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多处内容作了修正
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同学们对比学习
刑法方鹏老师,对新、旧条文内容
作了详细对比
本文篇幅较长,建议分享收藏,反复阅读记忆哦~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重要考点
1、性侵犯罪
- 对【 强奸罪 】增加了一条加重型条款(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
- 新增一项重要罪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 明确了【 猥亵儿童罪 】的加重情节;
2、新增两项轻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和【 高空抛物罪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力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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