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担保 (股权融资要求资金监管的弊端)

近日,笔者在《某某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拜读到市政府为提振本地经济发展做出的顶层设计和政策举措后,感受到的是一种欣欣向荣的思维风暴带来的生机勃发,很多先进的理念、创新的举措令人耳目一新,作为金融支持经济的资深工作者一员,忍不住要投入到这经济复苏的滚滚浪潮中。

该文中,第七部分“加强资源要素支撑”第(二十二)项“强化金融服务支持”,明确提到:鼓励金融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服务。这里的“投贷联动”不由令笔者眼前一亮。

因为在前不久,笔者有幸得知国内某知名股权投资机构“**资本”已经和沿海排名靠前的某大型担保机构建立了“投担联动”的合作机制,并实现了相关合作项目的落地。对此笔者从个人的角度,分享一些初浅的看法。

文中所说“投贷联动”,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内外的商业银行对“投贷联动”均已有相关的实践和案例,结合相关经验和模式,“投贷联动”大致采取三种比较常见的模式:一是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的模式;二是商业银行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三是商业银行自己设立股权投资机构的模式,这其中以硅谷银行的案例最具代表性(案例在此不做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

笔者比较感兴趣的是第一种模式,即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和银行业紧密相连的融资担保行业借鉴和应用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在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的模式中,一方面,商业银行因其自身拥有丰富而庞大的客户资源,能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和推荐高质量的企业客户,同时也能在其中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包括资金托管在内的一些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够基于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专业评估和投资,完成“股权+债权”的投资动作,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款贷**的联动。

在该模式下,以商业银行庞大而丰富的客户资源为载体,以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为抓手,在有效控制投融资风险的同时,提升对企业客户的服务效能和边际,以此为投银企三方实现多赢的合作机会。

笔者曾经也从事了几年的融资担保工作,窃以为在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作为重要的非银金融机构,同样具有为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重要职能和义务,在整个融资服务链条中,也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融资担保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完全可以借鉴“投贷联动”的创新金融服务功能,研发和开拓“投担联动”的模式和产品,立足于传统而不吝创新,为企业赋予更多的融资服务职能。

笔者认为,融资担保机构在职能上,本身就具有为企业客户提供保证担保和信用增加的功能。在常规的融资担保业务中,我们是基于对客户经营情况和还款来源的调查、反担保措施的确定等,对客户企业进行担保服务。从底层逻辑上讲,我们其实是基于对客户企业未来经营的良性发展带来的稳定现金流的认可,也就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认可,而不是奔着处置和占有客户资产的目的去的,在这一点上,不论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还是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一致的。

我们对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认可,是基于深入的尽职调查而获得的,在调查方面,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更加倾向于对客户企业过去和现在的数据信息的收集和调查;而股权投资机构不但需要全面的掌握客户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基于行业研究、财务预测、价值成长、估值模型等,对企业未来的成长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和研判,不论是深度和广度,都较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债权融资机构更加具有专业性。这也是,在“投贷(担)联动”模式中,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针对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联动合作的专业基础。

那么,作为融资担保机构,要和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担联动”合作,我们不但需要认可两者合作的理论基础,同时也需要构思出一整套的机制和模型,笔者在这里以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投贷联动”的合作模型为基础,进行了一些“投担联动”的思考和应用设想,抛砖引玉。

(一)建立严格和科学的合作准入机制。股权投资机构在行业内成分复杂、良莠不济、褒贬不一,我们要综合的结合股权投资机构的资金规模实力、过往投资业绩、实控人和高管层员专业经验等,进行综合研判,是否可以进行合作准入;当然,同时,股权投资机构也应对担保机构在担保资本金、存量、不良率、代偿率等数据方面,进行对等的准入考核。合作需要建立在双向的对等和公平机制上,并且要定期进行双向机构的复检和审核,以确定合作机制的合理延续性。

(二)确立双方共同参与投(贷)前调查的机制。股权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合作建立一套能各自兼容的调查模型,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范畴中,进行深入透彻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各自的调查意见负责,以及对对方调查意见的认可确认。基于双方参与并认可的完备调查报告,在双方评审委认可的范围内,合理落实“见投即担”。

(三)完善风险评估和风险共担机制。双方应基于股权投资机构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结合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风险控制体系,合作建立能兼顾彼此的综合风险评估体系,确定风险控制阈值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策略,在客户企业出现风险时,充分利用双方的风控体系和资源优势,对客户企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压降、缓释、控制、接管、清算、盘活等在内的一切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制定公允的风险分担和共担指数比例。

(四)建立完善的投后贷后检查机制。股权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基于投后管理逻辑和贷后检查逻辑,建立一套能彼此兼顾的投后贷后检查模型。针对已投已贷客户企业,可以结合投后管理、定期检查、定期内部审计的模式严格把控投后贷后资金流向和发展状况,并根据投融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需要派驻董事参与到经营决策中,以监控可能影响到客户企业发展和成长的重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