位科员提拔为事业单位副科级并任梅里斯区招生考试院院长。2015年下半年,孙明在其区教育局办公室收受齐某给予的感谢费1.5万元;2019年下半年,孙明收受齐某给予的百货大楼消费卡0.5万元。

孙明担任梅里斯区教育局长期间,承诺为下属邵某由达族中学校长调整为瑞廷中心校任教。2020年1月、2021年2月,孙明在其区教育局办公室内两次收受邵某给予的感谢费共1.5万元,后因孙明被免职未能办成。

受贿757万元被判10年

孙明所得脏款全部用于购买房产、定期理财投资、日常花销等。有了钱后,他买了一辆进口轿车,在环京地区的燕郊、重庆市南岸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各买有一套住房,在梅里斯区买有车库和住房。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占有公款后使用虚假票据平账等手段套取公款225.52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孙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悟,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并积极减少损害后果。建议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留置期间能够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对其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留置期间对其贪污犯罪行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被留置后主动上缴的赃款及孳息和赃款所购置的房产,具备变现后全额返赃条件,故可认定为全额返赃,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3年1月5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757万多元及用赃款投资产生的孳息。法定期限内,孙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