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之前文章里有给大家普及过自媒体的一些盈利模式,比如:
- 走到顶尖的10%接广告
- 不要脸到极致
- 敲诈勒索,收保护费
- 收割智商税
- 自创品牌做高溢价电商
- 有渠道链的带货
- 洗稿,抄袭赚垃圾点击率
都知道媒体、自媒体是靠吃广告生存,但这个“广告费”是怎么收到的,可能外行人就不太了解了。今天就给大家公开一下自媒体、媒体圈子里“广告费”的另类收法!
今日,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审判书显示。一群“构成恶势力”自媒体敲诈案浮出了水面。
起诉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x、王xx、武x、敖x、高xx、张xx、刘x、王xx、胡xx、郭xx、明xx、高xx以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单位同盾科技、北京和信永恒科技、和信电子商务等到庭参加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x自2018年起在北京市经营北京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赢公司),先后注册运营“布谷新金融”、“消金时代”、“佛系投资人”、“互金见闻”、“复利笔记”等微信公众号,后其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王xx、武x、敖x、高xx以及被告人张xx、刘xx、王xx、胡x成及潘xx(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自媒体的影响力,多次使用以上微信公众号,针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标题醒目的负面文章,引起相关公司恐慌,迫使以上公司交付财物,实施敲诈勒索。逐渐形成了以叶x为首要分子,王xx、武x、敖x、高xx为重要成员,张xx、刘xx、王xx、胡xx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
1、叶x、王xx自2019年4月起利用“布谷新金融”“消金时代”微信公众号,由叶威组织公司编辑张xx、刘xx、王xx、潘xx在以上公众号撰写并发布负面文章,而后由叶x、王xx与被害单位联系对接,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
2、叶x经与武x预谋,由武x自2018年5月份起运营“佛系投资人”(后更名为“财经老佛”)公众号,由武x在该公众号发布负面文章,叶x指派胡xx在2019年5月至9月份期间负责与被害单位联系对接,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该公众号自2019年11月起由武x独立运营。武x于2020年4月份起又运营“财经万事通”“财经半小时”微信公众号,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
3、敖x自2018年5月份入职北京xx公司,负责运营“互金见闻”公众号x后该公众号更名为“见闻财经”,对外声称由敖x独立运营,实际由叶威掌控,由敖x负责撰写并发布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
4、高xx自2018年5月入职北京xx公司,负责运营“复利笔记”公众号,后该公众号更名为“复利频道”,对外声称由高xx独立运营,实际由叶x掌控,由高xx负责撰写、发布、由高xx妻子高xx负责修改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
5、被告人郭xx、明xx明知叶x、武x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与叶x、武x等人预谋后,帮助居间联系、介绍部分被害单位,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注:笔者只给大家划下重点,统计一下具体敲诈金额)
一、叶x等人利用“布谷新金融”“消金时代”公众号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发布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负面文章,企业被迫签署合作协议,被敲诈勒索10万元。
2、2019年4月16日,发布关于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3、2019年4月,发布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51信用卡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4、2019年4月,敲诈勒索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0万元。
5、2019年4月,发布北京融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软件用钱宝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3万元。
6、2019年5月,发布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6万元。
7、2019年7月,发布关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8、2019年8月,发布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9、2019年9月,发布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0万元。
10、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发布关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签订28万元的合作协议,企业现已支付其中的14万元。
11、2019年,敲诈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万元。
12、2019年11月18日,发布北京快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真融宝”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40万元。
13、2020年3月8日,撰写北京桔子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35万元。事后支付2万元好处费,明xx并从桔子公司公关人员王xx处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14、2020年3月25日,发布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面文章,与企业签订40万元的合作协议,企业现已支付其中的20万元。
二、武x等人利用“财经老佛”“财经万事通”“财经半小时”公众号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5、2019年4月,发布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16、2019年5月7日,发布加油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2 万元。
17、2019年5月,发布关于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美利车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18、2019年5月,发布关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不实信息,敲诈勒索4万元。
19、2019年6月5日,发布关于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 30 万元。
20、2019年7月10日,发布携程负面文章,敲诈5万元。
21、2019年7月23日,发布关于福州三六零网络小额*款贷**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22、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23、2019年8月27日,敲诈勒索北京弘合柏基公司5万元。
24、2019年8月,发布北京融七牛公司旗下品牌融360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25、2019年9月2日,敲诈勒索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万元。
26、2019年9月,敲诈挖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3万元。
27、2019年9月,敲诈勒索北京和信永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万元。
28、2019年9月,武x主动联系京东公司提出一年“合作费用”20万元,京东集团公关人员经与武x沟通,未能达成协议。
29、2019年9月,发布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8万元。
30、2019年9月,发布关于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事后武x分给郭xx3万元好处费。
31、2019年10月,敲诈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5万元。
32、2019年10月,敲诈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5万元。
33、2019年10月,发布北京快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5万元。
34、2019年10月16日,发布上海彩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0万元。
35、2019年11月,敲诈原新流大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9万元。
36、2019年11月,敲诈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万元。
37、2019年11月,敲诈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万元。
38、2019年12月12日,敲诈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
39、2020年3月,发布关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9万元。
40、2020年3月,发布关于北京桔子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2.1万元。事后武x分给明xx7000元好处费,明xx并从王xx处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41、2020年4月,发布关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负面信息,敲诈勒索8万元。
42、2020年4月,发布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 11万元。
43、2020年5月6日,发布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事后武x分给明xx6000元好处费。
三、武x利用“财经老佛”公众号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犯罪事实
44、2020年3月18日,发布涉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负面文章,向该银行索要20万元合作费用,被该银行拒绝。后武x为进行报复,继续于2020年3月26日在该公众号捏造发布天津滨海农商行的不实文章,导致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与微众银行的合作延迟,造成损失51万余元。
四、敖x等人利用“互金见闻”“见闻财经”公众号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
45、2019年1月28日,发布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面文章,借机敲诈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万。
46、2019年5月,发布关于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47、2020年4月21日,关于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万元。
48、2019年7月15日,关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万元。
49、2019年7月24日,发布厦门新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50、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发布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公司公关人员曹xx与其联系沟通后,被迫接受品牌合作,费用8万元,最终转账4万元。
51、2019年9月,发布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 12 万元。
52、2018年10月,发布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4万元。
五、高xx、高xx等人利用“复利频道”公众号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53、2019年5月24日,发布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54、2019年6月11日,发布厦门新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3000元(含税点)。
55、2019年7月,发布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56、2019年7月,发布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15万元(含税点)。
57、2019年8月,发布凤新公司负面文章,敲诈勒索30900元(含税点)。
58、2019年11月18日,发布融360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59、2019年10月份,发布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实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60、2020年4月,发布北京快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草拟合作协议8万元,后因案发而未能得逞。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4日,以上所有被告人被全部抓获。
针对以上事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案系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叶x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认为被告人叶x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其他被告人在网络上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要挟,索取被害人钱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叶x、武x、王xx、张xx、刘xx、敖x、高xx、高xx、x胡x、明xx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xx、郭xx犯罪数额巨大。
综上: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叶x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武x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以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武x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均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敖x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张x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胡xx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郭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明xx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犯敲诈勒索判处高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最后,被害单位同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涉及该公司的三篇文章并非负面文章,均为虚假不实文章;
2、叶x等人利用自身所谓网络影响力,恶意捏造事实,撰写同盾公司虚假不实文章,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叶x等人在短短的一两年间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连续犯案竟达五十起之多,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叶x等人作为自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虚假事实,严重危害到了包括同盾公司在内的等被害单位的商业信誉及公司形象,对于被害单位来讲,公司信誉是公司的命脉,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被害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他们能够屡屡敲诈勒索成功的原因。
各被害单位不得不额外花费数额不菲的钱款以求得被告人删稿或不再抹黑的“保护”,各被告人的行为更严重侵害了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营商环境。本案全部被害人均对叶威等人的犯罪行为极其厌憎、恐惧但又无可奈何,这样的犯罪行为甚至渐渐发展成行业“*规则潜**”,而被害人在得知办案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后无不拍手称快,足以说明叶x等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巨大且极其恶劣,起诉书中对叶x等人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极为准确,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3、叶x、王xx、张xx、高xx等人拒不认罪,且至今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退赔,应当从重处罚。叶x等人时至开庭仍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百般抵赖,拒不认罪,更遑论悔罪。拒不承认其自身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行业发展乃至各被害单位经济、声誉上都造成了极其重大且恶劣的影响。各被告人不仅不应当从轻从宽,更应当从重处罚,以此彰显法律的尊严,显示国家对于恶势力犯罪零容忍的决心,以及挽回被害公司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