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郭某某等13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集中公诉。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郭某某就是郭美美,她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8日因制造销售*禁品违***肥药减**,被警方刑拘,她20岁因为炫富成名,24岁因涉嫌开设*场赌**罪入狱5年,出狱后,她搞直播,卖面膜,自曝入狱前与黄景瑜谈过恋爱,后来还弄出一段犯人狱警百合恋,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反正她是一直活在热搜中。
她的故事,有人总结得很好:就是一个本来陶醉在上流社会身份的少女,搅起风暴后,又不愿意回到底层的故事。

这次郭美美涉案添加的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最高法、最高检及原国务院药监部门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将其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9年1月3日,24岁的女子仲某服用了从微商处购买的所谓“营养片”后突发不适,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就是服用了含有西布曲明的所谓*肥药减**。
为什么被禁反而给西布曲林增加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变成地下市场的俏货货,西布曲明怎么就禁止不了呢?
首先,它作为非法药物,利益丰厚,供养起了危险的黑色产业。曾经有记者暗访调查西布曲明的原料源头,有卖家从印度偷偷进口原药,倒手就卖8500元/公斤。
如果在微商等平台,讲讲故事,做做包装,有的人能把20粒“减肥糖果”卖到八九百元,成本也就30元。几十倍的利润足以让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哪怕明知道售卖相关的药品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郭美美这次就是卖的减肥糖。
其次,一些群体“拼死减肥”,明明知道是禁药,就是要拿自己的生命去尝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对于违禁药品的性质心知肚明,合力起来逃避监管。
那么,这次郭美美这次被捕,估计会入狱几年?我们来分析一下:
此次的定罪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和141条的规定,量刑主要是以下三种:
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如果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找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厦门一家食品公司,原来是生产果脯的,后来动了歪心思,在产品中添加了脱乙酰比沙可啶、双醋酚丁成分(能起到泄药的作用用来脱水减肥),产品也改名叫靓颜轻酵素果、立普婷玫瑰茄、七老酵素SOSO果、恋瘦玫瑰茄、舞娘传说姿梅、曼曼轻酵青梅等网红感强的名字,通过线下、1688、微商等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7万元。
2020年12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结果,公司的两名实际经营者,分别被判了十一年和八年,罚金分别是130万和60万,其它两名从犯,分别判了3年、2年,罚金分别是20万和10万,扣押的两名主犯的OPPO和华为手机予以没收,扣押的原材料和产品予以销毁。
上述厦门的这个案件,对比郭美美案件,无论涉案金额,还是添加物的危害程度,都远远不及。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其它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不满20万但销售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以上不满20万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有毒有害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虽然现在案件细节还没有披露,但从涉案金额5000万来看,不是个小数字,就算没有出现致人死亡,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这一条还是能适用的,我感觉郭美美这次是真要凉了,她应该是主犯,不出意外的话,可能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可能从2500万到1个亿的罚金,甚至可能会被没收财产。
最后感慨一句,有时候“我命由我由天”未必是对的,瞎折腾反而会害了自己,如果郭美美上次出狱后能佛系躺平,也许不会有此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