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本报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获悉,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12·7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2月7日,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安家庄特大桥,工人施某涛在工区内安装桥梁作业过程中,从桥面(距地面32.4 米高)坠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所涉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为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下属二级公司中铁投资集团,牵头成立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四工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12月7日上午7时30分,四工区安家庄高架桥架梁工程,开始进行钢板组合梁安装施工作业。10时40分左右,工人施某涛在撬拨中次纵梁时,由于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从作业面坠落,随身安全带系挂的钢丝绳断裂,未能起到防护作用,最终导致施某涛由桥上作业面跌至地面。
值得一提的是,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及王平镇相关同志立即联系项目负责人询问事发情况,并按照指引到达了清水涧路口以西往清水方向约300米处,项目部经理路某龙、四工区项目副经理王某林、江阴大桥公司现场负责人尹某强等人到达120施救地点,介绍了当时120人员施救经过,并谎称亡者施某涛当日休息,同工友爬山坠落。随即执法人员将路某龙带回派出所开展问询。在进行首次询问笔录时,路某龙等人主动供述了真实事发经过,承认了施某涛是在作业过程中从桥区坠落。
调查组认定,生命绳(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横向钢丝绳)断裂,失去防护作用,致使施某涛失重跌落时没有防护,导致其跌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现场使用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不符合要求,一是安全带没有配备缓冲装置,二是安全带所配安全绳长度为2.2米,不符合《坠落防护安全带》中安全绳长度小于等于2米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未按照《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 安装专项方案》要求,水平安装防坠网,造成安全防护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最终,调查组认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施工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及安全带设置配备情况,未发现整改现场生命绳及安全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方案要求有效铺设防坠网。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负责)单位,未认真检查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设置配备情况,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对现场生命绳、安全带、防坠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某强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动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经理路某龙、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工区项目副经理王某林,在现场口头问询时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组织对施某涛抢救、主动进行赔偿,且在首次正式问询中能够主动坦白谎报事故的行为,未对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后果,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陈某博作为109总承包部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109新线高速公路的一标段(1至8工区)各工区的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其未能发现事发四工区的《安家庄特大桥钢板组合梁架设及预制桥面板安装专项方案》中,关于在桥面下方安装防坠网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其在对四工区检查时,发现了桥下未安装防坠网的问题,但其未及时督促四工区对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其他符合现场实际防护措施,而是放任该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指出,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全力协调和支持109总承包部及各工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部作为109项目牵头把总单位,对于近3年109项目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进行深刻反思。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四工区总施工管理(负责)单位,要认真反思事故教训。(文|中国基建报 李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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