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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能否在全国销售?具体到监管实践中,各省(区、市)规定也各不相同。
中药饮片炮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特的传统制药技术。饮片炮制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中医辨证用药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将中药材炮制成饮片的方法和技术。 饮片炮制方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回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但具体到监管实践中,各省(区、市)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定也各不相同。
2018年4月17日,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规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工作,增强中药饮片质量的可控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是地方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对继承与发扬祖国宝贵医药遗产,提高当地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饮片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2020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回 复《浙江的中药饮片企业,按《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制作的中药饮片,能否在内蒙古地区内销售?》 时,明确表示不可以。那么有哪些省份是允许销售的?
允许销售的省份
安徽省:2017年,安徽省在《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能否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复函》(皖食药监药化生函〔2017〕230 号):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本省或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但是饮片执行标准须注明具体饮片炮制规范名称或标准编号。
2020年5月11日回复《浙江省中药饮片企业,按”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制作的中药饮片,能否在安徽省内销售?》的函,答复:可以。
广东省:
2017年,广东省在《关于执行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能否在我省生产经营使用问题的复函》:“目前暂无法律明确禁止外省按照该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使用,故对符合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禁止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使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2017 年江苏省在《关于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苏食药监药通函〔2017〕324 号):“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禁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照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其他省份销售的规定。因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当地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合格中药饮片可以在省内外销售。”
2019年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文件《关于威州许氏洋参(南京)有限公司生产燕窝有关情况的批复》明确表述“:关于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确定。”
江西省:
2019年,江西省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江西景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药饮片企业执行各省地方炮制规范的申请报告》的复函》(赣药监中药函【2019】9号):“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因此,中药饮片法定标准包含各省地方炮制规范。中药饮片企业可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本省(市)、外省(市)省炮制规范的合格中药饮片。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河南省:
2019年06月03日 河南省药监局回复《河南省范围内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吗?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在河南省内销售吗?》,答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销售。”
重庆:
2020年03月24日回复来信《关于生产企业用外省的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可以在重庆销售的咨询请问江西的生产企业用外省的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在重庆销售吗?》,答复:目前执行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可以在重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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