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脸部护理致严重过敏难维权、重金报减肥训练营难退款......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即,消费者该如何避“坑”?3月9日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从2020年度受理处置的消费投诉举报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并陆续公布,一起来看↓↓↓
皮肤护理惨遭“烂脸” 女子维权难

2020年11月29日,魏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投诉,称其于2020年10月在简阳市政府街香港城好又多超市负1楼的某护肤店进行皮肤护理,护理之后其脸部出现过敏症状,向商家反馈后被告知继续敷半年面膜后会得到改善,但实际过敏症状越来越严重,后还到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了10余天,希望协调商家承担治疗期间的医药费。
接到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达成有效结果。后经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被诉方将魏女士购买的价值2192元的化妆品全部办理退货退款,赔偿魏女士医药费600元,并当场履行。同时,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调解结果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新闻多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成都市消协提示:此案例中,被诉商家在对魏女士开展护理服务时,未提前对其进行化妆品的皮肤敏感性测试,导致魏女士对相关化妆品产生过敏症状。魏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合法。此外,通过“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调解结果得到了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保护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了后续因涉诉双方反悔造成的反复投诉,缩短了消费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
女子3万元参加减肥训练营 遭遇格式合同难退款

2020年8月5日,陈女士向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其在双流高新大道某酒店内的一家减肥公司缴纳了34300元,并签订合同参加该公司举办的减肥达人训练营。减肥训练期间,陈女士因急事外出而未请假,结果被公司的训练营直接取消了减肥训练资格,并强制解除合同,也不退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消费纠纷,造成矛盾冲突激烈,希望得到维权帮助,协调退款。
接到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减肥达人训练营进行了调查,收集双方签订的合同、缴费票据和训练营的相关活动规则等证据资料,查明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公司方给出取消训练资格、强制解除合同、不予退费的理由,是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其活动规则中“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规定及明确告示。
根据陈女士诉求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工作人员专门针对该公司格式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讲,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及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终止合同履行,办理退训手续。公司同意在扣除训练营前期减肥训练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款16758元。
【新闻多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成都市消协提示:此案例反映的是消费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问题。该公司以“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与规则告示为由,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明显是“无条件”地剥夺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当事人因部分违约所要承担过度的责任与“后果自负”风险,同时也扩大或增强了公司自由裁定与“必须无条件接受”的强势处置权利。这显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告示等对合同当事人单方面的处理是无效的,其中不予退款的做法,更是对合同违约的过度惩罚,这是导致纠纷双方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