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不予鉴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已经约定固定总价,只要工程量清单没有发生变化,则结算总价不变。当事人对工程造假有异议,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当然这里也要注意,法条针对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不是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固定总价因为实际施工超出原先约定,使得固定总价不再固定,此时申请鉴定法院依然是准许的。
————————参考案例————————
安徽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优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皖15民终687号
——有开口条款的不是固定总价合同
法院观点:盈瑞公司虽称案涉工程系固定总价,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案涉工程部分系他人所做且评估报告没有予以区分出来,但结合双方签订的《商业空间装修协议》备注“施工项目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具体施工项目以报价单为准,项目增加按实结算”以及协议第八条“工程增加”相关内容约定,案涉装修协议并非固定总价合同,且盈瑞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说明优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哪些工程系他人所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公司与重庆君豪大饭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渝01民终871号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施工的固定总价合同按固定总价结算
法院观点:关于案涉合同实际拆除面积及上诉人是否有权据此主张工程款的问题。长江公司主张,根据君豪公司黄强另行提供的施工图纸按图施工,导致实际施工量大幅度超过合同工程明细清单施工量。鉴于该图纸上仅有黄强的签名,且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江公司均无法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君豪公司明令其按照该图纸施工的证据,故本院对长江公司按照非合同附件图纸自行计算的实际施工面积统计结果不予认可。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方面无证据证明长江公司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导致其实际施工范围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另一方面案涉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承包人超过《打爆拆除工程明细单》的工程量不得增加费用。综上,长江公司按照其自行计算实际施工面积统计结果主张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