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过去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现在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特别特别注意:此规定的改变很有可能导致宣告死亡会考一道独立的题》
【申请宣告死亡为什么没有顺序限制】死亡宣告的立法目的不是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是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考虑到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其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应有先后之分。在法院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之继承、债务之清偿,均有法律规定,与有何人申请无关。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民法总则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亲近**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注意:此法条为新增条款,应会必考)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民法总则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注意:有关组织指定不再是法院指定的必经前置程序》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亲近**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注意与过去规定的不同)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出生时间的认定》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翻推**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法条有考的可能性)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考点考的可能性非常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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