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此人,在《左传》中出现了两次。第一次出现于鲁庄公十年,有曹刿问战,第二次出现于鲁庄公二十三年,有曹刿论礼。经由这次曹刿论礼,可知曹刿是一个儒家的思想家。按照孔子“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也”的自述,可知儒家也是从古代专职祭祀人员中分流出来的知识分子。曹刿此人,由其曹姓可知,应该就是鲁国本土出来的有学问之人。邾子国即是曹姓,黄帝之孙颛顼之后。
通过这年的曹刿论礼可知,鲁庄公是一门心思要与齐国和好,并想着如何要把哀姜娶到手,因此鲁庄公去齐国观社,那是铁了心,非去不可。而曹刿的这番论礼谏言,在鲁庄公眼中,就是恼人的聒噪,自然是不会采纳的!虽然未被采纳,但曹刿的这番高论,却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场景。曹刿的原话是:
“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如果仅仅看这一段话,今天的读者自然会怀疑曹刿究竟在说什么?而说这种话与谏阻鲁庄公入齐观社有何关系?尤其是,凭什么曹刿认为鲁庄公去齐国观社是非礼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搞清楚“社”在齐国的社会扮演着怎样的功能?那儿的“社”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而“社”中之“会”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

古代社日图景
首先,社是古代的一种公共场所。有一种说法是,二十五家共享一社,这里的家当然不是今天一家一户的概念,而是古代的大夫之家的家。如果每个大夫之家的人口是100人,则其包括奴隶在内的人口规模应该在一两千人,这个规模与现在我国的村社规模应大致相当。在这样一个人口范围内,建立一个公用的公共祭祀场所,既是宗法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交流,社会进步的基础。尤其在齐国,社不但是典型的公共场所,而且应该是群众*会集**议事、传播农业知识、总结生产经验,以及讲习军事知识的地方。通过“公如齐观社”的时间可知,齐国之社,可能四季都有活动,并不局限于春天和冬天等特定时间。
其次,社这个公共场所祭祀的对象是土地之神。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尤其作为农耕文化的华夏大地,祭祀土地在今天也是容易理解的。与“社”同样重要且一并祭祀的对象还有“稷”,稷作为谷物的代表,是生命不可或缺的食物,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是社稷一词的来历,社稷代表了诸侯对其人民和国家的统治权。在《左传》中,对社稷的来历有专门的记载,即鲁昭公二十九年中的“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此其二祀也。后土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从这段文字可知,土地之神是句龙,句龙是共工的儿子,掌后土之职。烈山氏就是神农氏炎帝,有子名柱,掌管五谷种植,夏朝以前就被列为祭祀对象。后来周人始祖弃也掌管五谷播种,因此商代就被列为祭祀对象。这大概是关于社稷的最早记载。
其三,祭祀社稷的场所,其建设和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一种政权行为。据记载,自天子以至诸侯,都要建立各自的社、稷祭祀场所,不但如此,还要在全国各地每个人口聚集区都要设立这样的公共场所,其设立的人口标准就是前面提到的至少每二十五家拥有一个这样的公共场所。这样的国家性质的公共场所,为建立起基层政权打下了组织基础,也为上缴给天子和诸侯的贡赋创造了经济活动平台。
其四,就是“社”中之会是什么性质?根据上文提到的曹刿言论,“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会发挥的上级管理功能可能更强。因为,鲁国社中之“会”的作用在于教导被统治者如何遵守上级统治者制订的规则,从而订立出年度财产收入、分配以及使用的章程。这当然是井田制下经济组织才有的经济特质。但是,齐国之社,估计与鲁国不同,而应该更趋近于民众赶集才有的交易市场性质这种,即存在“观民于社”的情况,民在这里是主角。这样的齐国之社,推测不仅仅是祭祀的地方,而是赶集的地方,甚至是歌舞升平的地方,非常繁华喧闹才对。也只有这样,鲁庄公这样一个外国人前往观看,才符合情理,也才有吸引力。
如果齐国之社,真的就如上面分析的一样,是一个经济活动非常活跃的公共场所,则这样的社稷之地,已经不是周礼中所规定的社稷场所。而这样的场所,脱去了鲁国所具有的严肃,也少了被统治者作为统治工具的那种教条。因此,这样的场合确实不适合鲁庄公这样身份的统治者光临。但是,这样的社其所焕发出的创造性和建设性,尤其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刺激作用,却应该是极大地吸引了鲁庄公的兴趣。也正是这个原因,鲁庄公才会不顾曹刿的劝谏,“奋不顾身”的前往齐国观社。这当然也是推断。相反,如果按照杜预的说法,齐国之社中只是军事博览或者组织军事演习,则不应该会引起鲁庄公这么大的兴趣。或者,这样的用途,最多也是齐国之社的用途之一。
当然,仅从《左传》中曹刿的这段话,其实是很难得出以上结论的。但是,如果结合《国语》中关于同一件事件的文字,就会更容易理解为何能得出以上的结论。《国语﹒鲁语》中曹刿的相关论述是:
“ 不可。夫礼,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收攟而蒸,纳要也。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闻诸侯相会祀也,祀又不法,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
从这段文字可知,在曹刿看来,齐桓公治下的齐国,已经丢了太公姜尚之法,目前的做法是“观民于社”。所谓“观民于社”,不应该是阅兵这种行为,阅兵的解释多半是错误的。因为其一,阅兵这种军事活动,应该是用大习、大阅这样的词汇。其次,明言齐国弃太公之法,说明“观民于社”必是一种创新的社会活动。从管仲的治国之道看,这种社会活动以经济活动、文化活动者居多。因此,鲁庄公去参观这样的齐国之社,当然就是脱离了先王的教导,是非礼的。而这样的非礼之举,作为诸侯,史官是凡举必书,总会被记录在案。曹刿于是认为,鲁庄公如果去齐国观社,则这种行为是不合先王法度的,是会被记录在案的,而这样的记载会让后代如何看待鲁庄公呢?这,当然是一种威胁性质的语气。
所以,《左传》鲁庄公二十三年中曹刿的这番议论,核心在于鲁庄公如果入齐观社,会得出于礼不合的示范,将导致鲁国的教化出现混乱。如果鲁国的百姓也纷纷效仿,前往齐国,其后果也许是致命的。这种致命性在于鲁国之民如果大量去齐国生活、定居乃至交易,则鲁国国力必然会因为人口和财物的减少而更加衰弱。这,也许才是曹刿最应该担心的。

观民于社