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陈xx与被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美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年终奖32 000元;
2、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佣金差额11 381.94元;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佣金757 072.8元;
4、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年假工资7536.32元;
5、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4万元;
6、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折算的14薪16 000元;
7、2019年5月报销款3392元。(陈振恒撤回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8年3月23日入职厦门美图公司,职位为销售经理,双方签有至2021年3月22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为16 000元,根据业绩另有佣金,每年14薪。我负责广告销售,业绩良好,多次申请发佣金(即提成),但厦门美图公司一直未支付,后于2019年5月29日由陈x(美图全国本土行业销售总经理)代表公司试图多次劝退我,未果之后遂找莫须有的理由于2019年6月14日违法解除与我之劳动合同,并强行关闭了我的办公系统,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了我再就业。
厦门美图公司辩称:
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陈xx的诉讼请求。
一、按照2018年佣金政策,我公司只需向陈xx支付一笔订单的提成差额1193.43元(因逾期回款按回款时间相应扣减),其余两笔订单因陈振恒离职三个月内尚未回款,故我公司无需支付佣金。
二、陈xx并未达到我公司2019年佣金政策的提取要求,即达成率70%,无权提取该佣金。
三、陈xx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工资,我公司已经折抵至其2019年6月的出勤,共23.63小时。
四、我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劳动监察大队审核认为无任何违法之处,所以不认可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此外,陈振恒自认其在自主创业,不会找工作,所以并不存在无法就业而产生的损失。
五、劳动合同中并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14薪为鼓励长期在职奖,一般在年底时发放且发放时必须在职,陈振恒于2019年6月离职,所以无权要求支付14薪。
六、我公司已全额支付陈xx2019年6月工资3903.83元,其无权要求我公司继续支付,且陈xx在仲裁庭审中认可我公司发放金额7455元。
七、报销款并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但出于合理的考虑,在陈xx有合理支出理由并提供明细及发票的情况下,我公司愿意予以报销。综上,要求驳回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xx于2018年3月23日入职厦门美图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6 000元、满勤奖100元、加班车补200元、餐补(每天25元)构成,另有销售提成。
厦门美图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陈xx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上载明:“因您在天猫618项目中KOL错误报价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远远高于5000元。根据《厦门美图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三条第3款公司铁律3.11的规定,因工作失职导致实际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的,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是严重违纪行为。一旦违反以上公司铁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通知书于2019年6月14日送达陈xx。
一、就报销款一节。
陈xx当庭明确表示仅主张2019年5月因拜访客户发生的交通费1291.16元,放弃主张其他报销款,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从美图系统*载下**打印形成的费用报销审批单(其上显示:陈xx申请报销市内交通费2556元、业务招待费836元)、滴滴出行行程单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开具的金额为1291.16元的客运服务费发票。
厦门美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陈xx外出未经领导审批,大部分车程的起始地点不是公司和客户所在地,仅有一笔车费涉及到其公司,但发生于非工作时间,故认为陈xx主张的交通费并非因公发生,不同意予以报销。
厦门美图公司另提交了来自于OA系统的费用报销单截图,其上显示:陈xx申请报销市内交通费2556元、业务招待费836元,李xx于2019年6月5日审批同意,陈x于2019年6月18日反馈意见“需提供车程明细和日拜访客户表”。陈xx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二、就佣金一节。
双方均认可销售佣金即提成。陈xx主张在其客户中,阿里系按照收入毛利的2%计提,非阿里系按照收入毛利的6%计提;2018年度尚有三笔佣金未发放,金额共计11 381.94元;2019年度有10个项目未支付佣金,其中*今条头日**项目和多闪春节计划属于非阿里系,其余属于阿里系,依据厦门美图公司提供的收入毛利核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佣金合金546 774.12元。厦门美图公司主张陈xx2018年度佣金计算公式为:到款对应毛利×KA个人基础佣金比例×目标达成率系数;其中,KA个人基础佣金比例=折扣率系数×提点×回款系数,目标达成率系数=年度完成率系数。
厦门美图公司认可陈振恒2018年度尚有三笔佣金未发放,但主张目前仅有一个项目已回款,经核算佣金金额为1193.43元;另外两个项目分别应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回款,但至今未回款,依据《2018年度广告销售部佣金及奖金方案》(以下简称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关于逾期回款6个月以上每超出2周佣金将减少10%之规定,佣金均已扣减为0,且其公司规定如离职3个月后仍未回款,不再发放佣金。
厦门美图公司另主张陈xx2019年度佣金计算公式为:到款对应毛利×目标达成率对应系数×个人佣金比例;其中,目标达成率对应系数=年度完成率系数。陈xx2019年Q1和Q2的合同目标是3440万元,毛利目标是2774.8万元,但陈xx实际收入毛利为16 572 556.48元,其公司降低陈xx的任务毛利目标至25 066 981元,调整后的实际完成率为67%(实际收入毛利÷毛利目标)。
《2019年度广告销售部佣金及奖金方案》(以下简称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规定,如毛利达成率小于70%,则目标达成率系数为0,不享有佣金。鉴于陈xx2019年度实际完成率是67%,小于70%,故不享有佣金。陈xx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所主张的2018年、2019年佣金对应的项目均已全部回款;其从未见过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及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亦不同意以此作为核算佣金的依据;厦门美图公司没有关于离职3个月后仍未回款,不再发放佣金的规定;厦门美图公司未与其约定2019年销售目标。
另查:在2020年11月5日的庭审中,厦门美图公司认可本案所涉项目已全部回款。但,在2020年11月25日的庭审中,厦门美图公司则表示经其公司核实,在陈xx主张2018年度佣金差额的3个项目中,仅有1个项目已实际回款,另外2个项目至今未回款;在陈xx主张2019年度佣金的10个项目中,天猫大麦迪士尼项目、*今条头日**、多闪春节计划3个项目尚未回款,其余项目已回款。为证明其主张,陈xx提交了如下证据:
1、陈xx与陈x的微信截图,其上载明:“(2019年5月30日)(陈xx)对了cc,还有几个问题想问下:……2、阿里的提点是多少个点呢?……(陈x)……2、阿里提点毛利2%,非阿里6%……”。厦门美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陈x曾系其公司高级销售总监,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称陈x的说法不准确,阿里系应是1.92%,非阿里应是5.86%,提成计算公式非常复杂,需要减掉成本和支出。
2、企业微信截图,其上载明:周xx于2019年6月10日称“陈振恒18年未发佣金合同金额3252361.84元,剩余可发理论佣金11381.94元”。厦门美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周xx系其公司在职员工,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称这是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理论可发,根据公司政策,佣金会随着回款时间的推移而递减。

为证明其主张,厦门美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两份文件均规定,如有逾期回款,逾期6个月以上每超出2周该订单提成减少10%,直至为0。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规定,佣金以季度为周期,季度累计业绩目标(即毛利目标)达成率低于40%不计算佣金,佣金计算公式为到款对应毛利×KA个人基础佣金比例×目标达成率系数,但未明确KA个人基础佣金比例的具体算法。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则规定,佣金以季度为周期,季度累计业绩目标(即毛利目标)达成率低于70%不计算佣金,佣金计算公式为到款对应毛利×目标达成率对应系数×个人佣金比例,但未明确个人佣金比例的具体算法。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规定,自离职日起三个月内回款的按照佣金政策核算发放销售佣金,离职日三个月后的回款不再发放,但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无此规定。陈振恒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其在职期间从未见过上述制度文件。厦门美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文件已经公示或已送达陈xx本人。
2、厦门美图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的庭审中提交了陈xx2019年度销售业绩完成率表格一份,其上显示有10个项目的相关信息,其中2个项目属于阿里系,另外8个项目属于非阿里系,收入毛利共计16 898 067元,完成系数为67%,目标达成率为0。陈xx仅认可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的真实性,但同意按照表格中所列的收入毛利核算佣金。
在当日庭审中,厦门美图公司又出示一份佣金计算表格,该表格中的项目名称与上述2019年度销售业绩完成率表格中的项目名称一致,但收入毛利合计18 787 738.12元,完成系数为71%,目标达成率为70%。
3、企业微信截图,厦门美图公司据此证明陈xx的上级领导已向其明确销售任务完成率达到70%、回款期3个月系提取佣金的前提。
4、陈x与陈xx的企业微信。
5、厦门美图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报销款一节。陈xx虽提交了客运服务费发票以及出行行程单,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交通费系因拜访客户发生,故本院对其要求厦门美图公司支付报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佣金一节,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佣金约定。
厦门美图公司提交的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虽约定了佣金的支付条件、计算方法、扣减规则等,但厦门美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文件已经公示或已实际送达陈xx本人,故本院对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的真实性均不予采信,进而认定上述佣金及奖金方案不能作为核算佣金的制度依据。
陈xx主张在其客户中,阿里系按照收入毛利的2%计提佣金,非阿里系按照收入毛利的6%计提佣金,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与陈力的微信截图。鉴于陈力关于佣金提点的说明与陈振恒的主张一致,且厦门美图公司认可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亦认可陈x系其公司高级销售总监,故本院认定陈xx作为普通劳动者已尽到举证责任,并对其关于佣金提点的主张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回款情况。
在2020年11月5日的庭审中,厦门美图公司自认本案所涉项目已全部回款,但在2020年11月25日的庭审中,厦门美图公司则主张并未全部回款,尚有部分项目未回款。厦门美图公司两次陈述存在较大差异,这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该公司存在隐瞒案件事实的诉讼行为。鉴于厦门美图公司未就其变更后的主张提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2020年11月25日的陈述不予采信,进而认定本案所涉全部项目已全部回款。
第三、关于2018年佣金差额。
陈xx主张2018年度尚有三笔佣金未发放,金额共计11 381.94元,并就其主张提举了企业微信截图。鉴于企业微信截图显示厦门美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陈振恒2018年剩余佣金的陈述与陈xx的主张一致,且厦门美图公司认可上述企业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定陈xx作为普通劳动者已尽到举证责任。厦门美图公司虽认可陈振恒2018年度尚有三笔佣金未发放,但主张仅有一个项目已回款,佣金金额为1193.43元。
厦门美图公司虽说明了上述佣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数据,但未明确各项数据的来源及客观依据,故本院对其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厦门美图公司主张另外两个项目分别应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回款,但至今未回款,根据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关于逾期回款6个月以上每超出2周佣金减少10%之规定,上述项目的佣金已扣减为0。但如前所述,本院对厦门美图公司提举的2018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故此本院对厦门美图公司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厦门美图公司另主张其公司规定如离职3个月后仍未回款,不再发放佣金,故陈xx至今未回款的两个项目,佣金为0。但,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于最终形成的制度文件应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现厦门美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曾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了与“离职3个月后未回款,不再发放佣金”相关的制度,故本院对厦门美图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陈振恒要求厦门美图公司支付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佣金差额11 381.94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2019年佣金。
厦门美图公司主张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规定,毛利达成率小于70%,不计算佣金,因陈xx2019年实际完成率为67%,小于70%,故当年不享有佣金。但,如前所述本院对厦门美图公司提举的2019年度佣金及奖金方案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厦门美图公司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陈xx同意按照厦门美图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的庭审中提交的2019年度销售业绩完成率表格中所载收入毛利情况计算佣金,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裁判结果
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 32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010.57元;第十四薪14 465.75元;佣金差额11 381.94元;佣金546 774.12元;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