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衡阳群众
01 营商环境
当下,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成为衡阳打造“一体两翼”的城市目标和历史重任。
在此城市建设大背景下,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放大民营企业的活力,又成为重中之重。
营商环境的向好,必然是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环境条件的总和,缺一不可。

以法治环境为例,要预防和杜绝任何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企业都是深深的伤害和打击。
然而,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还是发生了。
02 恶意诉讼
早在2018年,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孝生)因濒临破产重组,并向新接盘者移交了原所有债务,具体在原《福泰公司债务一览表》中予以体现,其中并无有关王月娥的债权。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月娥却于2020年7月26日向重组后的新福泰公司递交了一份《关于关于芙蓉嘉苑七号楼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报告》,提出:
1、仍有28.2万元本金未付;
2、错付薛月光33.2572万元。
要求新福泰公司连本带息再支付总计174.8572万元到其本人账户。

▲2020年王月娥向新福泰公司递交的工程款未结清报告(部分)
对于凭空生出的这个无理要求,当然遭到了新福泰公司的拒绝。
王月娥的无理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却于2021年6月23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新福泰公司向原告支付芙蓉嘉苑7#楼工程欠款2567849元及违约金利息。
她所拿出的所谓凭证是一纸《关于芙蓉嘉苑七号住宅楼交接协议书》中注明有“工程款(¥8650649.02元)”和“工程以外的项目协商款(¥387300元)”字样,总计款项9037949.02元。
由此,荒唐的一幕出现了:
1、王月娥后来向法院提交的《关于芙蓉嘉苑七号住宅楼交接协议书》中的案涉金额,与之前提交的《关于关于芙蓉嘉苑七号楼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报告》里的金额出现了严重的自相矛盾,前后诉求相差达200万元。
2、最荒唐的是,王月娥无法提供《交接协议书》案涉金额“组成结构与计算方式”的相关事实证据,凭的仅是《交接协议书》的一句话。
经2022年1月25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月娥的诉请请求。

▲蒸湘法院的判决结果(部分)
但没想到的是,王月娥在未提供任何新的有力证据的前提下,2022年4月19日再次向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14日市中院仅凭《交接协议书》判决福泰公司尚应支付王月娥200多万元工程款。
一起涉嫌恶意诉讼和忽略事实基础的冤假错案,由此诞生。
03 事实真相
事情还得从15年前说起。
2008年7月18日,甲方“衡阳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福泰公司)与乙方“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签订“芙蓉喜苑7 #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双方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87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为536元/平方米,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分别为胡国安、王月娥。
同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将建筑面积增改为11200平方米。

▲施工补充协议(部分)
2008年9月11日,甲乙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将承包价款由536元/平方米调整为556元/平方米。

▲补充合同
2009年12月15日,因“芙蓉喜苑7 #楼”审批面积8671m2与实建面积11545.91 m2不符,被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处以“衡规法字[2009]第4028号”《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

▲规划局处罚书

在已延期交楼、*迁拆**安置户多次*访上**、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的前提下,为安抚业主情绪,早日交房,2010年10月20日,原福泰公司与鸿翔公司签订《关于芙蓉嘉苑七号住宅楼交接协议书》。
2010年12月22日,王月娥、薛月光送达结算书。
2010年12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芙蓉嘉苑七号住宅楼工程竣工决算定案书》,定案总工程款为:6884126.62元。
2012年1月18日,经王月娥、薛月光(王、薛为事实夫妻)与福泰公司财务对账核实后,双方签订《芙蓉嘉苑7#工程款与财务总决算》,最终结算结果为:
1、工程款总计:6884126.62元;
2、工程以外协商款:463850.93元;
3、总计应付款项:
6884126.62+463850.93= 7347977.55元;
4、实际已付:7100373元;
5、应付尾款:382572.6元。

▲工程总决算
次日,福泰公司扣除法院冻结的49000元,将剩余尾款332572元次日一次性汇入薛月光账户,王月娥、薛月光出具了收到结算尾款332572元的收据。
至此,福泰公司与鸿翔公司关于芙蓉嘉苑7#工程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
最后总结,关于这起工程源起与终极结算,其前前后后发生的事情完全可以相互印证:
1、王月娥与薛月光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是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和结算人、领款人;
2、“芙蓉喜苑7 #楼”实建面积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施工补充协议》、《补充合同》、“衡规法字[2009]第4028号”《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
3、“芙蓉喜苑7 #楼”《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合同》、《决算定案书》、《财务总决算》、付款的实数额与王月娥提供的《关于芙蓉嘉苑七号楼工程款未结清的报告》结算付款明细等可以相互印证,所有一系列证据已充分表明实际工程款应为6884126.62元;
4、王月娥向法院提交的《关于芙蓉嘉苑七号住宅楼交接协议书》所涉款项与以上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计算依据,且与王月娥先前向“新福泰公司”提交的《关于芙蓉嘉苑七号楼工程款未结清的报告》自相矛盾;
5、“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组后,被移交的原《福泰公司债务一览表》中并没有王月娥债权一项,财务账面已反映王月娥工程尾款已全部结清;
6、原福泰公司总经理胡国安关于《王月娥、薛月光与福泰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情况说明》可以印证上述事实;

▲合同情况纠纷说明(部分)
7、参与芙蓉嘉苑建设除王月娥以外的其他标段的承包单价和结算,也可以印证。
04 青天在上
综上,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诉讼“冤假错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反之,就容易构成冤假错案。
王月娥罔顾事实、自相矛盾的种种行为,又恰恰暴露了其“此地无银三百两”,存在主观故意颠倒合同黑白和混淆事实真相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本土房地产市场主体当下的两大重要任务,一是“保交楼•促民生”,二是“复工兴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但这一切,都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保驾护航。

作为蒸湘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大衡城邦”,在经济下行、“大疫三年”来饱经磨难,负重前行,只为倾力打造绿色、健康、宜居的城市建筑名片。
绝不希望早已经结清的历史旧账“卷土重来”,以恶意诉讼、“冤假错案”的形式重重压在新福泰公司的头上,无端耗费团队的时间和精力,影响项目的有序推进和健康发展。
期盼政府有关部门对王月娥恶意诉讼新福泰公司造成的“冤假错案”予以重视,还新福泰公司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衡阳营商环境以日益向好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