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如何学?」学好刑法,要掌握规范性思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个应试型考试,只要掌握了复习的技巧,就能够拿到合理的分数达到通关的效果。刑法的学习过程就是教你形成规范性思维的过程,在最初复习刑法的时候一定要搭建思维框架,然后进行“知识填充”,这样你就能和那些高分通过的考生一样,不管是做哪一年的真题,都能准确、合理的分析出标准答案。构建刑法规范性思维就是学习法律人思维的一个过程。

法律人的思维贯穿学习法律的全过程,在刑法的复习中尤为突出,刑法的学习过程就是对法律人思维的一个贯彻和运用的过程,即:

法律人思维: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表一:刑法大前提简表

大前提——分则(10章),每年考察42分左右。

(一)人身法益 (30分左右)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组织出卖*体器人官**罪

3.强奸罪

4.强制猥亵、*辱侮**罪

5.非法拘禁罪

6.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

8.诬告*害罪陷**

9.刑讯逼供罪、*力暴**取证罪

财产犯罪

1.盗窃罪 VS盗伐林木罪 、抢劫罪和诈骗罪(最为重要)

2.抢夺罪

3.侵占罪

4.敲诈勒索罪

5.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国家法益

(7分左右)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相互区分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枉法罪

(三)社会法益

(5分左右)

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帮助恐怖活动罪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4.交通肇事罪(几乎年年必考)

5. 危险驾驶罪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丢失枪支不报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私走** *币假**罪

3.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信用卡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

6.非法经营罪

7.强迫交易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信息网络类犯罪、考试作弊类犯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倒卖*物文**罪

5.※非法行医罪VS医疗事故罪

6.盗伐林木罪

7.*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表二:刑法小前提简表

小前提——客观事实,每年考查43分左右

1.违法

什么人——干了什么事——产生了什么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

(主体) (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正当防卫等)

2.有责

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年龄,能力

3.一个人违几个法或者几个人违法——共同犯罪

结论

定罪、量刑、执行、消灭

表三:规范性思维的运用

举例:甲明知乙一听到“司法考试”四个字就致命性抽搐,甲担心18年乙顺利通过法考影响自己通过,于是某日与乙到山谷散步,走到一个可以有回音的地方,以念咒的方式连续不停的“司法考试……”,结果乙连续抽搐,不治而亡。

分析:

1.根据结果,我们迅速在大脑中找到相关的大前提——故意杀人罪,甲违法了。T: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干了什么事呢?

甲——连续不听念“司法考试……”——产生了乙死亡的结果(死亡结果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没有正当性。

T1:甲的行为符合T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错误的思维

甲连续念司法考试的行为就不是刑法评价的行为,不具备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中的有害性,乙的死亡属于特殊体质,应该是意外事件,虽然乙的死亡与甲念司法考试有因果关系,但是这是生活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受刑法评价,理应无罪。

T大前提:法律明文规定——学习的时候注意解释学的运用

解释大前提

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要

素的分类

记述的(客观事实判断)如伪造、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法官主观价值判断)如猥亵、*辱侮**、淫秽物品

成文的、不成文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积极的(正面表明犯罪成立)、消极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

1.处罚阻却事由不是消极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向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处罚阻却事由的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了。

例:*税逃**罪(201条),如果具备一些事由(如补缴应纳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规定不是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删除掉注意规定还是一样处理,但如果删除掉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不能做无罪处理了。

例:诬告*害罪陷**(243条3款),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害罪陷**,此为注意规定。

主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客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整体评价要素,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注意: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对刑法谦抑性的一种概括强调,不能做为入罪出罪的标准(唯一的定罪依据只能是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T1小前提:案件事实——根据题干信息(实务中的证据)认定

认定小前提

结合题干中的信息(实务中结合刑诉法和证据进行认定)

注意:

刑法对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认定小前提解决的是客观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不是解释法律的问题,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去解释法律,让解释后的法律正好符合行为人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法官徇私枉法。

结论:T1是符合T的规定,构成犯罪 T1不符合T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

某孤儿院为了谋取单位福利,遂决定把孤儿“送给”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并收取大量“中介费”、“劳务费”的行为。

T:我国刑法规定了自然人实施这种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T1:孤儿院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从事这种交易的行为

结论:有关自然人构成拐卖儿童罪,单位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提现)。

错误的思维

T:我国刑法规定了自然人实施这种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T1:本案是单位实施的拐卖行为

结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所以无罪。

在做题的时候就是循环使用三段论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学习的时候就是在此构架下完善自己脑子里的“大前提”,分析问题认定事实的“小前提”。

方向对了,努力才有意义!

作者: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